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平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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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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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专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县政府委托,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三、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的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承担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据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非煤矿山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高危行业技术、设备和工艺更新改造。

八、负责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