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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

2019-01-15 15:56 信息来源: 省发改委网站 单位:县发改局 阅读: 3142次 【字体: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随着全国天然气市场快速发展和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上游多气源、多价格、常变动的供气态势已逐步形成。结合近期天然气供需形势及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针对各地反映出的上下游天然气价格矛盾疏导等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疏导

自今年6月10日国家部署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后,各地陆续进行了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疏导,但工作进展尚不平衡。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确保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减轻今冬明春天然气价格矛盾疏导压力,请尚未完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疏导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后,于11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合理疏导居民用气价格矛盾。依据已经听证过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二、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为适应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当前天然气供应形势,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居民、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机制应当适应和反映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明确联动范围、联动方法(方式)、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联动幅度的确定以及特殊情形处理等相关内容,同时建立调价(联动)公示制度、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增加调价(联动)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尚未建立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地区,对于近期及今冬明春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包括车用压缩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各地要按照价格联动机制的思路,结合上游气源及价格构成、当地实际价差、城镇燃气企业和非居民用气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稳妥有序疏导上下游价格矛盾,

三、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

各地要按照我委印发的《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2017〕64号),以及《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工作要求,切实把配气价格监管作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确保在2018年底前完成配气价格核定工作,为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公平公开疏导上下游价格矛盾,适应天然气市场化进程打下坚实基础。

四、积极稳妥推动调价方案实施

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争取社会共识,确保调价方案稳妥实施。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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