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巴市民政〔2018〕91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即城市低保保障线标准由46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线标准由3300元/年调整为3720元/年。
特此通知。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平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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