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工商巴平处字【2018】第0287号
关于平昌县银丰加油站销售不合格(V)95号车用汽油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平昌县银丰加油站
投资人: 赖云焦;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 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桥街东段酒乡路
经营范围:零售:汽油、柴油(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923MA62D7384Q
2017年11月9日,四川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成品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抽查检验中对位于平昌县江口镇酒乡路的平昌县银丰加油站经营成品油(V)95#车用汽油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95号(V) ),该批次商品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检大队于2017年12月27日报局领导批准,并指派经济检查大队负责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2017年10月27日在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购进(V)95号车用汽油,购进数量2吨,购进价格6300.00元/吨(含17%的税率),购进金额126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13日以7.12元/升对外销售完该批(V)95号车用汽油,销售金额18711.36元,违法所得2931.36元(系加油站被委托人蔡荣松口述)。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佐证:
证据一、2017年1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共5页,监督检查抽样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合法和该批(V)95号车用汽油已售完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三、委托人赖云焦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油品出库单一份(4732928877),证明当事人2017年10月27日购油的事实;
证据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两份8页, (2017-14SH110444、2017-14SH110443),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叙述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V)95号车用汽油时间、数量、价格、商品来源以及销售数量、货值金额、缴纳税费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文件一份,共6页。
2018 年4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川工商巴平告字(2018)第0287号《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川工商巴平听告字(2018)第0287号《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31.36元人民币,
2、处罚款:18711.36人民币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昌县工商银行缴纳上述款项(账户: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账号:23185961 09026403001)。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或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