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县富源猪业有限责任公司)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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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县富源猪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38Y20180718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8〕18号

2018-09-05 01:55 单位:县环保局 作者: 县环保局 阅读: 8882次 【字体:

 

被处罚单位:平昌县富源猪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669560157J

法定代表人:唐育 (身份证:51372319650516038)

地    址:平昌县元山镇张公社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县元山镇张公社区经营的养猪场在生产养殖中废水未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水污染物浓度各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14倍到20倍不等,造成环境污染,情节特别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经报县政府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
  2. 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若要再次养殖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元山镇政府、县农业局、县环保局三方验收同意后方可再从事养殖。

四、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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