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供用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供水工程基础条件差且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等原因,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用水户水商品意识尚未真正建立,客观上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农业节水和农民增收,同时也挤占了正常的水价调整空间。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既是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关键,也是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和促进农业节水的重要措施,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总体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抓紧开展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及定价工作。要在明晰产权、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成本的原则,合理核定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水价。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农业灌溉及计量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完善农业水价管理体制。我省农业水价按照现行定价目录规定的水利工程价格管理权限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按水利工程产权权属实行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分段管理。省属水利工程以及跨市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县属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末级渠系(一般指乡镇及以下村、社所有的供水渠道和设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协商。农业供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行文明确,并抄送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核定农业供水价格。改革项目区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实行计量计价(按m3计价),由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以上两部分价格核定均以成本监审为依据,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即运行维护成本=(直接工资+管理费+维护费)/前三年平均供水量,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环节供水价格。同时要综合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精准补贴机制建立、计量设施完善程度等多种因素,在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制定项目区农业水价改革方案,听取灌区管理单位、用水户和相关单位(部门)意见,明确价格到位时间表并适时调整。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沟通衔接,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原则上一县一价,同一灌区的县域之间价格水平差异不宜过大。在经确定的农业供水终端价格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形式的农业水费。
(三)加快实行分类水价制度。改革项目区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供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供水价格可适当高于粮食作物类型。
(四)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用水总量,并按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产品农业用水定额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建设情况、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将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超过用水定额按比例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及水价。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五)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各地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以及水权确定、土地流转等多种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水费计收办法,明确水费计收程序。水管单位、末级渠系管理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水费计收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水费收取应开具由有关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六)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水管单位和末级渠系管理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征收到的水费,骨干工程水费上交灌区水管单位或国有供水经营者,末级渠系水费留存末级渠系管理者管理使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水量和水费计收情况的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农业水价及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者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及时向农民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有关信息,接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邀请农户作为水价义务监督员,及时了解反映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从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加强对农业水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水价改革政策。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针对农业水价改革时间紧,任务重的具体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必要时抽调其他没有改革任务的县(区、市)先行参与,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奠定工作基础。要注意总结农业水价管理经验,把农业水价改革不断引向深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争取水利、财政、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水价机制的支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落实各自牵头的有关工作,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