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聪,男,汉族,1969年10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91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1989.09—1991.07 四川农业大学农技专业学习;
1991.07—1991.12 在家待业;
1991.12—1994.03 在原凤凰乡政府工作,任团委书记;
1994.03—1994.09 在原泥龙乡政府工作;
1994.09—1995.11 在原白衣区公所工作,任团委书记;
1995.11—1998.05 在平昌岳家乡政府工作,任党委委员、副乡长;
1998.05—2007.03 在平昌县委办公室工作,历任副科长、科长、副主任、保密委主任、保密局局长;
2007.03—2011.04 在平昌县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工作,任主任、书记;
2011.04—2015.03 在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任党委书记、局长。
2015.04— 在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任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主持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何英勇,男,汉族,1969年4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87年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
1992.01—1995.05 平昌县委办公室工作;
1995.05—2007.03 平昌县保密局工作;
2007.04—2012.05 平昌县政府接待办工作;
2012.05— 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工作分工:协助书记局长抓好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牵头抓好工作效能及纪律督查工作,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决算竣工验收工作。
王 上,男,汉族,1971年10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90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0.12—1994.12 甘肃天水84859部队服役;历任营部书记员、后勤处书记员、团保密员,上士军衔;1993.05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08—2007.11 平昌县总工会工作,任劳保部长(其间:1997.09—2000.07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学习,并取得大专学历;1997.04—1998.04 下派石垭乡锻炼一年,任村副支书;1998.06 录用为国家公务员;2003.12 晋升为副主任科员;);
2007.11—2012.06 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任副理事长(其间:2006.04—2011.06 南京政治学院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自考学习;并取得本科学历;);
2012.06—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环评、行政审批、节能减排(城考)、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安全及招商引资工作;负责议提案办理、目标考核与督查工作;负责响滩镇双梁村精准扶贫帮扶工作;分管行政审批股、污染控制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股)和环境监测站。重点抓好大气、土壤方面的项目争取和实施工作,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建设工作。
谢洪江,男,汉族,1976年12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99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200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9.09—2005.09 平昌县西兴职业中学教师(其间:2001.09—2003.06 电子科技大学数学学院专升本脱产学习);
2005.10—2017.03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其间:2005.10—2010.08综合股负责人,2010.09—2011.10下派江口镇挂任副镇长; 2015.4任民宗办副主任);
2017.04—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保密、档案、统计、政务公开等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五创联动、生态文明建设、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板庙镇白石村精准扶贫帮扶工作;分管办公室、自然生态股(农村污染管理股)。重点抓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项目争取和实施工作。
杨先全,男,汉族,1969年11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94年10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纪检组副组长。
1990.09—1994.07 在重庆师范大学生物系(应用微生物及生物化学专业学习,本科毕业,获理学学士学位;
1993.04—1994.12 参加四川现代秘书速记学校函授学习,文秘大专毕业;
1994.10—2003.04 在平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其间:1998年6月—1999年12月,任副站长;2000年1月—2001年12月,借调到局办公室工作,任办公室主任;2001年机构改革,县环保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续任局办公室主任;2003年全县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任办公室主任至2013(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代岗),2007年至2008年,兼任自然生态(农村污染管理)股股长);
2003.08—2012.03 调平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工作(其间:2009.10 经市、县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2.03—2016.05 任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监察室主任(其间:2014.09— 兼任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污染控制股股长);
2016.06— 任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纪检组副组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抓好规划财务和深化改革工作;协助纪检组长抓好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正风肃纪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分管规划财务股、永清环保投资公司,牵头抓好项目编制申报争取等工作。
马 操,男,汉族,1976年10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96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200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1996.12—1997.10 平昌县元山镇农机站工作;
1997.10—2004.06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工作;
2004.06—2011.03 平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工作;
2011.04— 任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队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抓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宣教、信息、法规、信访、应急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权力公开和行权平台运行管理;分管宣教信息法规股、信访和群众工作股;主持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全面工作。
肖安福,男,汉族,1962年8月生,巴中市平昌县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共平昌县环境保护局总支部书记。
1980.11—1985.01 云南省文山军分区司令部服役;
1985.01—1985.11 待业;
1985.11—1991.11 四川省平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监理站;
1991.11— 四川省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工作(其间:1994-1997年在四川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大专班行政管理专业班学习;2016年6月任中共平昌县环境保护局总支部书记)。
工作分工:协助抓好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务公开)、统战及群团(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政法、综治、维稳、防邪、禁毒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抓好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决算竣工验收工作。
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乡镇、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乡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协调县内各乡镇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县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负责环境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缓减免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境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县政府委托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八)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管理县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对外活动;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一)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县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县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含下属事业单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和群众工作股)(电话:办公室0827-6230556,信访和群众工作股0827-6260019)。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环保宣传教育和信访群众工作;协助处理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会议会务、行政接待、督查督办、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治安安全、保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计、计划生育;负责信访和群众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和对外发布工作;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监督管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全局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负责排污费管理和项目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工作,处理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退休人员的具体事务。
(二)行政审批股(电话:0827-6230970,政务中心环保窗口:0827-6233283)。负责全县环保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负责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排污申报、登记;负责夜间作业审批;负责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负责行政审批程序把关。
(三)污染控制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股、固体废物管理股)(电话:0827-6230980)。负责工业及城镇污染控制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工业、城镇和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工业企业和城镇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治理、达标等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机动车排污监督抽测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容量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指导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模范城市;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协助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日常检查并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核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建立、申报登记等专业性工作;协助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环境影响评价监察股、环境保护督察股)(电话:0827-6230758)。负责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环保问题的调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三同时”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设计审查;配合人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配合上级环保督察工作;负责全县各行业、乡镇和部门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较大环境保护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股(农村污染管理股)(电话:0827-6221811)。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执行自然生态保护、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贯彻实施《生态保护纲要》,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园区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集镇生活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生态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相关工作。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直属单位:
(一)平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环境保护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现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境稽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负责查办、转办、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参与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平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全县各种环境要素和生物、生态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检查和调查。承担平昌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饮用水和地表水水质监测、酸雨监测、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等例行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以及环境污染状况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监督和服务性工作任务。
(三)平昌县环境应急和信访处理中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环境应急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处置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参与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编制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乡镇、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及相关人员培训;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事项办理工作,并负责处理群众举报的重大环境案件;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环境问题投诉举报统一授理电话:12345(市民热线)
联系电话:
0827-6230556(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传真:0827-6230551
0827-6318556(平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0827-6231417(平昌县环境监测站)
单位驻址: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大道42号
邮政编码:63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