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以来,平昌县检察院以全省“守护绿川2号行动”为抓手,优化整合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职能,持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突出标本兼治
打击犯罪不是目的,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林犯罪发生,才是检察工作之基、服务大局之本。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形成声势。结合平昌是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川东北桢楠树主产区的特点,重拳出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在全省“守护绿川2号行动”中,受理破坏林业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10件,占全市50%,其中滥伐林木8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失火1件,批准逮捕3人,逮捕人数占全市100%,市院挂牌案件3件,重特大案件3件。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延伸法律链。针对县域森林资源广,非法采伐林木犯罪主体多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意小的特点,采取下乡巡回公诉审判2次,深入望京镇、镇龙镇等主要林产地区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讲6场,发放宣传资料1100余份,受教育群众3000余人。
二、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规范司法行为
在专项行动中,我们始终坚持程序与实体两手抓,着力规范司法行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件,追诉漏罪1条,移送一般线索3件。一是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及业务素质,从严把握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二是常态案件质量评查,评查结果记入检察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三是积极与森林公安、法院沟通联系,提前解决疑难问题。针对一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过追诉时效,但非法收购行为没有过追诉时效的争议,及时向市院汇报,决定追诉1条漏罪,确保适用法律准确。
三、坚持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并重,保护公共利益
树立以修复生态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提起公诉涉林刑事案件1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建议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责令被告诉前主动履行民事赔偿7件,恢复植被49亩。一是加强制度设计。今年三月,我院率先在全市成立公益诉讼检察部,推行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新机制,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的检察职责合一运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一体运行,推行“线索共享、证据互用、手段互补、角色互换”的办案模式,同步推进刑事和民事双线追责,从而打通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职能壁垒,实现刑民互促。二是落实宽严相济。把“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贯穿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过程,鼓励7名行为人主动积极修复被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较好地弥补了虽然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却无法达到公益被修复的缺憾,从而实现损害后果及早恢复原状。
四、坚持建议与实效并重,务求整改到位
深入贯彻市院刘晓勇检察长关于“创新监督方式上务求实效”的要求,主动思谋,强化检察建议结果运用,坚持建议与实效并重。一是任务分到人头。明确每名检察官年度内至少完成4份检察建议,对于催办不力,建议没有针对性被悬空落不到地的,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减分。二是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检察建议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检察长签发,统一以院发文发出。三是实行一案一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在被建议单位回复期限内回访,督促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如针对扶贫领域滥砍滥伐多发现象,向县林业局发出建议后,办案检察官一月3次回访,推动林业局局长亲自抓落实。同时该建议受到县委领导高度重视,促成县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严禁毁林开荒发展特色产业的紧急通知》,促使全县涉林案件数量下降30%。在办理朱安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案件中,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回访、协调、沟通,促使当地政府对桢楠进行了挂牌、统计、编号,林业部门设立自然保护区,纳入公益林管理,使珍贵植物的保护走上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加强机制创新
坚持不等不靠,在办案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积极创新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办案机制。一是积极推动县委、县政府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扣分制,大大增强坚持了检察建议的刚性约束力,其做法得到省、市院肯定。二是推动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两办”名义下发全县各部门及乡镇,用制度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得到党委政府的鼎力支持。三是推动县委政法委出台了《平昌县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主导建立涉林案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为办理涉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通了绿色通道,其做法在全市推广。通过不懈努力,不断创新,平昌县检察院于今年7月被四川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首批公益诉讼工作13个联系点之一。(平昌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