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510000201811050034 | 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顺河村信访人家养殖母猪且养了28头,2018年8月15日安宁镇政府以环保的理由,要求信访人家搬迁,理由是信访人家处于禁养区。随后信访人在当地畜牧局查实自家根本不在禁养区,并且有环保相关处理设备沼气池以及干粪池,在西昌市环保局也做了备案。2018年9月14号,安宁镇政府环保主任李宗仁在村长的带队下对信访人家实施断电,随后信访人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信访人感觉当地有关部门存在环保一刀切、以及乱作为的行为。现在的处决依然要求信访人搬迁,且出具的理由仅仅只是散乱污,有臭味。信访人认为证据不足,并且自家不属于禁养区也没有污染,不服处决意见。诉求:希望能尽快恢复供电,并且对这些乱作为的政府人员进行处罚。相关详细资料准备寄信反映。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其他污染 | 该件由州政府副州长向贵瑜包案,责成凉山州农牧局办理和核查,西昌市人民政府协助办理。2018年11月9日,凉山州农牧局会同西昌市农牧局组成调查工作组,由凉山州畜牧站站长刘凌同志带队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2018年8月15日安宁镇政府以环保的理由,要求投诉人家养殖场搬迁,理由是投诉人家养殖场处于禁养区。随后投诉人在当地畜牧局查实自家根本不在禁养区”的问题。安宁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7日对养猪场业主李荣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李荣福、王国萍于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限期搬迁,情况属实。根据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西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西府办发〔2018〕183号),该养猪场区域不在划定的禁养区域内,情况属实。但要求该养殖场搬迁的原由是其紧邻村民居住区(仅5.3米),群众对臭味污染反映强烈,养猪场养有大小猪达到222头,已经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三项,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该养猪场应该搬迁。 2.关于“该养殖场有环保相关处理设备沼气池以及干粪池,在西昌市环保局也做了备案,自家养殖场没有污染”的问题。该养猪场“配套建设有沼气池、干粪池,并在西昌市环保局网站做了备案”情况属实。该养殖场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属于事后备案。投诉人所述“该养殖场没有污染”不属实,一是该养殖场布局零乱,虽然建设有干粪池,但其位于进养殖场大门处的生活生产区内,并且圈舍陈旧,设施简陋,沼气池出口外露,紧临排水沟、村道,存在产生异味、空气污染和蚊蝇滋生问题。二是该场干粪池占用兴隆堰河堤,距离水体仅0.5m,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在粪污泄漏风险以及防疫风险问题。 3.关于“2018年9月14号,安宁镇政府环保主任李宗仁在村长的带队下对信访人家实施断电,随后信访人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信访人感觉当地有关部门存在环保一刀切、以及乱作为的行为。现在的处决依然要求信访人搬迁,且出具的理由仅仅只是散乱污,有臭味。信访人认为证据不足,并且自家不属于禁养区也没有污染,不服处决意见。”的问题。安宁镇人民政府组织电力、环保办公室等相关人员于2018年9月14号对投诉人家实施断电情况属实,断电后信访人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情况不属实。断电前安宁镇政府经过多次沟通、责令整改并进行了告知。断电事后安宁镇政府相关人员也多次与该养猪场业主进行面对面沟通、座谈,就养殖场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下一步关停、恢复生活供电等事宜进行了交流,不存在“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无果”的问题。安宁镇政府在处理该养殖场关闭一事时经过群众长期多次举报、现场走访和调查、有关部门协作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时也考虑到了投诉人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防疫形势需要,给予其“限期处理”。现场调查时该场业主李荣福也表示“没有乱作为”问题,只是在处理、交谈过程中个别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投诉人感觉当地有关部门存在环保一刀切、以及乱作为的行为情况不属实。 |
属实 | (一)关于“投诉人家养殖场不在禁养区内并进行了环保登记,不存在污染,安宁镇政府要求其搬迁问题”。 该养殖场虽然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配套建设有沼气池和干粪池,但该养殖场与顺河村居民区较近,布局零乱,干粪池位于进养殖场大门处的生活区内,圈舍陈旧,设施简陋,沼气池出口外露,紧临排水沟、村道,存在产生异味和蚊蝇滋生问题,且干粪池占用兴隆堰河堤,距离水体仅0.5m,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在空气污染、粪污泄漏以及防疫风险等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由于非洲猪瘟疫情、牲畜交易市场关闭以及养殖场处理猪只需要时间等情况,责成西昌市人民政府制定可行的关停或搬迁方案,于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对该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对养殖场设施去功能化;责成西昌市人民政府督促西昌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停或搬迁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关停搬迁工作,同时在关闭或搬迁前加强对该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杜绝污染环境,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目前西昌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安宁镇顺河村1组李荣福、王国萍养猪场关停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责任领导:西昌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曾怀阳,责任单位:西昌市市委、西昌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安宁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俄尔比子)。 (二)关于“投诉人家认为有关部门存在环保一刀切以及乱作为的行为,要求对其进行处罚问题”。 西昌市安宁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该养殖场处理问题上不存在环保一刀切以及乱作为的行为。但在处理过程中,个别工作人员确实存在态度不好的行为,责成安宁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责任领导:西昌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曾怀阳,责任单位:安宁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安宁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俄尔比子) (三)关于“投诉人家希望能尽快恢复用电问题”。 责成西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0日前关闭该猪场,考虑到当前非洲猪瘟疫情致牲畜交易市场关闭和养殖场处理猪只需要一定时间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关闭期限内对该养猪场恢复供电。(责任领导:西昌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曾怀阳,责任单位:西昌市市委、西昌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安宁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俄尔比子)。 |
无 |
2 | D510000201811050020 | 泸州市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和石宝镇政府在2017年环保督察中乱作为,将之前审批的用于修建房屋的荒山里面炸出来的石头埋在包产地里面,导致信访人七八亩的包产田地遭到破坏无法耕种,多次找他们反映,都没解决,对方说面上可以耕种,事实上下面有七八米的石头,上面只有十公分的土,根本无法耕种,信访人到处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了几次。 | 泸州市 | 其他污染 | 接到交办件后,古蔺县立即成立由副县长王明任组长,县国土局局长刘朝华、执法大队队长陈涛、石宝国土所所长张定勇,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监察员杨兴,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干部杜勇,石宝镇镇长李平、安办主任黄勇等人为成员的案件调查组。 11月6日-8日,针对信访人反映的3个问题,调查组采取现场调查、走访群众、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了调查核实。 1.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泸州市古蔺县石宝镇合马村范围内只有二组邱某某以建房为由超量开采石材,经村民举报投诉后,中央环保督察组对该信访问题进行了交办,古蔺县对该问题进行了查处。 经查,2012年7月,古蔺县石宝镇合马村2组邱某某因受煤矿开采地灾影响,申请选址新建房屋,批准用地120平方米。2012年8月,邱某某以修建房屋、加宽地基和排危为由,在石宝镇合马村2组(小地名:庙槽子)进行平场采石,并将采出的石料堆放在现场。经古蔺县国土局委托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实测,邱某某共开采石料约3486立方米,开挖压占土地5.1亩(其中耕地0.009亩,其余土地为荒草地和裸岩)。 2.关于信访人反映“复耕土地上面只有十公分的土,导致信访人七八亩的包产田地遭到破坏无法耕种”的问题。 11月6日-7日,调查组到邱某某采石现场对土地复垦情况随机开挖实测,复垦土层厚度分别达53厘米、44厘米、42厘米、42厘米、51厘米、52厘米、48厘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相关规定,抽查样本土层平均厚度达到土地复垦标准。故信访人反映复耕土地无法耕种问题不属实。 3.关于信访人反映“到处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了几次”的问题。 信访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处理1次,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次、刑事拘留1次,因违反监视居住被处行政拘留1次。故信访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了几次问题属实,但均属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履职行为。 4.信访人反映“古蔺县国土局和石宝镇政府在环保督察中乱作为问题”的问题。 11月6日—8日,古蔺县纪委监委对古蔺县国土局、石宝镇人民政府等涉及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查看邱某某采石复垦现场、走访询问当地群众、调阅案件资料等方式,对古蔺县国土局、石宝镇政府在2017年环保督察中履职情况和信访人反映被拘留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相关单位存在乱作为问题。信访人反映“古蔺县国土局和石宝镇政府在环保督察中乱作为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成立由副县长王明任组长,县国土局局长刘朝华、石宝镇镇长李平等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组,并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确保整改到位。 关于“复耕土地上面只有十公分的土,导致信访人七八亩的包产田地遭到破坏无法耕种问题”。 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复耕复绿工作不出现反弹并依法追缴邱某某应缴纳的17830元复垦费。责任领导:王明(古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责任单位:古蔺县国土局、古蔺县石宝镇政府;责任人:刘朝华(古蔺县国土局局长,联系电话:13909085233)、李平(古蔺县石宝镇镇长,联系电话:13698151177)。 |
无 |
3 | X510000201811050004 | 绵阳市江油市二郎庙镇芭蕉湾村2组 村民在中雁公路旁建有一养猪场,距离居民点不足20米,离潼江河不足200米,主要问题有:臭味大,污水直接排入潼江;苍蝇多,噪音大,夜间猪叫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先有居民点,后租为养猪场,造成目前环境恶劣;该问题多次向当地职能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 | 绵阳市 | 水,大气,噪音 | 经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1.群众反映“距离居民点不足20米,离潼江河不足200米”问题属实。 经现场检查,被投诉对象石代勇养猪殖场离最近居住的农户不足20米,离潼江河120米,按照国家规定,潼江河河堤为四级河堤,堤防管理范围为5—10米,该养殖场不在堤防管理范围,但群众反映“距离居民点不足20米,离潼江河不足200米”问题情况属实。 2.群众反映“污水直排潼江”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检查,确实目前存栏278头猪(其中能繁母猪19头,准备淘汰的母猪8头,育肥猪142头,架子猪73头,仔猪16头,乳猪20头),养殖场设有阳光大棚(即干粪堆沤大棚),沼液池和沼气池。其中阳光大棚容积为58立方米,沼气池为86立方米,沼液池为243立方米。周边匹配有可供消纳养殖废弃物的农地,其养殖废液经沼气池、沼液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并签订有粪污消纳协议,粪便经干湿分离后外运销售。该养殖场圈舍已实施雨污分流措施,圈舍内养殖废弃物经收集后汇入沼液池内,雨水经雨水沟导流至养殖场外,现场未发现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外排现象,养殖场外潼江河道未发现有养殖废弃物外排入河痕迹。同时,通过对该养殖场周边住户进行走访调查,没有人反映有偷排到农田和潼江河道的情况。 3.群众反映“臭味大、苍蝇多、噪音大,夜间猪叫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问题属实。 经现场检查,在被投诉对象石代勇养生猪殖场内确实发现有少量苍蝇,在场内及围墙周边能闻到较大臭味,经走访,部分群众反映,夏季苍蝇较多,夜间确实有猪叫声,但影响不大。 4.群众反映“先有居民点,后租为养猪场”问题属实。 该养殖场建于2008年,经走访调查周边住户房屋大部分建于1990年—2008年期间。 1 5.群众反映“该问题多次向当地职能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问题不属实。 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4日二郎庙镇收到《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2018042009589号、2018042415019号。该镇分管领导寇平、农业服务中心尚发新、畜牧站霞绍志等同志现场核实,确实存在苍蝇较多等问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出整改技术指导方案,指导被投诉对象石代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由于投诉对象石代勇为残疾人,家庭收入以养猪为主,本着“以人为本,全程服务”的原则,二郎庙镇多次上门技术指导,督促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石代勇比较偏执,曾多次答应在协商时限内搬迁,但到期后仍然拒不搬迁,还多次扬言,如果强制收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他就以性命相拼。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激化矛盾,二郎庙镇一直在做其思想劝导工作,未采取强硬措施。 |
属实 | 责任领导:江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海 责任单位:江油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江油市二郎庙镇人民政府镇长刘剑锋,江油市农牧局局长李克勇,江油市环保局局长杨文,江油市水务局局长任伟。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江油市人民政府责成二郎庙镇、环保局、水务局和农牧局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照时限搬迁。一是由二郎庙镇、环保局、水务局和农牧局组织工作专班,从场地权属、环保政策、水体保护和养殖业政策等方面做当事人石代勇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在此地养殖生猪对周边群众生活的影响。二是工作专班现场核查、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养殖场的真实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责令被投诉对象石代勇生猪养殖场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3日销售或者转运圈内全部生猪,实现清场。 2.责令被投诉对象石代勇生猪养殖场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7日对圈舍清扫、消毒。 3.责令被投诉对象石代勇生猪养殖场于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30日对沼液池内的粪便、场内外清洁进行清理,达到场地干净、整洁,主动交还村集体管理使用。 4.责令被投诉对象石代勇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完成搬迁,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将由二郎庙镇政府督促芭蕉湾村启动法律程序依法收回场地。 |
经江油市迎督办问责组认定,该群众信访举报件,江油市无公职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决定不予问责。 |
4 | X510000201811050008 | 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狮子山村一组 反映:村支书和村主任未经会议通知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大量弃土堆积在狮子山村一组村民唯一的生命通道旁边;弃土高达30余米近30万方土,在今年7月雨季洪水期间,弃土冲击到路上导致村民无法出行;主管部门无作为,据说已收几百万的占地及弃土费,但村、社无任何收入,村民也不知情;村民在2018年10月11日已将实名举报递交材料给纪委书记马俊,市委书记刘超,村民在弃土上每天24小时值守近一个月,官方未给予村民任何回复和解释。 | 绵阳市 | 土壤 | 经现场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1.该堆土场占地31.49亩,平均堆高约7.15米,总体方量约为15万方,现场存有少量建筑垃圾,裸土未覆盖现象。信访人反映的“从今年4月份开始,村干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允许占用土地堆放弃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今年7月雨季洪水期间,弃土冲击到路上导致村民出行困难”属实,但占用土地面积、堆土方量不属实。 2.该堆土场土方量堆放大于前期计划,个别村民要求进行经济补偿,在协商未果后,村民采取24小时值守方式,阻止施工单位进行裸土覆盖及建筑垃圾清理,村干部就此事进行了协调,但村民对此不满意。信访人反映“村民从10月份开始24小时守着阻拦倾倒垃圾”属实,但“直到现在村干部也没有任何回复”不属实。 3.该堆土场弃土是由永兴镇狮子山村委会协议同意建设方将多余土方堆放造成;现场少量建筑垃圾为夜间偷倒行为造成。 4.“溪涪和院”房地产项目建设方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个体经营者胡林签定该项目土方大开挖工程承包合同,由胡林负责机械开挖、弃土运输、堆放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单价为34.5元每立方米。胡林将项目土石方工程转包给狮子山村书记付兴全个人并签定合同,由付兴全负责机械开挖、运输、堆放、环保等相关手续办理,单价为19.5元每立方米,根据工程完成进度及方量拨付工程进度款,前期预付金额20万元。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约80%,已拨付工程款290万。目前未发现群众反映的其他利益款项。 |
属实 | (一)关于反映“从今年4月份开始,村干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允许占用上百亩的土地堆放弃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现已有几十万方,堆积成山”问题; 责任领导: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符峻烽; 责任单位: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市国土局城西新区分局、永兴镇党委、政府; 责任人: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副局长谭潇;市国土局永兴国土资源所所长袁代琼;永兴镇党委委员杨峻鉴; 行政处罚情况:已对非法弃土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情况:11月8日,场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已开始转运到填埋场进行规范处置,已于11月9日全部转运处理完成;裸土覆盖工作已完成50%,弃土转运、复耕工作方案已拟定,正按照方案开展弃土转运及复垦工作,拟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土部门审批方案完成复耕工作;对进出口设置了生态围栏,防止新增堆土及建筑垃圾的现象发生。村民出行道路畅通。 (二)关于反映“村民从10月份开始24小时守着阻拦倾倒垃圾,直到现在村干部也没有任何回复”问题; 责任领导: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符峻烽; 责任单位:永兴镇纪委; 责任人:永兴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洲; 行政处罚情况:暂未进行行政处罚;整改情况:高新区纪工委已深入狮子山村及相关村组,对反映干部问题进行专案调查,按照程序严肃查处;信访维稳工作组已深入到狮子山村1组、3组,全面开展信访化解工作,宣传市、区解决该问题态度、措施等,目前,集访群众已全部劝退,横幅、帐篷等已全部去除。 (三)关于反映“查清是谁允许倒垃圾的”问题; 责任领导: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符峻烽; 责任单位: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永兴镇党委、政府; 责任人: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副局长罗继红 ;永兴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洲;行政处罚情况:暂未进行行政处罚;整改情况: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和永兴镇等部门针对乱倒垃圾行为已开展立案调查。 (四)关于反映“村干部有没有金钱利益来往”问题; 责任领导: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陈平; 责任单位:高新区纪工委、永兴镇纪委; 责任人:高新区监察局副局长张强;永兴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洲; 行政处罚情况:暂未进行行政处罚;整改情况:高新区纪工委已对此进行专案调查,按照程序严肃查处,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问责情况已上报市纪委待批复后执行。 |
鉴于该事件影响重大,高新区纪工委已专案进行调查,按照程序严肃查处,拟对狮子山村书记付兴全(级别:其他,人员分类:村委主要负责人)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狮子山村主任敬明松(级别:其他,人员分类: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纪立案,给子党内警告处分;拟对狮子山村1社社长李顺科(级别:其他,人员分关:1社主要负责人)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拟对永兴镇城管监察大队队长李全华(级别:其他,人员分类:部门负责人)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问责情况已上报市纪委 ,待市纪委批复后严格执行。 |
5 | D510000201811050066 | 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狮子山村一组垃圾堆积的问题。从今年3月到10月持续进行,现在垃圾堆场堆起来30米高未进行任何覆盖,7月雨季泥水冲到路面导致村民无法安全出行,夏天垃圾堆味道很大。诉求:要求查明是谁允许倾倒垃圾;查明谁充当村干部的保护伞;查清倾倒弃土和垃圾的费用是谁侵占的;将弃土和垃圾及时转运。 | 绵阳市 | 土壤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属实。 1.关于反映“允许他人将建筑垃圾和弃土、生活垃圾堆放到1组的路旁边,占村里集体土地近百亩。从今年3月到10月持续进行,现在垃圾堆场堆起来30米高未进行任何覆盖,7月份雨季的时候泥水冲到路面导致村民无法安全出行,夏天时候垃圾堆的味道很大;将弃土和垃圾及时转运,还村民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和美好家园。”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场地占地31.49亩,平均堆高约7.15米,总体方量约为15万方,现场存有少量建筑垃圾,弃土未覆盖。 2.关于反映“村民向队上、村上反映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人管,从来不正面回答村民的质疑。上个月向绵阳市市委、纪委举报,但现在还没有答复。从10月份起自发组织守着不许倾倒弃土垃圾,已经守了20多天。”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场地堆放土方量较大,个别村民要求进行经济补偿,在协商未果后,村民采取24小时值守方式,阻止施工单位进行弃土覆盖及垃圾清理,村干部就此事进行了协调,但村民对此不满意。 3.关于反映“要求查明是谁允许倾倒垃圾,占用大量土地。”问题,经核查,该场地弃土是由永兴镇狮子山村委会协议同意堆放土方,但“溪涪和院”项目有关单位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堆土场相关手续。 4.关于反映“查清倾倒弃土和垃圾的费用(据说有几百万)是谁侵占的。”问题,经核查,“溪涪和院”房地产项目建设方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个体经营者胡林签订该项目土方大开挖工程承包合同,由胡林负责机械开挖、弃土运输、堆放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单价为34.5元每立方米。胡林将项目土石方工程转包给狮子山村书记付兴全个人并签订合同,由付兴全负责机械开挖、运输、堆放、环保等相关手续办理,单价为19.5元每立方米,根据工程完成进度及方量拨付工程进度款,前期预付金额20万元。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约80%,已拨付工程款290万。是否存在金钱利益来往问题仍在调查核实中。 |
属实 | 从11月6日开始,绵阳市城市行政管理里执法局王海政委全程敦促、督导高新区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组织了现场处置组、信访接待组等5个工作组,积极开展了该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一)关于反映“允许他人将建筑垃圾和弃土、生活垃圾堆放到1组的路旁边,占村里集体土地近百亩。从今年3月到10月持续进行,现在垃圾堆场堆起来30米高未进行任何覆盖,7月份雨季的时候泥水冲到路面导致村民无法安全出行,夏天时候垃圾堆的味道很大;将弃土和垃圾及时转运,还村民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和美好家园。”问题 责任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明华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 任 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杨涛 行政处罚情况:高新区国土管理部门已启动调查程序 整改情况:场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已于11月8日24时前转运到填埋场进行规范处置;弃土覆盖工作已完成,对进出口设置了生态围栏,防止新增堆土及建筑垃圾的现象发生。弃土转运、复耕工作方案已初步拟定,弃土转运及复垦工作将逐步推进,拟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土部门审批方案完成复耕工作。 (二)关于反映“村民向队上、村上反映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人管,从来不正面回答村民的质疑。上个月向绵阳市市委、纪委举报,但现在还没有答复。从10月份起自发组织守着不许倾倒弃土垃圾,已经守了20多天。”问题 责任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明华 责任单位:高新区党工委 责 任 人: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夏明 整改情况:高新区纪工委已深入狮子山村及相关村组,对反映干部问题进行专案调查,按照程序严肃查处;信访维稳工作组已深入到狮子山村一组、三组,全面开展信访化解工作,宣传市、区解决该问题态度、措施等,目前,集访群众已全部劝退,横幅、帐篷等已全部去除。 (三)关于反映“要求查明是谁允许倾倒垃圾,占用大量土地。”问题 责任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明华 责任单位:高新区党工委 责 任 人: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夏明 行政处罚情况:暂未进行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和永兴镇等部门针对乱倒垃圾行为已开展立案调查。 (四)关于反映“查清倾倒弃土和垃圾的费用(据说有几百万)是谁侵占的。”问题 责任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明华 责任单位:高新区党工委 责 任 人: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夏明 行政处罚情况:暂未进行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高新区纪工委已对此进行专案调查,拟按照程序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问责情况已上报市纪委待批复后执行。 |
高新区纪工委已专案进行调查,按照程序严肃查处,对狮子山村书记付兴全(级别:其他,人员分类:村委主要负责人)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狮子山村主任敬明松(级别:其他,人员分类: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纪立案,给子党内警告处分;拟对狮子山村1社社长李顺科(级别:其他,人员分关:1社主要负责人)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拟对永兴镇城管监察大队队长李全华(级别:其他,人员分类:部门负责人)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问责情况已上报绵阳市纪委,待绵阳市纪委批复后严格执行。 |
6 | D510000201811050067 | 绵阳市游仙区反映:1、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储存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租用中邦节能玻璃厂的厂房,从2017年10月份到现在,面向整个绵阳市的电瓶车维修店、废品回收站、汽车修理厂收集了几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每天都有上百吨,涉及资金几千万甚至上亿。销往其他地区的加工厂,从中赚取暴利。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也没有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转运联单。本应配备专业驾驶员,押运员,使用危险品专用车辆运输,但他们使用的是普通货车运输,可能会导致铅酸蓄电池中的酸液渗出,造成污染土地、水源、大气,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另外用蓄电池练铅会造成大气污染。信访人是环保人士,曾向绵阳市12369举报,绵阳市环保局回复该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今天信访人报警,小枧派出所杨警官带队到现场查获上百吨蓄电池,已经取证,运输车牌号是(豫U68516);2、绵阳市公共汽车公交公司修理厂(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长期将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交与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专门卖电瓶的经销商)处置,也没有相关手续。诉求:希望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绵阳能够联系信访人的环保组织,严厉打击此类行为,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市场。要求整个案件不经过当地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关系背景复杂,可能会马上销毁证据,希望立即处理这个案件,否则会有取证难的情况发生。 | 绵阳市 | 其他污染 | 经查,反映的问题属实。 1、反映“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用中邦节能玻璃厂的厂房非法收集储存废旧铅酸蓄电池,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问题属实。经查,绵阳城矿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与绵阳顺利河科技有限公司(中邦节能玻璃厂厂房实际拥有人)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绵阳城矿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从绵阳、成都的电池经销商及社会源收集了14批次共41.952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含信访人11月5日报警,小枧派出所现场查获的1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反映“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份到现在面向整个绵阳市的电瓶车维修店、废品回收站、汽车修理厂收集了几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每天都有上百吨,涉及资金几千万甚至上亿,销往其他地区的加工厂,从中赚取暴利”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2018年4月开工建设,2018年6月基本建成,于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从绵阳、成都的电池经销商及社会源收集了14批次共41.952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调阅该公司建成以来财务进出账台帐,该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至10月23日期间进出账总金额为31.2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缴纳社保及缴税等方面。未发现该公司有经营方面的资金流动。 3、反映“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也没有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转运联单。本应配备专业驾驶员,押运员,使用危险品专用车辆运输,但他们使用的是普通货车运输,可能会导致铅酸蓄电池中的酸液渗出,造成污染土地、水源、大气,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另外用蓄电池练铅会造成大气污染”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询问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展,该公司在2018年6月建成至今没有产生废旧铅酸蓄电池转移外运的行为,所以该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没有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转运联单。通过现场检查并调查询问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展和生产经理陶进,证实该公司没有用蓄电池炼铅的生产行为。 4、反映“信访人是环保人士,曾向绵阳市12369举报,绵阳市环保局回复该公司是合法经营的”问题不属实。经查,市、区环保部门“12369”举报热线今年以来均未收到过关于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储存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相关信访举报件。 5、反映“今天信访人报警,小枧派出所杨警官带队到现场查获上百吨蓄电池,已经取证,运输车牌号是(豫U68516)”问题属实。经查,2018年11月5日下午,小枧派出所接信访人报警后立即到该公司进行侦查,现场查获运输车辆1辆(运输车牌号豫U68516),但废旧铅酸蓄电池数量没有上百吨,实际只有1.3吨。经核实,该批废旧铅酸蓄电池是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其成都分公司处收集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反映“绵阳市公共汽车公交公司修理厂长期将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交与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专门卖电瓶的经销商)处置,也没有相关手续”问题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系绵阳市涪城区华龙蓄电池经营部,该经营部与绵阳市公共汽车公交公司修理厂签订有蓄电池供需协议,该经营部在绵阳市公共汽车公交公司修理厂维修更换的旧铅酸蓄电池所有权归属华龙蓄电池经营部,且该经营部负责废旧蓄电池的环保达标处理。华龙蓄电池经营部与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06-82-0045,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含HW49-900-044-49中的废铅酸蓄电池)签订有铅酸蓄电池回收协议,但华龙蓄电池经营部未履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18年5月10日向湖北楚凯公司转移了废旧铅酸蓄电池4880千克。 |
属实 | 责任领导:绵阳市副市长罗蒙 责任单位: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钟思亮 (一)关于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问题。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11月7日,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向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达了《立案决定书》(绵游环行处立字〔2018〕25号),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2019年2月7日前完成)整改情况:2018年11月7日,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绵游环责改字〔2018〕4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收集、贮存相关危险废物。2018年11月7日下午,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城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绵游环查字〔2018〕7号),对该公司收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了查封。(已完成) (二)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华龙蓄电池经营部存在在转移废铅酸蓄电池的过程中,未履行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问题。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11月7日,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向绵阳市涪城区华龙蓄电池经营部经营者陈洪应下达了《立案决定书》(绵游环行处立字〔2018〕26号),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对经营部经营陈洪应实施行政处罚。(2019年2月7日前完成)整改情况:2018年11月7日,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市涪城区华龙蓄电池经营部经营者陈洪应在转移废铅酸蓄电池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绵游环责改字〔2018〕4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经批准且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前,不得转移危险废物。(已完成) 责任领导: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柴立民; 责任单位:绵阳市环保局; 责 任 人: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与机动车管理中心主任李波 (三)关于回应“诉求:希望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绵阳能够联系信访人的环保组织,严厉打击此类行为,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市场”的问题。按照绵阳市环保局、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绵环发〔2016〕270号),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进一步加大对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截至目前,市环保局在案件发生、办理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无追责、问责的情况。 |
7 | D510000201811050018 | 巴中市巴州区麻柳湾大桥下面的河面有很多生活垃圾以及杂草漂浮在河面上,柳金桥下的三个涵洞,里面有生活污水直排在巴河里严重污染河流水质,多次向当地12369反映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去年向环保督察组反映也没有得到根治,现在还在直排,希望督察组能调查解决。 | 巴中市 | 水 | 1.麻柳湾大桥河面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巴城巴河河段,该河段保洁工作由巴中市柳津湖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成都市子阳清洁服务公司具体承担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经现场核实,信访反映巴中市巴州区麻柳湾大桥下面河面上有很多生活垃圾的问题不属实,但河岸临水处有枯萎杂草漂浮。 2.信访件中所称“柳金桥”实为“柳津桥”,该桥位于巴城津桥湖河道与巴河交汇处,该片区市政雨污管网建设维护由巴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柳津桥下的三个涵洞中的两个涵洞有污水排放至河里的情况,信访举报件反映的情况属实。柳津桥下污水排放问题去年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后,已制定整改方案,正抓紧整治中。 |
属实 | 1.2018年11月6日,巴中市柳津湖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局责成成都子阳清洁服务公司调派保洁船进一步对该河段的零星漂浮物清理打捞,以保持河道清洁。同时,针对本次成都市子阳清洁服务公司对河面漂浮物打捞不及时不彻底、不过细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巴中市柳津湖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局扣减成都市子阳清洁服务公司月目标考核分值5分,并按照合同及考核规定扣减服务费; 2.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柳津桥涵洞污水直排整治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处置施工废水、建设临时管网收集桂花街散排污水、将李家堰已建污水管网接入第二污水处理厂、加强临时污水收集池及设备维护管理5条整治措施,并成立以巴州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杜小兵为组长,巴州区人民政府提名副区长张岚为副组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垠、财政局局长罗平、执法分局局长袁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副主任陈明建、回风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饶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后续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柳津桥下涵洞污水外排。 |
无 |
8 | D510000201811050002 | 广元市昭化区捡营岩街道办事处官员和幸福园小区居委会书记串通一气,将小区的绿化改建成停车场,上下变通,去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没有建成,现在又开始建设,占了小区绿化总面积约3/5,期间居民向昭化区、广元市反映,广元市林业局比较重视,对昭化区进行了督办,但昭化区就认为属地是自己的地盘就要自己说了算,建停车场可以收费,就不予处理,虽然林业局、环保局、消防部门都没有批文件,但还是在建设。小区建设时国家划拨了59.6亩的土地用于修建,但小区建房和绿化只用了37.6亩,有22亩土地被官员私自卖了,卖出去的土地修建了幼儿园、商业会所和别的住宅项目,导致没有地方修停车位,这些官员就挤占小区的绿化面积修停车位,用于盈利,但所得利润并未公开用途和去向,居民就不再交物业费了,现在他们为了创收,又想修停车场来挣钱,官员还通过低保名额优惠等手段拉拢部分群众帮他们说话。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了官员贪腐的情况,巡视组转交地方办理,但昭化区政府欺上瞒下,都不调查处理,希望中央工作组可以调查处理,解决这个问题。 | 广元市 | 其他污染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官员和幸福园小区居委会书记串通一气,将小区的绿化改建成停车场,上下变通,去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没有建成,现在又开始建设,占了小区绿化总面积3/5,期间居民向昭化区、广元市反映,广元市林业局比较重视,对昭化区进行了督办,但昭化区就认为属地是自己的地盘就要自己说了算,就不予以处理,虽然林业局、环保局、消防部门都没有批文件,但还是在建设。”问题。 此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已交由昭化区政府进行调查核实,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关于“有22亩土地被官员私自卖了,卖出去的土地修建了幼儿园、商业会所和别的住宅项目”问题,反映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幸福苑”小区采取业主自治,总用地面积59.66亩,其中道路绿化10.09亩,建设用地49.57亩。在49.57亩用地中,灾后重建安置房占地2.61亩,配套公立幼儿园占地2.94亩,棚户区改造住宅楼占地2.86亩,小区会所(实际为配建的便民超市、物管用房和业主议事用房)占地0.37亩,尤家店小区住宅楼占地10.23亩,整个小区内道路、绿化、停车位及配套设施占地30.56亩。“幸福苑”小区用地性质均为划拨用地,因此不存在拣银岩街道办事处领导将土地变卖从中谋利和盈利的问题。 3.关于“挤占小区的绿化面积修停车位”的问题,反映情况属实 2008年3月8日,广元市元坝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的尤家店小区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中,未要求配建停车位,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配建了35个停车位。由于车辆多、车位少,居民停放车辆常占据篮球场、道路及消防通道,形成诸多安全隐患。2011年6月2日,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幸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同640社区以及拣银岩劳动服务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小区会所两侧及其他可停车的地方规划了43个停车位,截至目前停车位实际共有78个,绿地率约为53 %。 2015年10月9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与昭化区签订拣银岩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投资协议。2017年5月3日昭化区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2017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拣银岩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方案,其中车行道系统建设项目中规划625平方米停车位(50个)。2016年7月11日,该方案又经昭化区六届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目前,该50个车位于2018年9月2日进场修建之中,修建完成后绿地率约为36%。 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为提升拣银岩煤矿沉陷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用好拣银岩煤矿分离移交改造资金,2017年9月21日,七届昭化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拣银岩街道“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实施方案》。2018年7月2日,区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2018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拣银岩“三供一业”基础配套设施改造设计方案》,在“幸福苑”小区增加30个生态停车位,若实施修建完成后绿地率约为32%。 |
属实 | 责任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叶长春。 (一)关于“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官员和幸福园小区居委会书记串通一气,将小区的绿化改建成停车场,上下变通,去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没有建成,现在又开始建设,占了小区绿化总面积3/5,期间居民向昭化区、广元市反映,广元市林业局比较重视,对昭化区进行了督办,但昭化区就认为属地是自己的地盘就要自己说了算,就不予以处理,虽然林业局、环保局、消防部门都没有批文件,但还是在建设。”问题。 责任领导:昭化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强,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李昱隆;责任单位: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责任人:昭化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强,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陈云刚。 由于群众举报的该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已交由昭化区政府进一步调查核实,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前完成) (二)关于“有22亩土地被官员私自卖了,修建幼儿园、商业会所和别的住宅项目”问题 由于该问题反映不属实,故不存在处理情况。 (三)关于“挤占小区的绿化面积修停车位”的问题 责任领导: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李昱隆;责任单位: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昭化区人民政府;责任人: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陈云刚,昭化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强。 要求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加快已开工的50个生态停车位的施工进度,对老化和退化的绿化带提档升级,恢复已经被损坏的绿化带。同时,停止实施2018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30个生态停车位。(2018年12月31前完成整改工作)。 |
目前,市规划建设与住房局正在对拣银岩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土地审批手续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若存在失职失责情况将移交纪检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
9 | D510000201811050003 | 乐山市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友谊社区矿机厂家属区反映:该家属区巷道内开设了五家烧烤店,油烟、噪音严重扰民,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周围几个邻居因此得了肺癌,举报人2018年4月29日向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反映过,当时处理不到位,并且用得过且过的态度搪塞举报人。希望督察组亲自调查处理。 | 乐山市 | 大气,噪音 | 乐山市市委常委、峨眉山市市委书记高鹏凌、乐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廖磊对案件进行了现场督导,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问题1:烧烤店油烟和噪音扰民。经调查,该矿机厂建于1970年,于1997年破产。矿机厂家属区位于桂花桥镇友谊社区,距峨眉山市城区约6.6公里,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家属区内现有居民楼10栋、常住居民170余人。企业破产后,有部分下岗职工为解决生计,于2011年起陆续在小区内经营了五家烧烤店,5家烧烤店内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和排烟管道,但营业时仍有少量油烟排放,噪音和油烟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该问题属实。 问题2: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周围几个邻居因此得了肺癌。经调查,该小区仅有一名肺癌患者,已于2018年10月13日去世,该患者生前长期抽烟、酗酒,造成多年肺部不适但一直拒绝入院检查,走访调查得到的情况无法证明该患者患癌与烧烤店存在直接关系。该问题不属实。 问题3:举报人通过心连心热线反映处理不到位,并且用得过且过的态度搪塞举报人。经调查,桂花桥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9日接到心连心转交的群众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处理,针对烧烤店造成的油烟、噪音扰民问题,督促指导5家店主更换升级油烟净化设备、安装排烟管道、张贴提示标语、限制营业时间,经营环境有了明显改善。该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杨;责任单位:峨眉山市桂花桥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峨眉山市桂花桥镇人民政府镇长张雁峰。 主要整治措施:1.停止在小区内经营。桂花桥镇政府与5家烧烤店业主进行了沟通交流,5家经营户均同意在小区外符合条件的地方,自行更换场所经营,并于11月7日停止了小区内烧烤经营(已完成整改)。2.改善小区环境。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店招、雨棚、排烟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整体拆除,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清除小区地面和外墙油垢。 |
无 |
10 | D510000201811050046 | 乐山市沙湾区中电建水开发集团公司,专门发电的,严重污染环境,井水是黑色的,井水经过沙湾区防疫部门检测,人畜不能饮用。 | 乐山市 | 水 | 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郭捷携乐山市经信委、乐山市卫计局对案件进行了督办,沙湾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问题1.举报人反映“乐山市沙湾区中电建水开发集团公司,专门发电的,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安谷电站和沙湾水电站均是我区大型水电站,主要建设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均已完成,根据我区出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显示,近两年大渡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水域标准,近两年我区未收到过任何反映两个电站涉及水污染的投诉。该问题不属实。 问题2.举报人反映“井水是黑色”的问题。11月6日,两个电站建设涉及沙湾镇、嘉农镇、谭坝乡、轸溪乡、葫芦镇、福禄镇7个乡镇党委政府沿河进行了排查,共排查水井747口,未出现井水是黑色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问题3.举报人反映“井水经过沙湾区防疫部门检测,人畜不能饮用”的问题。11月6日,我区7个乡镇共排查水井747口,其中745口正常使用,太平镇孙坝村2组孙世安家水井自5.21特大洪灾电机损坏后未正常使用,现场查看水样,水质清澈但有轻微异味和漂浮物,感官指标(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不符合饮用水要求;太平镇孙坝村2组孙玉祥家长期在外,未使用水井,现场查看水样水质清澈,有杂质和漂浮物,感官指标(肉眼可见物)不符合饮用水要求,该问题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向蕾;责任单位:沙湾区卫计局、区水务局、太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区卫计局局长杨艳、区水务局局长刘灵泉、太平镇镇长陈钰。 1.已在太平镇孙坝村村委会处设置临时取水点,由太平镇自来水厂直接供水。 2.太平镇政府已对未正常使用的水井清理换水,修复使用。 3.延伸太平自来水供水管网,设置便民取水点,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无 |
11 | D510000201811050065 | 宜宾市江安县红桥镇对角村零几年开了一个砂石厂,后来关了,现在又开起了,信息不公开,正在大型的建设,破坏良田、破坏环境、破坏生态,是村镇干部搞的,和老板一起信息不公开手续也没有,开采导致地下水下降没有井水了,向省市都反映了,写了材料,9月25日交了信也没回复,向宜宾市环保部门反映,也是移交村里处理,问题得不到解决,这里规划了旅游区搞经济,却遭到生态破坏,希望工作组亲自调查,反映了很多次上面都不回复,弄虚作假不处理问题,问题不能让镇上和村上处理,他们知道了要弄人 | 宜宾市 | 生态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宜宾市江安县红桥镇对角村零几年开了一个砂石厂,后来关了,现在又开起了,信息不公开”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2007年以来,红桥镇对角石厂因采矿权多次转让,未正常生产。2017年7月26日,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在原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以江国土资矿转字〔2017〕2号将李华转让给邓志平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公示,2017年10月13日对该石厂的增划资源进行了公示;2017年10月6日对投资人邓志平取得采矿权审批结果进行了公告,2018年10月25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对审批结果进行了公告。但企业未及时更新采矿权标识牌,江安县红桥镇对角村村民委员会未对企业审批情况、建设情况等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也未在村三务公开栏进行公开,造成周边群众误会。 2.关于“正在大型的建设,破坏良田、破坏环境、破坏生态”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2018年8月6日,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江安县红桥镇对角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环审批〔2018〕26号)审批了江安县红桥对角石厂《江安县红桥镇对角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的结论。该石厂于今年10月中旬开展平场工作。现场检查时,该石厂仍在进行平场,但并未进行矿山开采工作。该环评要求“本项目应认真做好采石场地的复绿工作,边开采边复绿”。由于该项目建设工作尚未进行,开采作业也未开展,所以投诉人反映“破坏环境、破坏生态”情况不属实。 经查,该企业在采矿区西面占用了约1050㎡的土地进行场平建设,未办理用地手续。 3.关于“是村镇干部搞的,和老板一起信息不公开手续也没有”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一是该企业属个人独资企业,无其他投资人;二是调查专班就此事对红桥镇对角村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杨杰、村主任付正康、村文书魏文学、红桥镇对角石厂投资人邓志平和群众初步进行调查问询,镇、村干部未参与投资。涉及“信息不公开及手续也没有”问题,见近两年工作开展情况中审批情况和问题1调查情况。 4.关于“开采导致地下水下降没有井水了”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经查,调查专班在对角石厂项目周边两个村民小组(人民组、胜利组)就此事向5户居民展开调查了解,对角村居民长期以来日常生活用水均源自该村高原组饮用山泉水,水源地距对角石厂矿区边界距离约600米,村民一般以3—5户为一小组,通过水管接入方式分别将山泉水引入各户,在极端天干和枯水季节的情况下水源相对不足,但正常生活用水基本能够保障。对角村有4口水井,仅用于农业灌溉,即红桥镇对角石厂项目的建设对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无影响。对角村属于喀斯特地貌,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2地质队调查核实,该区域茅口组灰岩地下水位在295—306.2米之间,而该厂的最低开采标高为+365米,高于地下水水层,故不存在矿山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的问题。 5.关于“向省市都反映了,写了材料,9月25号交了信也没回复”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向省市都反映了,写了材料,9月25号交了信也没回复”属实。2018年11月1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交办的编号A201809210027一般线索涉及红桥镇对角石厂,现已移交江安县红桥镇政府办理,应于2018年12月6日前将核查报告报送县扫黑办,目前正在办理中;2018年10月17日,宜宾市信访局交办的5100002018100800234号信访件和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信访局交办的编号5100002018102400634号信访件属同一信访件,现已移交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办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规定,现正在办理中,处理结果暂未进行书面答复,并未移交到村里处理。 6关于“向宜宾市环保部门反映,也是移交到村里处理,问题得不到解决”情况,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市环境保护局对2018年信访登记统计台账、2018年信访件办理归档资料、2018年9月25日至今市环境保护局邮件收发情况和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系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外网管理平台进行了查阅,均未查阅到对红桥镇对角石厂相关情况的反映。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也查阅了2018年9月25日至今的,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台账、信访台账、信访办理归档资料、宜宾市网上办公平台系统等查阅,均未查阅到对红桥镇对角石厂相关情况的反映。 市、县环境保护局始终高度重视群众来电来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办理、办结、录入、归档等工作,严格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办理质量,信息公开工作到位。 7.关于“这里规划了旅游区搞经济,却遭到生态破坏”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经江安县旅游发展局核实,对角村不属于旅游景区,同时,根据《江安县旅游产业总体规划》(2014—2030)、《江安县“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红桥镇对角村没有在近期及中远期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内。 |
属实 | 责任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宁坚;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江安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唐益林、江安县县长朱莉。 2018年11月4日—5日,由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桂华林,率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矿管科、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一、关于“信息不公开”问题。 1.责成江安县政府责令红桥镇对角石厂完善更新采矿权标识牌,按规范安装,该企业已于2018年11月8日安装到位。 2.责成江安县政府责令红桥镇政府立即要求对角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村民反映不属实问题、部门审批情况、不属于旅游区规划、企业相关情况等向对角村村民通报和公开。2018年11月8日,江安县红桥镇对角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专题就红桥镇对角石厂审批、建设等情况向村民代表进行通报,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同时,在村三务公开栏和12个村民小组公开栏对审批、建设等情况进行公示。 二、关于“正在大型的建设、破坏良田”问题。 1.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对红桥镇对角石厂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江国土资﹝停﹞(2018)40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江安县红桥镇对角村胜利组土地修建生产厂房”行为。 2.江安县政府以江府办﹝2018﹞98号文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第D510000201811050065号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方案,并于2018年11月26日恢复耕地。 三、关于“向省市都反映了,写了材料,9月25号交了信也没回复”问题。 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交办的编号A201809210027一般线索涉及红桥镇对角石厂,现已移交江安县红桥镇政府办理,于2018年11月26日前将核查报告报送县扫黑办。宜宾市信访局交办的5100002018100800234号信访件和四川省信访局交办的编号5100002018102400634号信访件,现已移交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办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2018年11月26日前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 下一步将进一步督促江安县政府认真落实整改方案,督促指导红桥镇对角村加强村务公开力度,定期收集群众对红桥镇对角石厂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与企业并督促企业整改,不合理诉求要向群众解释到位,切实缓解企业与村民矛盾。责成市安全监管局、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加大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责成市环境保护局、江安县环境保护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到位。 |
关于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违法占用土地涉嫌监管失职已按追责问责程序转市纪委派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办理 |
12 | D510000201811050054 | 宜宾市翠屏区东城学盛街114号3楼5、6号的住户在阳台上违规搭设厨房油烟扰民的问题。此住户阳台的排油烟口直接对着对面的市农业局宿舍,两栋楼挨得很近只有5、6m的距离,油烟严重影响到2、3、4、5层的住户的生活,导致阳台的晾晒的衣物都有油烟味,卧室里也有油烟。信访人向东城街道办反映过,但也没有得到处理。诉求:要求排油烟口改道另外空旷的一面,不要对着农业局宿舍楼。 | 宜宾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09:37,由区城市管理局罗云生同志组织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东城街道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投诉反映问题位于学盛街114号1栋1单元3楼6号,户主兰国华,男,系商务局下属甜食店退休职工;妻子张国英,系市皮鞋厂退休职工。夫妻二人于2016年12月因洞子口区域拆迁后买房居住在此。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阳台上违规搭设厨房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根据区房管分局提供的平面图,经区规划分局调查,结合现场情况核实,该房屋未私自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属于违建。 2.关于油烟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此住户厨房油烟采用排风扇直排方式,排烟口直接对着对面的住户卧室排放,产生的油烟影响到对面大楼住户。 |
属实 | 责任领导:翠屏区政府副区长刘万荣;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责任人: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罗平。 2018年11月6日上午,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建局、东城街道办事处及中山社区对学盛街114号3楼6号住户在阳台上违规搭设厨房油烟扰民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随后,工作专班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处理方案,各参与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举报问题进行分工,并提出处理方案。 一、关于油烟扰民问题。2018年11月6日下午,工作专班到兰国华家里对其厨房油烟扰民问题进行劝导,并宣传相关环保法律知识,动员其购买抽油烟机,改进排烟设施。经过对其宣传和劝导,兰国华表示支持工作,积极配合。2018年11月7日上午,东城街道城管办和中山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兰国华家中回访。兰国华表示,已经按要求购买抽油烟机,安装时即可改变烟道设置方向。2018年11月7日下午13时,工作组现场督促抽油烟机安装,15时抽油烟机安装完毕,排烟口已调整至房屋的另一侧空旷处。2018年11月7日晚上,工作专班再次来到学盛街114号3楼6号住户家中查看兰国华家的抽油烟机使用情况。经现场检查,抽油烟机能正常使用,排烟口排放油烟至房屋另一侧空旷处,没有油烟扰民情况。至此,关于“油烟扰民问题”已完成整改。 |
无 |
13 | D510000201811050058 | 宜宾市江安县阳春镇林坎村石板仓组鸭子排泄物污染的问题。林坎村的村长王闵全在三个点养鸭子,有一个是在小型水库里,一个在集体池塘里,一个在自己挖的池塘里。鸭子排泄物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排到长江里了。给鸭子打疫苗废弃瓶子直接丢在路边。夏天的时候味道很重,晚上声音特别吵,集体池塘离信访人的家只有500米左右的距离,影响到信访人的生活。信访人9月份向12345反映过,镇政府的回复已经挖了沼气池处理过排泄物,也定期拿石灰消毒了。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这些处理。诉求:要求取缔信访人门口集体池塘养鸭点,处理鸭粪达标后再排长江。 | 宜宾市 | 大气,噪音,水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1.关于投诉反映涉及“小型水库”的调查。经查,阳春镇林坎村无小型水库,投诉人所述的小型水库应为阳春镇石板仓组和林坎寺组修路取石后形成的天然水凼,小地名为石桥沟,囤水面积约2亩,现无人管理。该投诉点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内。 2.关于投诉反映涉及“集体池塘”的调查。经查,投诉人所述的集体池塘为阳春镇林坎村石板仓组的集体山坪塘,目前由王闵全承包,该处建有储粪池1个,容积约40m³,储粪池粪水用于周边群众对甘蔗及农作物施肥。该投诉点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内。 3.关于投诉反映涉及“王闵全自己挖的池塘”的调查。经查,投诉人所述“王闵全自己挖的池塘”原为林坎村20余户农户的承包地,后全部流转给王闵全,流转后该处土地改建为囤水田,面积约30亩。该投诉点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内。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王闵全在小型水库养鸭”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王闵全已有4个月未在石桥沟水凼处养鸭,调查时发现有散养鸭1000余只,属村民尹庆华所有。此水凼流出的水截流至村民尹庆华的鱼池里,鱼池紧挨一条小河沟,隔长江约4公里,雨水满溢时有可能会排入长江。 2.关于“王闵全在集体池塘养鸭”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王闵全已于2018年8月1日停止在此处进行养鸭,调查时未发现该山坪塘处有鸭子饲养。山坪塘下全是农田,无河沟,未直接排入长江。 3.关于“王闵全在自己挖的池塘里养鸭”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屯水田王闵全已于2012年10月份口头转让给本村村民李世华用于养鱼、养鸭,调查时该处有散养鸭约60只,属村民李世华所有。此囤水田下面全是农田,无河沟,未直接排入长江。 4.关于“王闵全将废弃鸭疫苗瓶直接丢在路边”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王闵全属于本村汇源养鸭专合社成员,因经过培训具备疫苗注射技能,故专合社内部有部分养殖户时常请他给鸭子注射疫苗,王闵全称给鸭子注射疫苗废弃的疫苗瓶一直存储在他家中自行保管,待存储至一定数量后再行集中处理,并未丢弃,路边(囤水田附近)发现的废弃鸭疫苗瓶与王闵全家中存储的废弃鸭疫苗瓶部分相似,故无法确定是谁丢弃。 5.关于“夏天味道很重”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现场调查时发现石桥沟水凼处有少许鸭粪气味,山坪塘及囤水田处无特殊气味,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8年11月6日在石桥沟水凼处厂界东、西、南、北侧外1m处进行了无组织废气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石桥沟水凼处东、南、西、北侧四个点位各项目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虽调查当日只有少许气味,但夏天气温升高,气味可能会更重。 6.关于“晚上声音特别吵,影响到信访人生活”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现场调查时,石桥沟水凼处有鸭叫声,山坪塘处无鸭叫声,屯水田处偶尔有鸭叫声,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8年11月6日在石桥沟水凼处西侧敏感点(刘青白家窗外1m处)进行了现场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虽噪声监测合格,但考虑到鸭叫声在夜间比较特殊,无法可控,对噪声敏感人群影响较大。 7.关于“信访人9月份向12345反映过,镇政府的回复已挖了沼气池处理排泄物,也定期拿石灰消毒了。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些处理”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信访人于2018年7月27日拨打12345市民热线举报投诉王闵全饲养鸭子污染环境,阳春镇已于2018年8月1日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发现王闵全虽建有沼气池,用于处理鸭子排泄物,但场地内卫生环境脏乱,阳春镇即对王闵全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针对存在问题现场进行了帮助指导,同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王闵全按环保要求自行立即启动整改,完善相关环保配套设施。根据阳春镇村建办主任魏鹏(电话:15884115822)证实,其曾看见王闵全将消毒药水和石灰用于消毒,阳春镇回复的“已挖沼气池处理排泄物,也定期拿石灰消毒”的情况属实,但之后王闵全因为个人原因未再饲养鸭子,故未再进行相应鸭子排泄物的处理。 |
属实 | 责任领导:江安县政府副县长王文华; 责任单位:江安县政府; 责任人:阳春镇副镇长王小彬。 2018年11月6日上午9时,由阳春镇副镇长王小彬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一)关于“王闵全在小型水库养鸭”的问题。2018年11月6日,江安县畜牧水产局、江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尹庆华于2018年11月8日前对此养鸭点予以整改,并做好周边环境消毒工作。目前,尹庆华已将1000余只鸭子转运至阳春镇土红村进行旱养,粪便收集用于果树施肥,养殖地附近无鱼塘与河沟。2018年11月8日,王闵全安排专人对石桥沟水凼处养殖区域用生石灰进行了消毒处理。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王闵全在集体池塘养鸭”的问题。因王闵全已于2018年8月1日停止在山坪塘处进行养鸭,调查时未发现有鸭子饲养。2018年11月8日,王闵全安排专人对山坪塘处养殖区域用生石灰进行了消毒处理。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关于“王闵全在自己挖的池塘里养鸭”的问题。 因该投诉点未建有环保设施,2018年11月6日,江安县畜牧水产局、江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李世华于2018年12月8日前建设1个化粪池或于2018年11月8日前对现在养殖的鸭子进行转移,并对鱼塘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目前,李世华已将60余只鸭子转运至水清镇进行变卖。2018年11月8日,王闵全安排专人对囤水田处养殖区域用生石灰进行了消毒处理。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四)关于“王闵全将废弃鸭疫苗瓶直接丢在路边”的问题。因无法确认废弃鸭疫苗瓶是谁丢弃,同时王闵全又担任该村村主任,2018年11月6日,江安县畜牧水产局、阳春镇政府要求王闵全于2018年11月8日前将路边(囤水田附近)发现的废弃鸭疫苗瓶收集后,按《江安县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兽医医疗废弃物处理办法》进行高温蒸煮消毒后规范处置。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关于“夏天味道很重”的问题。因目前投诉人举报的三个点位均不再有鸭子饲养,无鸭粪异味产生。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六)关于“晚上声音特别吵,影响到信访人生活”的问题。因目前投诉人举报的三个点位均不再有鸭子饲养,无噪声产生。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七)关于“信访人9月份向12345反应过,镇政府的回复已挖了沼气池处理排泄物,也定期拿石灰消毒了。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些处理”的问题。王闵全已在2018年8月1日停止在山坪塘处养殖区域进行养鸭,并进行了消毒处理。同时,王闵全于2018年11月8日安排专人再次对山坪塘处养殖区域用生石灰进行了消毒处理。截至2018年11月8日,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
无 |
14 | D510000201811050014 | 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为商住一体,外面全是餐饮店其中二鸵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一到晚上噪声以及油烟严重扰民,以前开发商规划用于经商,现在全部开发成美食,并且小区地面本来规划为公共绿化,现在也全部改成地面停车场。以及小区地下室环境脏乱差,垃圾遍地都是,希望督查组调查处理 | 宜宾市 | 大气, 噪音 |
南溪区鑫宇·钻石城小区位于南溪区文化路西段,紧邻南溪区第一中学高中部,由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成中投资集团建设,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6年1月验收合格,属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高层住宅组成的商住综合体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逾10万平方米,共分A、B、C三个商住区,其中住宅约616套5万平方米;商业637间5.7万平方米;该商住综合体商业部分的餐饮业态主要集中在B区一楼、C区一二楼,共36家;茶馆主要集中在A、B区一楼,共5家;该商住综合体由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1.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二坨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噪音扰民”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18年11月6日,调查处理工作专班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群众反映的扰民噪音主要源于部分餐饮商家在21:00后占用室外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所致。 2.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二坨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油烟乱排”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钻石城商业综合体“二坨烧烤店”于群众举报之前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胖子烧烤店”已安装1台油烟净化器,尚差1台未安装,“小郡肝火锅店”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群众反映该区域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存在油烟乱排情况。 3.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周围本来规划为公共绿化带面积的区域,现在也全部改成地面停车场”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鑫宇房地产公司在钻石城商住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中,绿化未按规划审批方案进行建设,钻石城商住综合体工程项目绿化面积为1313.83平方米,占用原规划绿化面积10202平方米修建地面停车场1个,绿地率为11.41%,未达到规划条件中绿地率不小于35%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地下停车场部分区域卫生脏乱差”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钻石城小区地下室部分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系物业公司维护管理不到位所致。 |
属实 | 责任领导:南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南溪公安分局局长凌健 责任单位:南溪区住建城管局 责 任 人:南溪区住建城管局副局长高文俊 2018年11月6日,成立以南溪区政府副区长、南溪公安分局局长凌健、区政府副区长陈经纬为组长,区住建城管局、南溪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境保护局、南溪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迅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二坨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噪音扰民”的问题。 1.2018年11月6日,调查工作专班一行在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配合下,责成该区域占道经营的“二坨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于11月9日前限期完成整改,不得再行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同日,南溪区房管局向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公司限期于11月9日前督促占道经营的商家完成整改。 2.宜宾荣盛物业公司制定了《钻石城区域内商铺占道经营、噪音扰民、油烟乱排、地下室部分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向占道经营的商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商铺限期整改;并承诺督促占道经营的商家于11月9日前完成整改。 3.钻石城商业综合体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商家“二坨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均承诺于11月9日前完成整改。 4.由南溪区政府责成区住建城管局加强对辖区内商家的宣传教育,指导商家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严格禁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及产生噪音污染。 (二)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二坨烧烤店、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油烟乱排”的问题 责任领导:南溪区政府副区长陈经纬 责任单位:南溪区住建城管局 责 任 人:南溪区住建城管局副局长高文俊 1.2018年11月6日,调查工作专班一行在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配合下,先后向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胖子烧烤店、小郡肝火锅店限期于11月9日前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2.“小郡肝火锅店”已于11月7日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胖子烧烤店”已于11月7日订购油烟净化设施,并承诺于11月9日前按要求完成安装。 3.由南溪区政府责成区住建城管局加强对辖区内餐饮商户的宣传教育,指导商家规范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形成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三)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地下停车场部分区域卫生脏乱差”的问题 1.南溪区房管局于11月7日向宜宾荣盛物业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小区地下停车场部分区域卫生脏乱差”问题进行整改。 2.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了《钻石城区域内商铺占道经营、噪音扰民、油烟乱排、地下室部分区域 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并于11月7日对小区地下停车场卫生进行全面整治,已完成整改工作。 3. 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强对地下车库保洁,安排专人定期打扫。 (四)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钻石城小区周围本来规划为公共绿化带面积的区域,现在也全部改成地面停车场” 的问题 经查,针对鑫宇房地产公司在钻石城商住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划审批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15日,南溪区住建城管局对鑫宇房地产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了行政处罚。针对鑫宇房地产 公司未按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建设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经协调,鑫宇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与钻 石城小区业主代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鑫宇房地产公司向钻石城小区业主进行了经济补偿。 |
拟对南溪区住建城管局数字城管分控中心副主任兼市容环卫股股长余洪波同志,南溪区公安分局网格大队南城中队中队长肖涛同志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
15 | D510000201811050013 | 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西来村1组的村民熊代辉砍了村民退耕还林的树木32.9亩,未办理征地手续、也没办林业砍伐手续,自己就砍了,拿去卖了,不通过任何部门和手续,也不通过林地所有人,强占林地,林地砍伐以后修建大量的庄园式别墅,现在还在大量的修建,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掠夺农民土地上的财产,一定要下来调查,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到现场来调查处理,有很多证据,地方政府说是诬告,不到现场查看了解不到事实,一定要打信访人的电话,带工作组去现场调查,镇上、县上、市里都是熊代辉的保护伞,熊代辉势力大的很,想打人就打人,村民告了五年半了,一直都没解决,还有很多问题,下来慢慢说。 | 广安市 | 生态 | 1.关于被投诉人“砍伐林地后修建大量庄园式别墅,现在还在大量的修建”问题。经协兴园区管委会调查,情况属实。该地块现有已建成的房屋3处和1处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已停工多日)。已建成的3处房屋,面积分别约为120平米、700平米和30平米,其中120平米的房屋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修建的,属合法建筑;700平米的房屋是熊代辉等三户申请农房建设时建设的,由于超占了土地面积,被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罚没收后,熊代辉通过公开拍卖竞拍取得的,故也应属合法;还有30平米的房屋系2018年7月建成,未经许可,现已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2.关于“镇上、县上、市里都是熊代辉的保护伞”问题。经协兴园区管委会调查,情况不属实。被举报人熊代辉自2013年以来,共发生3次违章建设,均受到了严肃处理,不存在各级政府故意包庇和保护伞的问题。 3.关于“熊代辉势力大的很,想打人就打人”问题。经协兴园区管委会调查,情况不属实。通过走访被举报人熊代辉所在西来村一组的部分村民,未收到有人被熊代辉殴打的反映,同时,调查了协兴园区公安分局,也未有因被举报人熊代辉打架的接警和出警记录。 4.关于“村民告了五年半了,一直都没解决”问题。经协兴园区管委会调查,情况不属实。围绕被举报人违章占地,近年来,共收到8件次信访,每件均依法依规进行了办理。 5.关于被投诉人砍伐村民退耕还林地树木问题。经广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情况属实。经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四川省林业科技开发实业总公司核实,被投诉人占用林地建设别墅的地块涉及林地共计31.1535亩,均为协兴镇西来村退耕还林地。 6.关于被投诉人未办理征地手续问题。经协兴园区管委会和广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情况均不属实。201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2016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169号)同意将该包括反映地块在内的29.9356公顷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2018年3月15日,被投诉人通过公开竞拍取得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回购了原违法建筑。因此,该地块为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7.关于投诉人砍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问题。经广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情况属实。 8.关于被投诉人变卖采伐的林木,掠夺了农民土地上的财产问题。经广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情况不属实。2014年9月和12月,重庆市希贤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分别租用了该村1、2组的所有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租期至2026年底),并支付了租金和所有地表附着物赔偿费用。因此,该地表附着物已经属于重庆市希贤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投诉人砍伐和处置地表林木经得了重庆市希贤投资有限公司同意。 9.关于未征得林权人同意而强占林地问题。经广安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情况不属实。被投诉人2013-2014年期间建设的房屋院坝等地表构建筑物位于自家老屋基上,超面积使用的土地系2013年8 -9月通过村民土地内部调换的方式使用的本组张先录、杜孝福、胡存秀、何秀平、彭赐龙、郑守秀等人的土地并已赔偿了青苗损失费,并不涉及投诉人的退耕还林地。此外,2016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建设用地许可前广安协兴园区已向协兴镇西来村集体(1、2组)支付了土地、地表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除投诉人蒲耀杰等少数人外,绝大部分权利人同意该征地补偿方案并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 |
属实 | 责任领导:广安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山;责任单位:广安市林业局;责任人:广安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森林公安局长吕先忠。 1.被投诉人熊代辉在房前屋后实施绿化改造和修建施工便道,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毁坏退耕还林地上经济林木638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对投诉人熊代辉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1914株树木,罚款11484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003号)已送达被投诉人熊代辉本人,熊代辉已经停止了一切违法行为,正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2.被投诉人熊代辉修建房屋院坝、连接公路、停车场等地表构建筑物共违法使用商品林地9.6885亩,由于之前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与广安市森林公安局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相同内容的处罚(处罚区域和处罚内容完全一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不再对熊代辉修建房屋院坝、连接道路、停车场等构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
目前,广安市纪委驻市农业局纪检组正在开展调查工作。 |
16 | D510000201811050045 | 广安市邻水县子中乡茶园村3组西落滩大桥的灯光和噪音污染问题。2002年的时候信访人因为G65包茂高速公路修建拆迁,拆迁后在自己的地里修的房子,离高速公路西落滩大桥目测只有80-100m距离,2004年高速路通车,信访人发现桥梁过车产生的噪音、夜间灯光对信访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灯光影响到6、7户、噪音影响到10多户的居民。信访人今年向村上、乡政府、县政府、市长信箱都反映过,回复没有办法解决。诉求:能够在大桥前面修隔音墙。 | 广安市 | 噪音 | 1. 关于反映噪音污染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11月6日,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汪洋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电视台、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子中乡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邻水县环境监测站对邻水县子中乡西落滩大桥(G65包茂高速)附近敏感点的昼夜间噪音按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现场监测:邻水县子中乡西落滩大桥(G65包茂高速)附近敏感点李小兵住宅外1米处昼间噪音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夜间噪音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9.6dB(详见邻环监字[2018]第135号)。 2. 关于反映灯光污染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经现场询问距离西落滩大桥(G65包茂高速)桥面平行约100米处住户李元树,称房前种植了一些树木有一定遮挡作用,夜间在其住处一楼灯光污染不明显,在二楼感觉有影响。经监测人员夜间现场踏勘,存在灯光污染现象。 |
属实 | 责任领导: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汪洋;责任单位:邻水县人民政府;责任人:邻水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何军。 2018年11月6日上午,调查组现场初步调查核实后,于当日下午14时在子中乡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会议明确:一是邻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协调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二是由邻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点位进行噪音监测;三是由子中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经协调,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派专人一起参与调查处理。下午15时30分,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一行与调查组一同现场踏勘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下午17时30分,所有参与调查人员(含市县电视台记者2人、广安日报记者1人)在邻水县人民政府三楼常务会议室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表示积极支持配合邻水县人民政府解决信访诉求;会议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立行立改;二要务实整改,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务必于11月7日下午16时前拿出具体整改方案;邻水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点位再次进行夜间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其余相关调查单位各司其责,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2018年11月7日上午,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汪洋带领县交通运输局到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接,议定了整改措施:由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西落滩大桥K1486+500段修建降音降噪和遮光环保设施。目前,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制定《第D510000201811050045投诉案件的整改方案》,方案中明确:2018年11月7日前由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设计单位发委托函;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勘察,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并赓即施工;2019年2月1日前完工。 |
邻水县纪委监委已对子中乡党委书记唐伟新进行了诫勉谈话。 |
17 | D510000201811050055 | 内江市市中区非凡歌厅,没有隔音设施,噪声扰民。2007年以来多次向市中区的文化局、环保局等部门反映,都没有解决。 | 内江市 | 噪音 | (一)、基本情况 内江市市中区非凡流行音乐会所位于市中区叠象街181号,楼上是居民住宅。该场所于2008年经区文广体新局审批注册,于2017年在我局办理了审换证手续。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经营范围KTV。该娱乐场所通过了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批,今年来年区文广体新局已经加强对叠象街区域娱乐场所的巡查,未发现违禁歌曲、超时经营等行为。 (二)、调查情况 1、 针对“内江市市中区非凡歌厅,没有隔音设施,噪声扰民。”的问题。经查,非凡流行音乐会所法定代表人为马丽萍,实际经营业主唐莉、何岸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非凡流行音乐会所共有3个包间,每个包间正上方顶上都安装了一对大音箱,包间门都进行了软包隔音,外面有玻璃的大门。该娱乐场所擅自更改了场内布局,改造增加了1个包间。且其室内墙上没有隔音材料。该场所人员进出时未关闭大门,其音乐声音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针对“2007年以来多次向市中区的文化局、环保局等部门反映,都没有解决。”的问题。经查,非凡歌厅营业以来群众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市中区文广体新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均按要求进行了调查处理,并要求经营业主进行整改。2018年7月市中区文广体新局接到了区委书记、区长热线举报件,反应非凡歌厅存在噪声扰民现象,市中区文广体新局已于2018年8月1日、9月19日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整改意见,责令其控制音量不得噪声扰民,规定凌晨2点至早上8点不得营业。但由于经营业主管理不到位,仍然存在噪声扰民现象,群众反映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内江市中区副区长刘澜; 责任单位:内江市中区文广体新局; 责任人:内江市中区文广体新局局长柳永忠。 一、处罚情况 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成整改情况 1、市中区文广体新局已下达整改报告要求经营业主唐莉、何岸2018年11月26前完成有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2、要求该场所2018年11月30日前对增加的1个包间进行关闭拆除。 3、要求该场所2018年11月19日前将音响放置于楼高一半以下,且不能靠墙,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在所有包间的墙上加装隔音材料。 4、加强管理,营业时间随时注意关闭大门。 目前,该娱乐场所已停止营业,正在开展整改工作,2018年11月8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小区、社区回访群众代表2名,受访群众表示现在非凡流行音乐会所噪声都很小了,对非凡流行音乐会所的整改工作表示满意,对职能部门的督促工作表示满意。 |
无 |
18 | D510000201811050070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公园门口长期有人每天下午两点左右到五点唱歌跳舞,晚上十点左右开始到十一二点钟,噪声很大,影响太大了,长期影响居民生活,向内江市市政府反映了许多次,都得不到解决,但是十月份开始,可能是因为创建卫生城市突然就安静了,但实际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根本不解决问题,向派出所报案也解决不了,环保部门也不管,今天下午又开始了,很大声,吵人的很。 | 内江市 | 噪音 | (一)基本情况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公园内现有三个自发组织的艺术团。分别是城西街道艺术团、好运来艺术团、民间艺术团。城西街道艺术团规模有30余人,每周二、四、六排练演出,负责人杨文金;好运来艺术团规模20余人,每周日排练演出,负责人曾祥仲;民间艺术团规模20余人每周一、三、五排练演出,负责人林汉英。 2017年9月6日和9月7日,市中区公安分局两次接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群众信访举报件第三十一批信20170906162号、第三十二批信20170907129号信访件举报反映人民公园噪音扰民问题。依据整改措施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人民公园噪音扰民进行整改。 2017年9月,市中区公安分局会同环保局、文广体新局、城管执法大队、城西街道、人民公园管理处对三家艺术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将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2017年9月7日开始市中区每天安排市中区公安分局巡警对公园及周边进行巡逻,及时现场处置噪声扰民,巩固成效。 2018年8月,已在人民公园内安装噪音检测系统对公园内噪音实施24小时监控;并在公园内安装噪声监测系统对公园噪声进行全时监控,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二)现场调查情况 1、针对“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公园门口长期有人每天下午两点到五点唱歌跳舞,今天下午又开始了,很大声,吵人的很,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经查,人民公园内从1992年起就有自发组织艺术团在公园内排练演出。2018年7月1日至11月5日因天气和公园将升级改造原因,三家艺术团未在公园内排练演出。2018年11月1日,艺术团向公园管理处申请从2018年11月5日开始每天下午2:30—5:00时间段按公园管理规范进行排练演出,演出中有时出现噪声超标现象对周围居民有一定影响。群众反映属实。 2、针对“晚上十点左右开始到十一二点钟,噪声很大,影响太大了,长期影响居民生活,向内江市市政府反映了许多次,都得不到解决,但是十月份开始,可能是因为创建卫生城市突然就安静了,但实际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根本不解决问题,向派出所报案也解决不了,环保部门也不管”问题。 经查,人民公园夏季关门时间为21时,冬季关门时间为20时。晚上22时后公园已关门,园内除值班人员外无其他人员,公园内比较安静。因此,群众反映“晚上十点左右开始到十一二点钟,噪声很大,影响太大了”的情况不符。 2017年以来,市中区政府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均安排公安、城管等部门进行了处理,尤其是接到央督信访投诉后,多次召开艺术团体座谈会,安装安装噪音检测系统,加强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根本不解决问题,向派出所报案也解决不了,环保部门也不管”的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市中区政府副区长刘泽华; 责任单位:市中区公安分局; 责任人:市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劲 一、处罚情况 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成整改情况 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工作组责令从11月7日起,一是三家艺术团在排演时必须错开居民休息时间,每天排练演出时间限定为下午两点半至五点。二是艺术团在排演时严格将音量控制在公园噪声监测系统显示器系统的显示屏上的70分贝以下。三是东兴区公安分局和公园管理处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噪声扰民问题及时劝阻制止。 目前,人民公园已为演出团选定一处低洼靠石墙空地,努力避免或减轻排练演出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018年11月7日,专案工作组到人民公园周边小区回访群众代表2名,受访者表示现在公园内噪声都很小了,对该公园的整改工作表示满意,对职能部门的督促工作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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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D510000201811050028 | 正华修车厂存在:1、喷漆味很重,小区居民纷纷投诉;2、该厂没有防止污染的相关措施和设备,达不到修理厂的资质;3、居民向政府投诉多次,在居民小区不应该设立喷漆的修理厂,一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 | 遂宁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反映正华汽修厂存在“喷漆味很重,小区居民纷纷投诉”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专案工作组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10:30到达修理厂现场,发现室内有贴有封条的烤漆房,有油漆作业后残留的刺激性味道。 2.关于反映正华汽修厂“没有防止污染的相关措施和设备,达不到修理的资质”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专案工作组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10:30到达修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有烤漆房净化设施(水循环系统),但无第三方检测报告,无危废储存间,无环评手续。有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4月7日核发的三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汽车综合小修(小型汽车综合小修)。 3.关于反映正华汽修厂存在“向政府投诉多次,在居民小区不应该设立喷漆的修理厂,一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现场专案工作组走访座谈修理厂楼上居民,其中有10户居民认为该修理厂有油漆、香蕉水味道,相关防止污染设施设备不达标,8户建议彻底整改,2户建议搬离。 |
属实 | 责任领导: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石新宇; 责任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街道党工委书记 蔡纪明。 (一)关于“遂宁市正华修车厂喷漆味很重,没有防止污染的相关措施和设备,在居民小区不应该设立喷漆的修理厂”的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11月7日上午8时50分,遂宁市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对正华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田川令进行约谈,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正华汽修厂限期整改,在2018年11月8日前拆除烤漆房及设施。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11月6日上午11时50分,该厂已将店招上有关喷漆烤漆业务的广告拆除;11月7日下午5时,烤漆房及设备拆除完毕。 (二)关于“遂宁市正华修车厂没有防止污染的相关措施和设备,达不到修理的资质”的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专案工作组约谈修理厂负责人田川令,其承诺不再从事喷漆作业,维修车辆在白天进行,禁止夜间作业扰民;区环保分局责成正华汽车修理厂设立危废储存间并建立危废管理制度。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正华修理厂烤漆房拆除后,修建废危储存间;并向专案工作组和周边居民承诺不再进行喷漆、烤漆作业。 (三)关于“遂宁市正华修车厂存在向政府投诉多次,在居民小区不应该设立喷漆的修理厂,一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经查阅区热线办资料,2017年9月22日、10月19日,某先生通过12345热线反映“正华汽车修理厂长期烤漆作业,油漆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的问题,经开区城管执法局嘉禾执法中队到现场进行文明劝导,要求大小车辆全部入喷漆房内作业,严禁造成环境污染。通过回访,反映人表示对当时处理结果满意。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经查阅经开区交运分局资料,2018年5月10日、8月14日、8月27日三次到正华汽车修理厂督查,要求其对喷漆烤漆污染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拆除烤漆设备或更新升级通过验收后再作业。由于修理厂利用周末、假日、夜间偷偷从事烤漆喷漆作业,逃避监管,事件发生后,经开区交运分局已责令正华汽车修理厂拆除烤漆房及喷漆设施设备。今后,经开区交运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正华修理厂再次发生喷漆烤漆污染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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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D510000201811050005 |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四垭村9组万头养猪场排放的污水一直往水塘村流,污染了村民的堰塘和河沟,有一千多村民吃的是河边的井水,现在井水被污染不能吃了,3月份向达州市环保局、石梯镇环保部门举报了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处理,没有什么结果,污水还是一直在往下面放,有照片可以寄给工作组。村民有一两百人都在打电话反映这个问题,希望尽快解决。 | 达州市 | 水 | 一、关于投诉举报“养猪场排放的污水流往水塘村,污染了村民的堰塘和河沟,有一千多村民吃的是河边的井水,现井水被污染不能吃”的问题 该举报内容属实。调查现场发现该企业的小河沟涉及石梯镇四垭、水塘两个村水井24口;群众有41户181人(目前实际在家的群众有81人)。现场未发现企业污水有外排现象,但氧化塘未作防渗漏处理,有污染隐患。现场走访群众和村社干部,反映该水沟曾因水质异味和浑浊,该养殖场于8月进行了清理疏浚。石梯镇人民政府责令养殖场分别在四垭村、水塘村择址新建了水井16口。11月6日,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沿线4家村民饮用井水点位进行了现场采样,共采集新旧水井水样5份10袋。检测报告显示:个别水井受到污染。 二、关于“3月份,向达州市环保局、石梯镇环保部门举报问题没处理,养猪场排放的污水一直往下面放”问题 该举报内容属实。据调查,2018年3月,市环保局未收到过有关石梯镇四垭村养殖场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问题;市环保执法支队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了1件“石梯镇水塘村上游的四垭村养殖废水污染环境"的投诉举报,将此件转达川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达川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2018年3月7日,石梯镇环保所第一次接到水塘村村民举报群众举报后,石梯镇人民政府、达川区畜牧局、达川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场治污进行了现场指导并进行了督促整改,对疑似受污染的水井进行选址新建(16口),对污染的河沟进行了清理疏浚。但截止11月6日,该养殖场氧化塘防渗漏整改未彻底到位,隐患依然存在。11月6日,调查组在现场未发现污水外排,同时区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在现场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了布点采样,监测结果数据表明:该企业旁无名小河上中下游水质无明显变化。 三、调查中新发现的问题 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属实 | 一、关于“养猪场排放的污水流往水塘村,污染了村民的堰塘和河沟,有一千多村民吃的是河边的井水,现井水被污染不能吃”的问题 责任领导:达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剑;责任单位:达川区石梯镇人民政府、达川区畜牧局、达川区环保局、达川区卫计局、达川区农业局;责任人:达川区石梯镇镇长尹修刚、达川区畜牧局局长黄啸天、达川区环保局局长李枫、达川区卫计局局长李洪波、达川区农业局局长杜权述。 (一)行政处罚情况: 对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行为,区环保局于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宁小礼;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责任人:区环保局局长李枫。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情况: 1.封闭干粪发酵场(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建设三级沉淀池防雨棚(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3.加快新建氧化塘的建设,同时修建不少于1000m3的事故应急池,并做好“三防”(防雨、防渗、防垮塌)措施(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4.备足养殖粪污消纳土地。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计算,应备有2000亩粪污消纳土地,同时修建足够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田间暂存池,配套相应的管网和水泵(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5.根据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队水井的检测数据和小河沟沿线群众的饮水需要,选址新建水井,保证居民饮水安全。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成英;责任单位:石梯镇人民政府、区卫计局;责任人:石梯镇人民政府镇长尹修刚、区卫计局局长李洪波(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新发现的问题 责任领导:达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剑;责任单位:达川区环保局、达川区畜牧局;责任人:达川区环保局局长李枫、达川区畜牧局局长黄啸天。 (一)行政处罚情况: 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已于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情况: 一是按备案规模控制养殖数量,并去除多余的1600m2圈舍的养殖功能(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是督促该企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逾期不办合格证,视为非法养殖,由畜牧主管部门牵头依法取缔。(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
达州市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
21 | D510000201811050044 | 达州市达川区有一个养猪场,几家人合伙搞的,养了七八百头猪,废水偷排直接放到旁边不远的小溪,很臭,污染环境,每天早上、下午猪叫起来声音很大,影响村民生活,希望调查处理。以前给环保部门反映过很多次,都没有解决,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希望保密 | 达州市 | 水 大气 噪音 |
一、被投诉对象系何伟养猪场,位于达川区管村镇张庙村6组,该养殖场由何伟、何建荣、何川三人合伙修建,于2017年10月将该养殖场分别租给郭开伍、周益平、邹大贵三人,2018年4月投产。现存栏生猪491头,其中郭开伍饲养生猪176头、周益平饲养生猪170头、邹大贵饲养生猪145头。 二、调查组在现场发现该场沉淀池中隔离墙部分垮塌且未封闭加盖,养殖废水流入未硬化的沉淀池;第四个沉淀池有一缺口,旁边荒田内有少许养殖废水沉积;部分干粪堆积在田间,仅用塑料膜覆盖,四周有粪便溢出;养殖场周围有明显臭味。水质监测数据表明:达川区管村镇张庙村三岔河为Ⅴ类水质(总磷上游水质略差于下游水质;氨氮下游水质略差于上游水质;化学需氧量下游水质略差于上游水质;粪大肠菌群下游水质差于上游水质)。 三、该场每日分早、晚两次饲喂生猪,饲喂生猪期间有猪叫声。同时,区环境保护局对何伟养猪场在生产过程中布点监测,噪声监测数据表明:所布设的1#、2#、3#监测点位厂界环境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符合厂界外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周边4#号敏感点的夜间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符合厂界外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昼间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标1.7dB(A)。 四、2018年1月至今,区环境保护局未接到该养猪场投诉。 |
属实 | 一、行政处罚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管村何伟养猪场的三个经营者(郭开伍、邹大贵、周益平)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责成何伟养殖场整改情况: (一)每周对养殖场使用消毒除臭液,去除粪便和污水所产生的气味(立即整改)。 (二)立即对第四个沉淀池缺口进行堵封,清理三个沉淀池淤泥并硬化沉淀池(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建立规范的干粪发酵堆积场30立方米(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督促落实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五)养殖场圈舍使用彩钢板进行密闭处理,降低噪音(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达川区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
22 | D510000201811050010 | 达州市达川区水塘村1组的堰塘,被石梯镇四垭村的一家养猪场排放的污水所污染,该养猪场大概圈养了2000多头猪,该养猪场将粪水乱排放在周围堰塘,并经过水塘村1组的堰塘,导致水塘村堰塘的水质严重被污染,现在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围村民生活。希望督查组调查处理。 | 达州市 | 水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系达州市银宏畜牧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石梯镇四垭村2组(不在禁养区内),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联系电话13558538678。现存栏生猪2647头。 二、投诉举报问题调查情况 (一)区畜牧局、区环保局和石梯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场治污进行了现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该场完善了粪污处理设备设施,并对污染的河沟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疏浚,水质得到了改善,但仍有渗漏现象发生。11月6日,调查组在现场未发现污水外排。 (二)11月6日,调查组走访询问当地群众,群众反映水塘村堰塘曾被猪场粪水污染,今年上半年看见过零星死鱼现象,并捡过死鱼,但近段时间没有看见过死鱼。调查组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水面有死鱼漂浮,也未闻到“臭气熏天”的气味。区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在现场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了布点采样,监测结果数据表明:该堰塘水质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
属实 | 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行为,区环保局于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对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完善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 (一)封闭干粪发酵场,干粪发酵后综合利用(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对三级沉淀池采取防雨措施(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加快新建氧化塘的建设,同时修建不少于1000m3的事故应急池,并做好“三防”(防溢、防渗、防垮塌)措施(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缩减养殖规模,实行减量饲养,缩减至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并去除多余的1600m2圈舍的养殖功能(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五)备足养殖粪污消纳土地。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计算,应备有2000亩粪污消纳土地,同时修建足够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田间暂存池,配套相应的管网和水泵(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达州市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
23 | D510000201811050012 |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四垭村的一家养猪场,养了大概3000多头猪,该养猪场将废水直排放在旁边的河沟里,该河沟的中游是石梯镇水塘村的堰塘,严重污染该堰塘水质,导致现在水里的鱼虾全部都死了,并且该村的村民用此水灌溉农田,造成农产品损失,多次向当地的环保局反映,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直到现在养殖猪还在继续排放污水。希望督察组调查核实将该养猪场搬迁。 | 达州市 | 水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系达州市银宏畜牧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石梯镇四垭村2组(不在禁养区内),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联系电话13558538678。现存栏生猪2647头。 二、投诉举报问题调查情况 (一)该小型水塘系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并未作养殖水域使用。11月6日,调查组走访询问当地群众,近十年来村、社既未投放过鱼苗,也无个人承包进行水产养殖,今年上半年看见过零星鱼死现象,并捡过死鱼,但近段时间没有看见过有死亡的鱼虾。现场查看时也未发现水面有死亡的鱼、虾漂浮。区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在现场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布点采样,监测结果数据表明:该企业旁无名小河和水塘村1组堰塘水质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二)2018年11月6日晚,石梯镇人民政府对打水塘附近田地的所涉及的群众12户进行了面对面核查,只有3户群众反映取用打水塘的水造成农产品减产的情况,涉及面积6.8亩,稻谷减产约1000斤左右,但是否与取用打水塘的水灌溉农田存在因果关系未知。 (三)区畜牧局、区环保局和石梯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今年来多次对该场治污进行了现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该场完善了粪污处理设备设施,并对污染的河沟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疏浚,水质得到了改善,但仍有渗漏现象发生。 |
属实 | 一、关于“养猪场排放的污水流往水塘村,污染了村民的堰塘和河沟,有一千多村民吃的是河边的井水,现井水被污染不能吃”的问题 责任领导:达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剑;责任单位:达川区石梯镇人民政府、达川区畜牧局、达川区环保局、达川区卫计局、达川区农业局;责任人:达川区石梯镇镇长尹修刚、达川区畜牧局局长黄啸天、达川区环保局局长李枫、达川区卫计局局长李洪波、达川区农业局局长杜权述。 (一)行政处罚情况: 对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行为,区环保局于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宁小礼;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责任人:区环保局局长李枫。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情况: 1.封闭干粪发酵场(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建设三级沉淀池防雨棚(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3.加快新建氧化塘的建设,同时修建不少于1000m3的事故应急池,并做好“三防”(防雨、防渗、防垮塌)措施(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4.备足养殖粪污消纳土地。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计算,应备有2000亩粪污消纳土地,同时修建足够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田间暂存池,配套相应的管网和水泵(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5.根据达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队水井的检测数据和小河沟沿线群众的饮水需要,选址新建水井,保证居民饮水安全。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成英;责任单位:石梯镇人民政府、区卫计局;责任人:石梯镇人民政府镇长尹修刚、区卫计局局长李洪波(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新发现的问题 责任领导:达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剑;责任单位:达川区环保局、达川区畜牧局;责任人:达川区环保局局长李枫、达川区畜牧局局长黄啸天。 (一)行政处罚情况: 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已于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情况: 1.缩减养殖规模,实行减量饲养,缩减至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并去除多余的圈舍的养殖功能(2018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督促该企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
达州市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
24 | X510000201811050009 | 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一段 南充市红兴畜禽点屠宰有限公司取得了定点屠宰资质、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进入了城市管网。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前,该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投入300多万元进行了天然气锅炉和污水处理设施技改。但使用不到10天,央督正式入驻后,遭到其他没有环保手续而被关闭的屠宰厂恶意举报。相关部门搞“一刀切”强行将该公司关停。该公司在整改搬迁建设过程中,土地招拍过程被暗箱操作。请中央环保督察组明察秋毫,调查处理。 | 南充市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核实: 1.关于“南充市红兴畜禽点屠宰有限公司取得了定点屠宰资质、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进入了城市管网。在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前,该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投入300多万元进行了天然气锅炉和污水处理设施技改”的问题,情况属实。 2.关于“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进驻后,遭到其他没有环保手续而被关闭的屠宰厂恶意举报,相关部门搞“一刀切”强行将该公司关停”的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 3.关于“该公司在整改搬迁建设过程中,土地招拍过程被暗箱操作”的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申庆超;责任单位:南充市嘉陵区农牧业局;责任人:嘉陵区农牧业局局长陶刚。 该信访案件反映 “一刀切”问题不属实;反映其他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是属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联的土地供应引发的信访投诉。根据四川省迎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四川开展环境保护“回头看”有关指示精神,经我市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一线指挥部研究决定,该案件交由嘉陵区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程序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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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D510000201811050059 | 南充市仪陇县立山镇双牛石村4组“友谊水库”,2014年已被政府划为饮用水保护区域。2017年,发现保护区内有一个养猪场、一个砖厂(立山平翔砖厂),省环保督查发现后,养猪场拆除,但砖厂停工,没有拆除,没有复耕,没有赔付村民青苗费。诉求:拆除砖厂,复耕,保护水源。 | 南充市 | 其他污染 | 2018年2月,县人民政府对平翔砖厂关闭已作出了补偿方案,但与砖厂业主期望值有一定差距,后县安监局、县国土局、立山镇人民政府多次与业主沟通协调,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砖厂拆除、占地补偿、复垦复绿工作推进较慢。所以,信访人反情况属实。 | 属实 | 该信访案件包案领导为副县长严清权,牵头责任单位为县国土局,立山镇人民政府,案件责任人:县国土局局长罗杰、立山镇党委书记夏秉光,协办单位为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一)关于平翔砖厂没有拆除的问题。由县国土局、立山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继续与业主商谈沟通,尽快达成补偿协议,在11月30日前,务必拆除平翔砖厂所有设施设备。 (二)关于没有赔付青苗费的问题。由立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村、社及被租地农户与砖厂业主立即终止土地租赁合同,在11月30日前,砖厂业主必须全部兑现村民青苗费(实为土地租赁款)。 (三)关于平翔砖厂复耕的问题。由立山镇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在12月30日前完成平翔砖厂复垦复绿工作,并移交立山镇双牛石村4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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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D510000201811050056 | 南充市嘉陵区这里有很多家印刷厂乱排污水,很臭很黑直接排放,通过下水道排放,堵塞了溢出来,又脏又臭。 | 南充市 | 水 | 2018年11月6日调查发现:辰华热电厂内有5家微小型印刷企业,无工业污水排放,有少量的生活废水排放;厂区内两处明渠,发现有部分淤泥沉积,雨污未分流,遇下大雨便有排放不畅外溢现象,但无大的环保污染问题;厂外有一条老旧雨污管沟,有一段管沟是明沟未封闭,有生活污水臭味,暴雨天气污水有溢出现象。 | 属实 | 11月6日收到信访案件后,嘉陵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王涛常委、罗适副区长赓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案件专班,进行实地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如下: (一)责成区文广体局、区环保局于2018年11月20日前对5家印刷厂进行达标整改,确保环保达标生产。 (二)责成热电厂、火花街道办于2018年12月10日前对厂区内排污沟进行整治,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沟渠畅通,并将明渠覆盖,防止污水外溢。 (三)责成区建设局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厂外的老旧雨污管沟进行整治,并制定整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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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D510000201811050022 | 南充市顺庆区春风玫瑰园小区楼下,不具备开餐饮的条件,楼下的满园香火锅餐馆,油烟扰民,噪声特别大,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去年向环保督查组反映,解决了一部分,噪声小了一点,但油烟还是很大。且今年,小区楼下又开了很多家餐饮(具体名字记不清),噪声和油烟更加严重了。小区业主多次向城管、环保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处理好。 | 南充市 | 大气,噪音 | 经查,信访人所表述地点为该小区51至55栋靠清源北路侧独栋临街商铺,且有两条专用商业烟道,可用于餐饮经营,符合开餐饮的条件。信访人投诉的满园香火锅店用镀锌铁皮烟道接入左侧主烟道,11月7日、8日经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四川甲乙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满苑香火锅店油烟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油烟浓度未超标,但环境噪声超标,噪音、油烟扰民属实。调查还发现,满苑香火锅店楼下周边还开了元鲜第一跳炭炭火锅等8家餐饮店,其中,元鲜第一跳炭炭火锅、小郡肝串串香、羊羊羊汤锅3家火锅店烟道接入左侧主火烟道,其余5家餐饮店接入右侧主烟道,经对主烟道油烟浓度、环境噪声进行检测,左侧烟道油烟排放浓度未超标,右侧主烟道油烟排放浓度超标,环境噪声超标,噪音、油烟扰民属实。 | 属实 | 一是增加净化设备。对排放浓度不达标的餐饮店责令安装除异味处理装置,确保排放达标,11月底完成整改。 二是实施烟道改造。由物业和餐饮业主按行业标准对主烟道和支烟道进行改造,12月底前完成整改,现正进行设计。 三是实现空调降噪。责成业主对空调外机进行降噪处理,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是做好沟通协调。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对接小区居民,主动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督促整改落实,每天下午6点会同各方代表现场召开整改工作碰头会,共同推进整改工作尽快落实。 五是落实常态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优化舞凤城管执法中队勤务模式,加大辖区环保问题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整改效果不反弹。 |
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正在办理中。 |
28 | D510000201811050060 | 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55号与8号之间消防通道被占用拆除以后垃圾未清运完,污染环境。 | 南充市 | 其他污染 |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处存在房屋拆除后遗留的砖头、瓦块等建筑垃圾,部分地方长满杂草,围墙墙角处有少量杂物,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 属实 | 一是顺庆区西城街道办安排清运人员对该处的建筑垃圾、杂草进行全面清除。 二是顺庆区西城街道办安排人员加班加点对地面进行了平整硬化,对围墙等进行了加固处理,组织居民对私自乱堆乱放的杂物进行了整理。 三是顺庆区西城街道人民南路社区安排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走访、现场调查、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大力开展环境卫生宣传。 四是顺庆区西城街道人民南路社区组织人员不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巡查,确保环境卫生问题不反弹。 截止11月7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
无 |
29 | D510000201811050062 | 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8号的南充市交通医院消毒等产生的气味特别大,对居民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头痛、记忆衰退、抵抗力降低,上次向顺庆区环保局反映过,环保局来监测的那天(10月10日)医院就没有味道,但平时味道很大,监测到现在也没有出结果。 | 南充市 | 大气 | 1、关于信访人反映“南充交通医院消毒等产生的气味特别大”的问题,情况属实。 该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距自称为本次投诉信访人的家门约16米左右,该院使用按说明书稀释配制的84消毒液,每日一次对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正常消毒时,会有气味通过暂存间缝隙散出,加之信访人居住地与该院交界处环境较差,有潮湿霉味,导致信访人对医院消毒气味有意见。 2、关于信访人反映“对居民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头疼、记忆衰退、抵抗力降低”的问题,不属实。 据医学证实,84消毒液广泛应用于医疗及家庭生活消毒,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配制使用是安全的,专案组尚未查出该院违规配制和使用消毒液的行为。顺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环境监测站也于2018年11月6-7日,对该院院内、院外空气环境进行检测,其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未超标。因此,信访人投诉的该问题缺乏科学依据,不属实。 3、关于信访人反映“环保局来监测的那天(10月10日)医院就没有味道,但平时味道很大,监测到现在也没有出结果”的问题,情况属实。 经核实,2018年9月17日,投诉人庞兴全投诉“南充市交通医院堆放医疗废物的杂物间散发气味、消毒液、甲醛味重,严重影响休息”。9月20日区环境监测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10月19日,第三方机构出具监测报告;11月6日,区环境监测站收到监测报告(各项指标均未超标或无标准),而信访人本次投诉时间为监测报告送达的前1日即11月5日。因此,信访人反映“监测到现在也没有出结果”的问题属实。 |
属实 | 一、行政处罚情况 市卫计委对该院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已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二、责令整改情况 1、责成该院封闭康复理疗科朝向投诉者家门的窗户,11月9日下午已完成整改工作。 2、责成该院将其医疗废物暂存间搬离原址,原医疗废物暂存间已改用作杂物间,新的医废暂存间改建在远离居民住宅区的新址,该项整改已于11月11日完成; 3、顺庆区政府责成西城街道办事处牵头对信访人周边环境开展专项治理,已于2018年11月10完成。 |
无 |
30 | D510000201811050031 | 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156号嘉宝堂药业旁边有个巷子,该小巷长期无人治理环境脏乱差,巷子里的下水道经常发出恶臭的味道、污水四溢,并且有些行人还往下水道口乱撒尿、拉屎,环境相当恶劣,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附近居民多次向社区街道办反映都没有得到改善,希望督查组调查处理。 | 南充市 | 大气,水 | 2018年11月6日上午,现场检查发现海山楼巷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巷道内下水管网存在塌陷,有污水溢出的现象;二是该巷道围墙边绿化带中有枯枝树叶和少量白色垃圾。 | 属实 | (一)疏通排污管道。顺庆区城管局现场核查下水道发出恶臭、污水溢流的原因,及时对该巷道内下水道进行疏通,对下水道管网进行修复,对路面进行修补。 (二)清理清洗消毒。顺庆区北城街道办组织人员对该巷道围墙边绿化带进行修枝,对枯枝树叶进行仔细清理,对白色垃圾进行彻底清扫,所有垃圾及时转运,并对整条通道进行清洗及消毒。 (三)构建长效管理。顺庆区北城街道办长征路社区引导海山楼居民积极参与小区自治,督促成立业委会,并建议引进物业公司规范化管理,在小区内增设环保、文明公约标识标牌,对在下水道口随意大小便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不定期对该区域进行巡查,区城管局与北城街道办联合加强环境卫生监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清爽。 截至11月7日,群众反映问题已全面整改完成。 |
无 |
31 | D510000201811050061 | 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91号马路上堆放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和废品、模板、纸屑等,很脏很臭,刮风的时候到处飞。 | 南充市 | 土壤 | 现场查证,原光亚公司职工宿舍内有电动车维修点和拖帕制作小作坊各1家,系原光亚公司租赁给业主使用,院内有2家小作坊堆放的生产材料,宿舍与公路之间的通道两边有拖帕小作坊堆放的废弃物,街边建有居民垃圾池1座,现场有拾荒者翻动痕迹,旁边有少量白色垃圾,群众举报属实。 | 属实 | 11月6日收到信访案件后,高坪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何远彪副区长赓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案件专班,进行实地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如下: (一)责成高坪区经科局负责对街边的垃圾池进行拆除,并协助2家租金已满、不愿续租的小作坊完成设备、物质的搬离和现场清理工作(11月8日上午已完成)。 (二)责成高坪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垃圾池及通道两边堆放的废品进行了清运(11月6日已完成),并在该处安装移动垃圾勾臂箱1个,用于收纳该处居民的生活垃圾(11月8日已完成)。 |
无 |
32 | D510000201811050049 | 南充市嘉陵区南湖的水都是臭的。南充市嘉陵区屠宰场(举报人不清楚名字),负责人是谢风雷,位置在靠近嘉陵客运站旁的高速公路旁边,什么手续都有,但去年环保督查的时候被南充市政府要求搬迁,负责人投资了一两百万,后来该地块被拍卖了,让很多工人流离失所。此次中央环保督察组来了,南充市让所有工地的泥土全部盖起来,等督察组走了后,就会造成二次污染。 | 南充市 | 水 | 调查组实地踏勘和走访发现: 1.凤垭河流经南湖断面水质感观较好,透明度较高,无明显黑臭,但南湖其余湖面尤其是与南湖商业街箱涵相连湖面水体黑臭现象明显,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 2.投诉屠宰场在2017年8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期间曾因“废水、燃煤锅炉烟气直排,污染环境”被投诉,当时其不能提供环评手续,且临时排污许可证于2017年7月27日已到期。该屠宰场自愿关闭并停止畜禽屠宰经营活动。信访人反映“什么手续都有”不属实。 3.南充市市辖三区施工作业面裸土都采取了密目网覆盖措施,这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举措,不是规避督察的临时性措施,投诉情况不属实。 |
属实 | 一、关于南湖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由嘉陵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一)继续推进实施南湖商业街箱涵整治,对商业街箱涵内污水管道进行全面排查、修复治理漏排污水管道、清理箱涵内污水淤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南湖水质巩固提升项目。实施于陛路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泥溪河湿地公园治理、大小方沟水环境治理项目(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生态补水。在枯水期从花园水库引水入凤垭河进行生态补水,改善南湖水质(长期坚持)。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健全湖面及河流沿线环境监管机构和制度,落实专人监管、巡检;聘请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南湖水质定期不定期监测,及时公示检测报告(长期坚持)。 (五)加强后期宣传疏导。公示南湖水体下一步整改方案,做好南湖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及现场答疑解惑,积极广泛开展群众宣传和教育引导(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嘉陵区屠宰场有关问题处理情况 该信访案件反映屠宰场有关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联的土地供应引发的信访投诉。处理结果按11月11日上报第二批D510000201811040029信访件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移交嘉陵区人民政府另案处理)。 |
无 |
33 | D510000201811050006 | 南充市西充县意兴镇中林乡刘家沟村的水库,是供给周围四个村的饮用水,中林乡党委书记利用职权把该水库承包给别人用于网箱养鱼,水里经常有很多饲料及死鱼,严重污染了该水库水质,使当地村民无法饮用此水库水源,2017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希望督察组督促当地政府取缔水库网箱养鱼。 | 南充市 | 水 | 1、关于“刘家沟村的水库是供给周围四个村的饮用水”问题 经西充县水务局证实,刘家沟水库属于农业灌溉用水水源地。周围四个村的村民均采用山泉水作为饮用水。该问题举报不属实。 2、关于“中岭乡党委书记利用职权将该水库承包”问题 经西充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未发现中岭乡党委书记龚国俊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刘家沟水库承包给他人用于养殖的问题。该问题举报不属实。 3、关于“该水库网箱养鱼,水里经常有很多饲料及死鱼,严重污染了该水库水质”问题 水污染的问题举报属实,但未发现网箱养鱼。 4、关于“2017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希望督察组督促当地政府取缔水库网箱养鱼”问题 经西充县纪委监委调查,相关部门虽然进行了一定工作,但发现县水产渔政局和县环保局存在工作职责履职不力,以及中岭乡党委政府未对刘家沟水库水质问题向上级部门上报的问题,致使刘家沟水库存在水质不达标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得到根治。该问题举报属实。 |
属实 |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业主承包期内投料喂鱼,确实对水库水质造成严重污染,西充县环保局已对业主立案查处(立案号:川环法西环立字〔2018〕48号),并责令限期关停(西环责改字〔2018〕34号)。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已完成关停。截止2018年11月7日,业主已停止养鱼,并与西充县中岭乡政府签订终止协议。给予业主过渡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在此时间内由业主自行完成水库内鱼类的捕捞出售。 2、禁止投苗投料。责成西充县中岭乡政府、刘家沟村村委共同监督养殖业主禁止再投苗投料。 3、限期完成功能性拆除。完成生产设施的拆除、养殖仓库的清理、水库周边环境清理整治。以上整改已按期完成。 4、突出长效监管。责成西充县中岭乡政府、刘家沟村村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1、给予西充县水产渔政局局长姚仕和书面诫勉六个月;责成分管领导西充县农牧业局副局长杨明成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西充县农牧业局局长程忠良进行提醒谈话。 2、责成西充县环保局对时任监测站站长吴大林作出书面诫勉六个月处理;责成西充县环保局分管监测站工作的副局长袁重阳作出书面检讨;对西充县环保局局长吴兴斌进行提醒谈话。 3、责成西充县中岭乡党委书记龚国俊和中岭乡乡长杜鹏程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县通报。 |
34 | D510000201811050025 | 南充市阆中市天汉兰亭小区楼下潮州牛道餐馆,排烟管道和小区的管道是公用的,油烟扰民。去年向阆中市环保局、城管局反映过,潮州牛道餐馆加了净化器,但油烟味还是很严重。城管部门没有检测烟味排放标准的设备,对餐馆没办法整改,现在还是拖着没解决。 | 南充市 | 大气 | 被投诉对象“潮州牛道餐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阆中市潮牛道汤锅店”,位于阆中市沙溪街道双拥路120号天汉兰亭商住楼一层门面,2018年11月6日,阆中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祝隆平同志率工作专班查明: 1、“潮州牛道餐馆”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店增加了汤锅边沿烤肉项目,产生了大量油烟,无组织排放,并与小区居民共用排烟管道排放,造成了油烟扰民的事实。 2、本次被投诉的“潮州牛道餐馆”自2018年10月22日开业以来属首次被投诉,经阆中市纪委监委核实,阆中市城管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店前身“兰亭河鲜渔府”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巡查,并督促其安装、使用合格的油烟净化器,有相关工作记录,不存在拖着不解决的问题 |
属实 | 责任领导:阆中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祝隆平;责任单位: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人: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文权;具体责任人: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曹骏。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一)行政处罚情况。阆中市环保局对商家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评登记表备案,向该店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阆环责改字〔2018〕102号),并予立案调查处理;阆中市城管局对商家油烟扰民的行为向“阆中市潮牛道汤锅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阆城执沙改字〔2018〕第1342号),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二)整改落实情况。一是立行立改。立即取消汤锅边烤肉项目、封闭餐厅一层临街面窗户、拆除餐厅大厅现有排气扇,减少油烟排放量。二是标本兼治。由商家聘请具有环保治理资质的四川欧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到现场制定了《油烟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并签订合同预付油烟治理部分工程款;责令商家停业整改油烟排烟管道;限期完成验收监测(2018年12月6日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允许正常营业。 (三)强化监管。由阆中市城管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阆中市环保局对设备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
无 |
35 | X510000201811050010 | 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26号 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商场管理方成都鸿耀管理公司擅自在一号楼东北侧围墙边开建垃圾站,严重影响业主和市场的经营,要求立即撤除垃圾房。 | 成都市 | 土壤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由杨志宏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位于北站东一路26-28号,一号楼东北侧紧邻宏正广场,营业面积4.7万平方米,经营商户400余户,从业人员2000余人,日产垃圾约65袋。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于2018年4月开业,经营内容为服装批发。该市场作为荷花池街道重点监管单位,街办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前期未发现有违章搭建情况。 2018年11月6日受理的该投诉案件与2018年11月5日受理的第X510000201811040023号投诉案件内容相同。 2018年11月5日,针对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违章搭建生活垃圾房的问题,荷花池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发现违章搭建情况后立即现场约谈了广场管理方——成都鸿耀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立即整改。2018年11月6日7:00前,成都鸿耀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已对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1号楼东北侧违章搭建的生活垃圾房完成拆除,建渣已清运,已恢复该区域原貌。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查看,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1号楼东北侧围墙下违规修建的垃圾房已拆除。经规划金牛分局查阅相关资料,确定该垃圾房未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属违章搭建。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金牛区政府副区长周国军 责任单位:荷花池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荷花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志宏。 从11月8日起,金牛区委、区政府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了该项事件处置工作。 (一)关于违章搭建垃圾站问题 1、 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荷花池街道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2:00、14:00、16:00、17:00进行巡查,该处违章搭建的生活垃圾房完成拆除,建渣已清运,已恢复该区域原貌,未发现反弹现象。 |
无 |
36 | X510000201811050011 | 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永寿社区(沙西线郑家湾康养新村)“伊依布舍”餐饮店、天府大道119号“土灶人家柴火鸡”餐饮店、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走马河西路中段“碳火鱼”餐饮店、蒲阳河南路中段“五帅炭火鱼”餐饮店,污水直排入河,夜间经营顾客噪声大”问题。 | 成都市 | 水、噪声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污水直排入河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永寿社区(沙西线郑家湾康养新村)“伊依布舍”餐饮店,位于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永寿社区15组6号,营业面积约700平米,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天府大道119号“土灶人家柴火鸡”餐饮店,位于都江堰市滨江街道(现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天府大道119号,营业面积约1000平米,主要从事中餐类制售;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走马河西路中段“碳火鱼”餐饮店实际名称为“五帅炭火鱼”(原名海棠苑餐厅),位于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走马河西路中段241号,营业面积约1000平米,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零售;蒲阳河南路中段“五帅炭火鱼”餐饮店,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蒲阳河南路中段五帅炭火鱼餐饮店”已于10月14日拆除。经调查,伊依布舍餐饮店、都江堰市土灶人家餐饮店、都江堰市五帅炭火鱼餐饮店三家在营餐馆餐饮污水、生活污水均收集并初步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集中收运处置,现场未见污水直排现象,未设置入河排污口。 2.关于夜间经营顾客噪声大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在对餐饮店进行噪声检查时,商家表示在食客用餐期间偶尔有大声喧哗现象。蒲阳河南路中段“五帅炭火鱼”餐饮店已于2018年10月14日拆除,反映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都江堰市副市长 陈丽娜 都江堰市副市长 李川虎 责任单位:都江堰市水务局、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 责 任 人:都江堰市水务局水域科科长张庆、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环督办负责人邓飞 1、针对三家在营餐饮店无污水直排入河情况,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现场要求各餐饮店负责人加强管理,严禁废水直排。 2、针对三家在营餐饮店夜间经营顾客噪声大属实的情况,都江堰市城管局现场要求该餐厅设置“温馨提示”,劝导食客文明就餐,不得高声喧哗。 |
无 |
37 | X510000201811050001 | 成都市都江堰市宝莲路43号“孙哥鸭肠王串串火锅”夜间占道经营至凌晨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百花苑”小区及周边居民生活 | 成都市 | 噪音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关于夜间占道经营至凌晨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百花苑”小区及周边居民生活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孙哥鸭肠王串串火锅”注册名称“都江堰市孙哥鸭肠王砂锅麻辣烫店”,经营者彭小元,店长周维,共12个店员,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宝莲路41号至59号(共9间铺面),经营面积300平方米,营业时间为9:00至23:0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1MA6CYDT636,注册日期:2012年9月3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1810047792(1—1),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2018年11月6日,都江堰市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都江堰市孙哥鸭肠王砂锅麻辣烫店”夜间占道经营至凌晨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按照“疏堵结合,美化城市环境”的原则,根据《人行道花箱设置方案》,“都江堰市孙哥鸭肠王砂锅麻辣烫店”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条件下,可在18:00-21:00期间设置花箱临时占道经营。“都江堰市孙哥鸭肠王砂锅麻辣烫店”店铺外人行道宽10米,花箱距店铺4米,花箱距盲道5米,符合设置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在2018年11月6日11:30、19:20、23:55对“都江堰市孙哥鸭肠王砂锅麻辣烫店”开展巡查,该店于23:00左右停止营业,正常营业期间未发现花箱占道经营和噪音扰民问题。2018年11月7日,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走访“百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居民了解到,2018年以来“都江堰市孙哥鸭肠王砂锅麻辣烫店”临时占道经营的时间为17:00-23:00左右,临时占道经营存在未按照社区规定的时间段执行的情况。 |
属实 | 责任领导: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川虎 责任单位: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 责 任 人: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万兴志 从11月8日起,都江堰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了该事项处置工作。 行政处罚情况。无。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于11月6日责令该商家对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的问题进行整改。因商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故未进行处罚。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于11月6日向商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都江堰城责改字〔2018〕第B033号)要求立即整改。该商家立即改正,不再占道经营,噪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该商家还在店内增设“请勿高声喧哗”等提示标语,并承诺依法规范经营。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6日—7日的巡查监管中,再没有发现商家占道经营噪音扰民问题(2018年11月7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将继续监管巡查。 |
无 |
38 | X510000201811050007 | 都市新津县五津蜀海石材厂法人李春发反应其企业相关证照齐全合法合规,却被新津县环保部门认定为“三无”企业并关停,要求恢复生产的问题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关于“其企业相关证照齐全合法合规,却被新津县环保部门认定为‘三无’企业并关停”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五津蜀海石材厂位于新平镇董大桥村十组,注册名称为“新津县五津蜀海石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132L094937139),注册时间为1995年,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法人为李春发,经营范围为:“加工、安装、销售:石材”,该企业于2007年开始在现址生产,经2017年5月开展整治后,该企业一直处于关停状态。经核实,该企业办理了工商个体户营业执照,虽于2016年5月进行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但未能在2016年底前完成环保验收,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取得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备案、未取得规划许可、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取水证已经过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未按要求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在该企业所涉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投诉交办件办理回访中,大部分群众对当时整改结果表示满意。2018年11月6日再次走访该企业周边8名群众,受访者均对该企业关停整治表示满意。 |
不属实 | 责任领导:新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熊健 责任单位:新津县经科局 责 任 人:新津县经科局副局长裴勇 从11月8日起,新津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了该事项处置工作。 (一)及时向群众解释了有关政策,告知了认定“三无”企业相关法律依据; (二)根据企业现状,目前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下一步,我县将加强政策宣传和沟通疏导,并根据投诉人的意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帮扶。 |
无 |
39 | D510000201811050073 | 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大安桥社区污泥焚烧厂(成都市第一污水污泥处理厂,占地九百多亩)2013年投产以来,很臭,半夜都被臭醒,学生也没法上课,反映到锦江区环保局,也没人管,这两天因为环保督查要好一点,没有前面那么臭,去年环保督查期间也是这样有好转,环保督查结束以后又还是恢复很臭,小区居民晚上全部被臭醒,小区居民都可以作证,小区的一两百居民给锦江区环保局写了举报信,当面交了,环保局就让这个污泥焚烧厂找了第三方鉴定,鉴定说排放达标,但是这个厂投产五年来,空气污染特别严重,特别特别的臭,这个污染问题很严重,看了环评报告,发现本来距离这个焚烧厂很近的锦水花乡小区、树基幼儿园和白鹭溪小学在环评报告上被标注的距离离这个焚烧厂很远,与实际距离相差500米,并且小区、学校在焚烧厂的下风口,在环评报告里被标记在下风口以外的地方,环评报告里说征求了小区居民的意见,实际上没有人参与意见征求,在环评报告里的污染系数没有锦水花乡小区的污染系数,但实际上锦水花乡小区离焚烧厂是最近的,在1000米之内,污泥焚烧厂2013年投产以来,周边居民的呼吸道癌症患病率增高,远高于成都市的平均值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有臭味产生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11月6日至7日,锦江区环保局对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无异常。同时委托四川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废气开展了夜间监督性监测。现场有偶发性臭味。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按规定开展了企业自行环境监测活动,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其开展了自行监测。该厂向锦江区环保局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均未出现臭气浓度超标情况。该厂在成都市第九净水厂大门处建设有信息公示栏,并有电子显示屏显示该厂实际污染物数据。 2.关于距离问题与实际卫生防护距离不相符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书,该项目区域全年以N(北)风为主导风向;根据地图显示,锦水花乡小区、树基白鹭溪幼儿园以及白鹭溪小学位于该项目的WSW位置(西南偏西),该项目的主导风向下风口为S(南)面,故锦水花乡小区、树基白鹭溪幼儿园以及白鹭溪小学并未在该项目主导风向的下风口。此外,环评报告书中锦水花乡小区距离该项目厂界约1185米,树基白鹭溪幼儿园以及白鹭溪小学距离该项目厂界约1180米,根据《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对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确认函》之规定,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锦水花乡小区、树基白鹭溪幼儿园以及白鹭溪小学均位于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以外。 3.关于群众反映公众参与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网上公示+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众参与调查,调查对象包含锦水花乡小区居民,调查报告已按要求报送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锦江区副区长邱长宝 责任单位: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徐洋。 2018年11月6日下午,锦江区政府会同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就成都市第一污水污泥处理厂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投诉案件,约谈了成都排水公司和成都市第一污水污泥处理厂。约谈组听取了污泥厂日常运行情况介绍,并对投诉反映问题进行逐一分析讨论。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案件办理、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关于“臭气问题”。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要求该厂加强厂区管控 锦江区环保局要求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一是加强操作人员管理,规范生产行为,按要求清洗车辆,并加强污泥运输车辆清洗后的检查工作,确保每一辆车辆清洗、除臭到位;二是增加除臭喷雾设施点位,确保厂区内除臭喷雾设施正常运行,降低区域臭气浓度;三是加强车辆运输人员管理,未转运污泥车辆统一停放;四是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责,确保内部管控到位。 2.要求该厂梳理管理漏洞 锦江区环保局要求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一是强化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管理素质;二是加强巡查力度,对厂区运行情况、厂内外环境进行梳理,进一步排查疑似臭气产生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三是全面扫除管理盲区,保证全过程监管到位。 3.要求该厂建立沟通机制 为减少居民对该厂的误解,锦江区环保局要求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一是邀请周边居民进厂区参观,监督生产活动,听取合理建议;二是深入周边社区,与居民面对面交流、宣传污泥厂的生产工艺,为居民答疑解惑。 (二)关于“距离问题”。 此项举报不属实。 (三)关于“公众参与问题”。 此项举报不属实。 (四)关于投诉人投诉的其他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类问题,已移交区监委调查处理。 |
无 |
40 | D510000201811050069 | 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半岛污水处理厂项目是成都市副市长刘旭光牵头办理的项目,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打着清淤修河道的名义,偷偷在晚上硬化土地修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臭气和细菌会对周期居民的健康形成威胁,不应该在小区修建污水处理厂。 | 成都市 | 其他 | 天府新区、双流区: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1.被投诉点位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 2.关于南湖半岛污水处理厂项目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实为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由双流区水务局采用租赁的方式实施安放工作,租赁时限为2年,该设备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拆除。目前,成都天府新区、双流区正在加快管网整治和污水处理厂等永久设建设。 3.关于清淤修河道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实为江安河成都部分段整治工程二期一阶段工程,与该设备安放无关。 4.关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由于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穿江安河段病害排水不畅,部分污水进入江安河,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为加快解决该问题,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布设临时应急设备,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环评。反映属实。 5.关于产生臭味和细菌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安放点位周边无臭味。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双流区副区长刘伟 责任单位:成都市水务局 责 任 人:成都市水务局机关党委书记田文志 (一)关于“对周期居民的健康形成威胁”: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该处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二)关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剑南大道东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属临时应急设备,由双流区水务局于2018年7月1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依规进行了公示。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
无 |
41 | X510000201811050006 | 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季春天清洁服务公司:洗衣污水加药机器很少开启,大量偷排污水,并且没有污水处置记录;曾有人反映该公司盗取地下水,当地政府不了了之,现在还在盗取地下水,每天约700吨;该地位于沱江上游生态敏感区域。 | 成都市 | 水 | 1、2018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成都四季春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生产(经询问该公司生产时段约为17:00-02:00),污水处理站未运行,在污水处理站旁边有两个黄色塑料桶用于加药,其中一个加药桶有管道连接至污水预处理设施,经询问该药水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过程中泡沫较多时消除泡沫,根据需要开启,废水通过浩旺园区污水管网并入成阿工业区市政污水管网,未发现偷排废水情况。该公司加药台账和购买药水资料未规范管理归档。经现场采样监测及调取2018年1月22日检查检测报告,所测项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群众反映反映“大量偷排污水”情况不属实。 2、金堂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对四季春天清洁公司从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水费备款通知单进行了调查,发现2018年1月22日钢板封闭水井后,四季春天清洁公司自来水用水量较封闭前同期有大幅提高(水费备款通知单显示:2016.12—2017.12缴纳自来水费22148.04元,核算自来水用量5402吨; 2017.12—2018.10缴纳自来水费39207.91元,核算自来水用量9563吨)。11月6日,金堂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向四季春天清洁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时发现,该公司正常情况下日常生产均取用的是自来水,但该公司仍存在停水时抽取地下水作为补充水应急的情况,群众反映盗取地下水的情况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金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左光磊、金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朔 责任单位:金堂县环境保护局、金堂县水务局 责 任 人: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卿三宾、金堂县水务局局长王小辉 (一)关于“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季春天清洁服务公司:洗衣污水加药机器很少开启,大量偷排污水,并且没有污水处置记录”问题 责任领导:金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左光磊;责任单位: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人: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卿三宾。 1、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要求成都四季春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规范管理完善加药台账等,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成阿工业区管委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持续加强对成都四季春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 (二)关于“曾有人反映该公司盗取地下水,当地政府不了了之,现在还在盗取地下水,每天约700吨”问题 责任领导:金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朔;责任单位: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人:金堂县水务局局长王小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金堂县水务局已对成都四季春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为防止成都四季春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出现可能偷采地下水情况,金堂县水务局现场督促该公司人员对取水井进行混凝土永久封闭。截至11月6日下午16时,已对该公司水井采用混凝土浇筑的方式进行了永久封闭处理。 (三)关于“该地位于沱江上游生态敏感区域”问题 责任领导:金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左光磊;责任单位: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人: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卿三宾。 成都四季春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阿工业区金乐路2号浩旺机电新材料产业园A7—6,属于成阿工业区,办理了园区规划环评,并于2009年12月28日取得原四川省环保局批复(川环函〔2009〕1148号)。 |
无 |
42 | D510000201811050064 | 成都市新都区清源诊所租用了商铺和车库小区车库,把商铺与车库打通,用在商业用途,作为诊所库房,炒菜熬药,炒菜的油烟、熬药的气味,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诉求:要求把诊所的租用车库还原为停车用途。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关于将该车库作为仓库和厨房使用,在车库炒菜、熬药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经核实,芙蓉名城一期小区临清源路一侧建筑第一层规划用途为商业,临小区内侧规划用途为车库。该建筑原审批方案中,一层商业与相邻车库有实体墙分隔,该业主自行在商铺与车库之间相连的隔墙上开洞并安装门,将其出租给新都清源诊所。商铺和车库所有人存在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清源诊所将该车库作为仓库和厨房使用,在车库炒菜、熬药。 |
属实 | 责任领导:新都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怒海 责任单位:新都区城市管理局 责 任 人:新都区城市管理句局长晋鸿 (一)关于“诊所在库房内、熬药气味影响环境的问题” 责任领导:新都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怒海;责任单位:新都区城市管理局;责任人: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晋鸿。 1.2018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新都清源诊所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并告知该诊所不得在该车库内进行中药煎药。若要进行中药煎药,可在诊所现有工作房间,按照《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划定煎药区域,进行中药煎药。 2.2018年11月6日下午1点20分,对该诊所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原车库内灶台炉具全部拆除,约50袋中药已搬离车库,当事人整改完毕。 2018年11月7日上午10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商铺与车库已实现分离,并恢复原状,当事人整改完毕。 下一步,新都区将责成各职能部门和新都街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此类行为。 |
无 |
43 | X510000201811050005 | 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洗衣废水处理仅一个简单的沉淀池,没有任何处理设备,未加任何药剂处理,没有污泥运行记录,利用管网偷排废水。 | 成都市 | 水 | 经现场检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群众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成都温江区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洗衣废水处理仅一个简单的沉淀池,没有任何处理设备,未加任何药剂处理,没有污泥运行记录,利用管网偷排废水。”问题。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11月6日—7日,由丁盛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位于温江区永宁镇永昌路228号,经营范围为洗涤服务,负责人为张春玲,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2PGLQ66。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取得《建设项目备案通知》(温环建备〔2016〕089号)。近年来,永宁镇严格按照环境网格化监管要求,积极对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温江区环保局对其实行“双随机”监管。 (三)现场调查情况 1.群众反映的“洗衣废水处理仅一个简单的沉淀池,没有任何处理设备,未加任何药剂处理”情况不属实。按照通过环保备案的《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方案》要求,该公司洗涤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未明确需要添加药剂处理。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建有一套处理能力为50m3/d的预处理池,洗衣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查看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8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ZHJC〔环〕201707012号),监测结论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废水监测项目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2018年11月6日,温江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系统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全部达标。 2.群众反映的“没有污泥运行记录”的情况属实。根据《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方案》,该公司洗衣废水预处理池污泥,每半年由环卫部门清掏一次集中处理。经现场核查,该公司预处理池内污泥较少,该公司没有及时清掏,也未能提供污泥清掏台账。 3.群众反映的“利用管网偷排废水”的情况不属实。经现场核查,该公司产生的洗涤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经永宁镇永昌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温江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发现该公司利用管网偷排废水的行为。 |
属实 |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刘宇彤; 责任单位: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温江区永宁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丁盛 (一)关于“洗衣废水处理仅一个简单的沉淀池,没有任何处理设备,未加任何药剂处理”问题 整改措施: 1.责成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加强对污水预处理池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按要求开展废水水质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永宁镇备案。(2018年12月底前) 2.永宁镇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长期) (二)关于“没有污泥运行记录”问题 整改措施: 1.责成成都浣溪纱洗涤有限公司立即对废水预处理池的污泥进行清掏处理,按要求建立污泥处理台帐。(2018年11月8日前) 2.永宁镇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督促该企业按要求定期对预处理池污泥进行清掏处理。(长期) (三)关于“利用管网偷排废水”问题 整改措施: 1.永宁镇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长期) 2.温江区环保局对企业加强“双随机”监管。(长期) |
无 |
44 | D510000201811050068 | 成都市新都区来电人反映自己开店小公司是钛合金加工半成品,没有污染的小微企业,没有产生废气废水。但每次中央环保督查组下来督查,地方政府就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中央督查组下来,反而给企业增加负担,变相让企业破产。应该给小微企业一个指引,搬到哪里去可以正常生产。 | 成都市 | 其他污染 | 1、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自己开店小公司是钛合金加工半成品,没有污染的小微企业,没有产生废气废水”问题,因投诉人没有明确具体的企业名称,也无具体的投诉地址,在整个新都区范围内无法准确找出投诉企业,更无法凭空判断该企业是否真的有废水及废气产生。2、经核查,信访人反映“每次中央环保督查组下来督查,地方政府就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中央督查组下来,反而给企业增加负担,变相让企业破产”的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单位:成都市经信委 责 任 人:新都副区长 吴昊 (一)督促新都区政府严格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一刀切”的通知》(成办函【2018】185号),市经信委《关于严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一刀切”的通知》(〔2018〕W-1000号)相关要求,杜绝工业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一刀切”情况发生。 (二)1.督促新都区政府严格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7〕168号)中三个一批处置分类原则,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区(市)县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2.督促新都区政府加快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业园区承载能力,完善激励机制,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3.督促新都区政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注重疏堵结合,加强政策配套,把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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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D510000201811050072 | 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89号皇冠花园正大门社区医院门诊部旁有三家烧烤店,分别是石棉烧烤、山城烧烤还有一家店忘了店名,噪音扰民,油烟污染严重。向成都市12345热线投诉过,没有得到解决。希望城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测,希望烧烤店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 成都市 | 大气,噪音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位于贝森路301号的“山城烧烤”、299号的“唐烧烤”、291号的“石棉烧烤”。“山城烧烤”于2016年8月31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王祖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105MA6CM33Y4F;“唐烧烤”于2016年11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时间,经营者为肖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105MA62MJPC9G;“石棉烧烤”于2017年8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李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105MA6DGRDX3Y。 二、2018年11月6日,市城管执法总队会同青羊区相关职能部门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唐烧烤”、“山城烧烤”、“石棉烧烤”3家烧烤店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在正常运行。3家烧烤店分别提供了2017年的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检测报告。11月6日20时,请第三方公司四川中环康源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环保名录内公司)对三家烧烤店重新进行了油烟、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厂界环境噪声Z1监测结果超标。综上所述,市民投诉问题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单位:成都市城管委 责 任 人:成都市城管委副主任 卢波; 1、关于噪声扰民问题。2018年11月6日20时,对“山城烧烤”、“唐烧烤”、“石棉烧烤”等三家烧烤店进行的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机械噪声轻微超标,青羊区东坡街道办事处现已责令三家烧烤店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函告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对噪声超标问题依法调查处理。2、关于油烟污染问题。2018年11月6日20时,对“山城烧烤”、“唐烧烤”、“石棉烧烤”等三家烧烤店进行的油烟监测,监测结果均为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下一步将加强监管,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对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促进商家正常清洗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回应。 |
无 |
46 | D510000201811050071 | 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内成都市崇州市德川友邦印物有限公司(晨曦大道中段899号)长期排放恶臭气体,打印机墨盒的味道,比较像高浓度臭氧的味道。该厂与对面明湖小区(清溪街338号)距离只有150m左右,已有两年的时间,居民普遍感到头晕、胸闷、心慌呕吐。信访人向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环保部门都反映过这个问题,回复该厂合法生产,空气抽样合格,排污设备正常运行,企业选址是群体决策层层审批专家论证、规划合理合法。经开区管委会的某个领导还说:城里人闻汽车尾气,信访人闻工厂废气,都是正常的。信访人认为这些部门以群体决策为由,相互推诿扯皮,反映的是恶臭气体的问题,每次的回复都是粘贴复制,说空气质量合格,偷换概念。经济开发区内还有一些其他企业,比如裕同印刷厂、包装厂、一宇钢构有限公司、东晨钢构等也存在空气污染的问题。诉求:请环保督导组亲临居民区询问居民的实际情况,解决恶臭气味的问题。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投诉人反映的“成都市崇州市德川友邦印务有限公司长期排放恶臭气体,裕同印刷厂、包装厂(实为成都市裕同印刷有限公司)、一宇钢构有限公司、东晨钢构等也存在空气污染”的问题:现场检查时,德川友邦3条印刷生产线中2条正在生产,裕同印刷正在生产,两家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均正在运行。一宇钢构和东晨钢构两家企业涂装生产线按崇州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崇州市环保局11月6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企业排放的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11月10日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监测结果表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是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仍存在部分设施废气收集不完全,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结合2018年10月18日环保专家针对上述四家企业环保问题出具的意见,群众反映存在异味的情况属实。 2、关于投诉人反映的“德川友邦与对面明湖小区(清溪街388号)只有150m左右,已有两年时间,居民普遍感到头晕、胸闷、心慌呕吐。投诉人向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环保部门都反映过这个问题,回复该厂合法生产,空气抽样合格,排污设备正常运行,企业选址是群体决策层层审批专家论证、规划合理合法;这些部门以群体决策为由,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1)经对明湖小区居民进行走访,大家都反映对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投诉人反映的“居民普遍感到头晕、胸闷、心慌呕吐”情况并不存在,情况反映不属实。(2)经核实,上述企业的规划、选址和环评手续合法。上述企业均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根据《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川环函【2009】1028号批复)规定:“园区与城镇建设用地之间设置足够的隔离带,建议隔离带的宽度应大于100米”。德川友邦、一宇钢构、东晨钢构、裕同印刷用地红线范围与明湖新型社区用地红线范围之间最短距离分别为:122米、122米、122米、301米,符合环评批复距离要求。(3)明湖新型社区规划编制程序合法。《崇州市明湖新型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编制工作于2014年 1月启动,按照规定于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在崇州市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该社区规划已于2015年12月9日经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关于信访投诉涉嫌推诿扯皮问题:因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涉及环保、规划、经信等部门,各部门按自己职能进行回复,因不能及时找出影响群众生活的环境问题,让群众感觉到各部门没有尽心工作,似在推诿扯皮。 3、关于投诉人反映的“经开区管委会的某个领导还说:城里人闻汽车尾气,投诉人闻工厂废气,都是正常的”的问题:在经开区管委会案件分析会上,所有干部和工作人员均表示未讲过类似语言。经全体调查人员反省,可能是园区工作人员在与群众交换意见时,介绍相关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为达标排放,而不是零排放,就像经检验合格的汽车要排放尾气,从而引起误会。 4、关于投诉人反映的“投诉人反映的是恶臭气体的问题,每次回复都是粘贴复制,说空气质量合格,偷换概念”的问题: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相关部门每次都及时到达现场,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开展调查并组织监测,每次都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与投诉人进行了面对面或电话沟通,也邀请过投诉人并按投诉人要求一起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结果都在网络平台及时地进行回复。因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内容相近,依据监测报告数据未超标,经开区管委会委托的环保机构在排查三家企业时也未发现有大气方面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回复内容近似,导致给予投诉人回复有“粘贴复制、偷换概念”的印象。 |
属实 | 责任领导:崇州市市委常委、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毛向阳; 责任单位: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崇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崇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能; 1、责令上述四家企业进一步强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2、经开区管委会对上述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加大对该区域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崇州市环保局将上述企业纳入双随机特殊污染源监管,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以及夜间和节假日突击检查,确保企业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崇州市相关职能部门鼓励引导企业对生产工艺流程实施技改,升级环保处理设施,进一步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
无 |
47 | X510000201811050002 | 成都市大邑县大邑大道南延线 居民反映:大邑县工业区几个防水卷材厂排放气体臭味严重,夜间更加明显,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采取停产的方式逃避检查。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大邑县大邑大道南延线工业园区为四川大邑经济开发区,位于大邑县晋原街道,该经济开发区内共有防水卷材厂3家,分别是成都市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厂(以下简称“盛业建辅厂”)、四川乐迪尔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迪尔公司”)以及四川金兴邑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邑都公司”)。 1、投诉人反映的“大邑县工业区几个防水卷材厂排放气体臭味严重,夜间更加明显”问题 通过调阅大邑县环保局2017年、2018年对盛业建辅厂、乐迪尔公司、金兴邑都公司的日常检查及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上述三家单位所排生产废气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8年11月6日10时、11月7日凌晨1时,大邑县环保局对正在生产的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建材厂进行了废气监测,监测报告(大环监字(2018)第278号)显示该厂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018年11月6日22时,大邑县环保局对正在生产的四川乐迪尔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废气监测,监测报告(大环监字(2018)第279号)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金兴邑都公司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停产检修(停产计划已报环保局)不具备监测条件;2018年11月6日、7日,执法人员走访了三家企业周边6名群众制作了4份笔录,其中有2份笔录反映平时偶尔会闻到臭味。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有臭味的情况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采取停产的方式逃避检查”问题 (1)2018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盛业建辅厂、乐迪尔公司正在生产,金兴邑都公司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停产检修(停产计划已报大邑县环保局);2018年11月7日晚,执法人员再次对乐迪尔公司和金兴邑都公司进行抽检,乐迪尔公司正在生产,金兴邑都公司未生产。 (2)执法人员分别对经开区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随机对投诉的3家企业周边群众制作询问笔录4份,经证实,经开区未通过文件、会议、电话、走访等形式通知辖区内企业在央督期间停止生产。 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采取停产的方式逃避检查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市政府副市长 ; 责任单位: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大邑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廖暾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大邑县政府一是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乐迪尔公司防水卷材生产线违法问题加强巡查检查,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生产;二是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金兴邑都公司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新增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生产;三是会同经开区管委会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采取可行措施升级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
无 |
48 | X510000201811050003 | 成都市简阳市镇金镇政府环保工作存在问题:对环保督察期间举报河道污染问题整改弄虚作假,白天将河水抽到田里,晚上又排到河道;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却经常不运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该镇的金桥热稳定剂厂排放污水和粉尘污染环境,地下水被污染,铅严重超标。 | 成都市 | 水,大气 | 1.投诉人反映的“白天将河水抽到田里,晚上又排到河道”问题。实为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运行之前,简阳市将镇金镇场镇污水送至应急性氧化池处理。从现场来看,该氧化池已干涸,未排放污水。该问题不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却经常不运行”问题。从现场检查来看,该两座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由攀枝花市兴助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设备正在运行。其中,位于镇金镇居委会一社学校的100吨/日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流量计显示处理水量10334立方米,但流量计和消毒设备故障;位于狗屎大桥的200吨/日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流量计显示处理水量70991立方米。该问题不属实。 3.投诉人反映的“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问题。按照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群众来信举报件(20170814084号)处理情况,镇金镇污水处理厂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工。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场平、绿化、供电、围墙、仪表间、进场道路等土建工程,已完成粗、细格栅、MBR一体化处理设备等设备安装,已完成污水管网3.3km、其中一条污水主管线已通水调试,正在抓紧其余工程建设。按照《成都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确定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简阳市29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建设”要求,计划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工。该问题属实。 4.投诉人反映的“该镇的金桥热稳定剂厂排放污水和粉尘污染环境,地下水被污染,铅严重超标”问题。其中,关于“排放污水”问题。该企业共有两个生产车间,其中氧化铅车间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有冷却水产生,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三盐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职工洗澡水分别收集沉淀后回用于三盐基硫酸铅或二盐基亚磷酸铅生产工艺中的调浆工艺环节。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供附近农用。11月7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未发现生产废水外排,该问题不属实。关于“粉尘污染环境”问题。11月7日现场调查时该厂未生产、未见废气排放,但发现厂房部分彩钢棚表面及后方树林部分树木有白色粉尘痕迹。经调取简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近两年开展5次废气监测结果显示,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该问题不属实。关于“地下水被污染,铅严重超标”问题。2018年11月6日上午,简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周边3处住户的地下水和距离该厂300米外1处住户的地下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未检出铅。2018年11月7日,成都市国土局会同简阳市国土局赶赴现场实地调查,在距该厂下游约200米处农户罗永洪家中水井抽取地下水水样,该水样未检测出铅,该问题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市政府副市长 ; 责任单位:成都市水务局; 责 任 人:成都市水务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田文志。 1.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2018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行的要求,简阳市对镇金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倒排工期,千方百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督促检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如期完工投运。同时,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场镇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2.关于“金桥热稳定剂厂生产”。成都市环保局责成简阳市环保局加强对该企业环保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外排、产生的粉尘全部收集并经除尘净化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 |
无 |
49 | D510000201811050029 | 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沿线双向12车道,机动车噪音严重扰民,2017年向中央环保督组查投诉过,一直没有解决。 | 成都市 | 噪声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5日,在现场踏勘群众反映交通噪声点位后,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立即安排专业噪声监测单位,开展剑南大道沿线相关住宅小区噪声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剑南大道交通噪声较降噪工程措施实施前有所下降,但仍与相关标准存在差距,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赵钢; 责任单位: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责任人: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局长费斌。 针对剑南大道交通噪声问题,成都高新区一是积极配合市交管局开展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二是采取工程降噪措施论证、实施工作,包括加强道路设施管护,完成吸音板安装工作,完成植物遮挡降噪工程,研究国内先进全封闭隔音罩案例情况,以及论证剑南大道(高新段)下穿隧道船槽段全封闭隔音屏安装工程方案情况。下一步,成都高新区将继续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剑南大道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继续跟踪国内城市,进一步研究目前国内武汉、深圳等城市安装全封闭隔音屏的相关降噪情况和降噪效果,并结合剑南大道现场实际情况,论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在城市新建区域,严格按照我市《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成建委〔2018〕61号),开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 |
无 |
50 | D510000201811050043 | 成都市简阳市举报人希望中央环保督导组对东溪镇油房坳的非法屠狗场环境污染问题给予一个说法。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东溪屠狗场,业主李福均,户籍所在地为简阳市东溪大道700号附2号,现居住地为崇州市三江镇干嘉陵,2006年因入室抢劫罪被判刑12年,2015年出狱后在简城街道葫芦坝开始从事贩卖狗的生意,2017年11月搬迁至射洪坝街道奎星村6组33号从事屠宰犬只生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屠狗场已被简阳市公安局查封,场内活狗已全部转移收容,但屠宰区域可见少量动物内脏,执法人员能闻到异味,废水通过白色管道收集到化粪池用于农灌。 |
属实 | 责任领导:简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胤; 责任单位:简阳市农林局、简阳市公安局、简阳市食药监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简阳市农林局党委书记、局长吴良先 。 由射洪坝街道办负责对该宰杀点的违建进行拆除,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拆除工作已于11月6日完成。 |
无 |
51 | D510000201811050009 | 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18号鑫城府楼盘绿岛进口啤酒体验馆安装了卡拉OK机,经常半夜大声唱歌,严重扰民。当地居民向12345热线反映数次,每次投诉后酒吧会停止卡拉OK半个月,但过后又恢复噪音扰民。 | 成都市 | 噪音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由王堃同志、袁勇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绿岛进口啤酒体验馆位于鑫城府楼盘一楼,登记名为“金牛区鑫绿岛酒馆”,地处金鱼街与西北街路口,注册地址为西北街50号,紧邻鑫城府居民居住区,于2016年11月开业,经营项目为酒吧服务,营业面积约120平方米。西北街是一个藏族同胞聚居地,主要居民及周边商家大多数为藏族同胞。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自绿岛进口啤酒体验馆2016年开业以来,抚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2018年8月22日首次接到群众关于该酒吧噪音扰民的投诉,至2018年10月17日,共接到市民投诉其噪音扰民举报4件,举报件为同一人举报。抚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在收到群众举报后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现场调查发现,商家经营项目主要为酒吧服务,未设置卡拉OK消费项目,藏族同胞在饮酒后出于民族习俗偶尔会在酒吧大厅投影处利用话筒、音响等设施唱歌。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鉴于民族同胞聚集区特殊生活习惯,抚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对商家主要采取口头劝导、宣传教育等方式进行制止,并向客人宣传噪音防治等相关法规,同时加强了夜间巡查管控。每次整治,商家和客人都非常配合,立即停止酒后唱歌扰民行为,并能持续一段时间遵守环境噪音防治相关规定。但鉴于该商家部分客人在酒后唱歌扰民的行为有反复,抚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于2018年10月17日现场约谈商家,要求其加强自身管理及对客人约束措施。约谈后,抚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于2018年10月18日、19日、20日连续3天进行了夜间巡查,未发现商家有夜间酒后唱歌扰民行为。抚琴街办综合执法队多次向举报人电话沟通,举报人表示理解满意。 (三)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11月6日11:00,抚琴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到现场查看绿岛酒吧情况,酒吧未营业。11月6日14:00,金牛区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处置协调会,讨论处置方案。11月6日晚20:40,金牛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酒吧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商家正在进行卡拉OK经营活动,但是现场发现其店内仍有话筒、话筒架、无线话筒接收器等唱歌设备,推断该处可能存在噪音扰民行为。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金牛区政府副区长周国军 责任单位:金牛区政府 责任人:抚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开明 关于“卡拉OK机,经常半夜大声唱歌,严重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周国军;责任单位:抚琴街道办事处;责任人:抚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开明。 1、行政处罚情况。 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1月6日晚20:50,金牛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被投诉商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抚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就商家经营娱乐场所夜间噪音扰民的行为向商家出具了《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调查通知书》(金城调字〔2018〕第6442号);金牛区文旅体广新局就该商家未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噪音扰民的行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牛)文改字〔2018〕第063号),要求其立即拆除所用的话筒、话筒架、无线话筒接收器、点歌台等唱歌设备。被投诉商家现场自行拆除了所有唱歌设备。 同时,抚琴街道办事处已安排专人定点巡逻,一旦发现商家使用唱歌设备扰民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11月7日凌晨2:00,抚琴街办综合执法队现场查看情况,未发现商家有唱歌扰民行为。 |
无 |
52 | D510000201811050021 | 1.街道办事处容许袁兴宏(个体老板)在龙舟路43号附1号的拆迁空地上违规搭建了2000-3000平方米的彩钢瓦,每年租金100多万元。开了4家餐饮店。有火锅、羊肉汤、冒菜、烤鸭。2.违章搭建做餐饮,为什么工商局、食药监能够给这四家餐饮店办相关执照和许可。 3.油烟扰民。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上午10点30分,锦江区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肖半仙羊肉汤店”、“北京烤鸭店”存在油烟直排违法行为,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 经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调查核实,龙舟路43号附1号餐饮经营场所现场出示了名称为 “成都望江乔一乔啤酒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80111448D)的营业执照,经核实,其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 经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龙舟路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肖半仙羊肉汤店”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但未正常使用;“北京烤鸭店”与“肖半仙羊肉汤店”为同一经营者,原共用厨房,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10月29日单独设置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二味码火锅店”处于内部装修中未开业;“龙腾冒菜”店铺实为商家堆放杂物处,未经营餐饮。 |
属实 | 责任领导:锦江区区长王乾 责任单位:锦江区政府 责任人:龙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蒋熙 (一)关于“油烟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锦江区副区长朱波;责任单位:龙舟路街道办事处;责任人:龙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蒋熙。 1. 行政处罚情况。 2018年11月6日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龙舟路执法中队对“肖半仙羊肉汤店”和“北京烤鸭店”经营者下达《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调查通知书》(成执锦城调字[龙]2018第1106号、成执锦城调字[龙]2018第1108号),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1月7日上午,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龙舟路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肖半仙羊肉汤店”和“北京烤鸭店”经营者下达《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成执锦城责改字[2018]第1106号、成执锦城责改字[2018]第1108号),要求商家于2018年11月9日10时前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到位并正常使用,并于2018年11月17日前提供餐饮油烟排放监测报告,在油烟排放达标前不得从事产生油烟排放的经营。该店铺经营者已承诺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截止11月7日下午2时龙舟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综合执法中队在巡查中未发现商家从事产生油烟排放的经营。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的其他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已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
无 |
53 | D510000201811050051 | 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南路6号附7号的BAR—KTV噪音污染问题。2017年5月开业,没有做隔音措施,证照也不齐全,一直营业到凌晨五六点。楼上就是住宅居民区,居民做过测试最高分贝甚至达到64分贝。居民从开业开始一直向市长热线、面对面等投诉,青羊区城管部门回复:已经跟老板打了招呼,让老板声音小声一点,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措施。一个月前KTV的老板到居民家里去,问是谁投诉的。信访人感觉信息被泄露了。诉求:取缔违法证照不全的KTV。 | 成都市 | 噪音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由黄剑同志、叶强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双清南路位于府南街道辖区内,呈南北走向,北接锦西路,南至清江东路,全长421米。投诉所涉的“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南路6号附7号BAR-KTV”在双清南路的东侧,其《营业执照》名称为“青羊区迷途酒吧”,实际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南路6号附6号”。该酒吧1层为餐吧,2、3层各有KTV形式包间,内有点歌台、麦克风、音响等设备。4层以上为居民住宅。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2017年5月以来,府南街道办事处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主要反映“双清南路6号附6号BAR酒吧夜间营业,噪音扰民”。青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府南中队重点加强夜间营业时间巡查,及时制止商家高音扰民行为。 (三)现场调查情况。 1. 关于“噪音污染”问题。2018年11月6日22时至23时,青羊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酒吧附近1#、2#、3#点位进行了噪声监测,报告显示:2#(酒吧背后,小区内)监测点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该投诉情况属实。 2. 关于“没做隔音措施”问题。2018年11月6日晚,府南街办与相关协办单位赴现场调查,该酒吧KTV包厢墙体均设置有隔音设施(隔音棉板)。该投诉情况不属实。 3. 关于“证照不齐全”问题。经查,该酒吧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5MA6DFNDU2C名称:青羊区迷途酒吧;经营场所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南路6号附6号”;经营范围:“自制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01050052229。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现场检查,酒吧内二楼KTV包间有4位客人,显示器及音乐处于播放状态,其经营项目与该酒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符,属超范围经营。该投诉情况属实。 4. 关于“信访人感觉信息被泄露了”问题。 2018年11月8日,府南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钮波同志分别约谈此投诉件经办人员(陈凯、胡婷),其均表示未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该投诉情况不属实。 5. 关于“信访人诉求取缔违法证照不全的KTV”问题。经查,该酒吧经营有文化娱乐项目,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投诉情况属实。 综上,该投诉问题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青羊区副区长杜朝伦 责任单位:青羊区政府 责任人:青羊区城市管理局局长颜崇建、青羊区文体旅局局长江颖 (一)关于“噪音污染”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朝伦;责任单位: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责任人: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局长颜崇建。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青羊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于2018年11月6日对商家出具《调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月8日青羊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该商家出具了《立案审批表》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商家于2018年11月8日前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商家噪音超标问题立案查处。 (二)关于“证照不齐全”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朝伦;责任单位:成都市青羊区文体旅局;责任人:成都市青羊区文体旅局局长江颖。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青羊区文体旅局责令该酒吧按要求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前,不得经营文化娱乐项目。 (三)关于“信访人诉求取缔违法证照不全的KTV”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朝伦;责任单位:成都市青羊区文体旅局;责任人:成都市青羊区文体旅局局长江颖。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青羊区文体旅局责令BAR-KTV商家整改,商家自行拆除包间内点歌台、音响、话筒等音乐设备,现已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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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D510000201811050048 | 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片区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南湖三号桥后面已经修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每次经过臭味熏天。修建污水处理厂没有任何公示,都是偷偷摸摸修的。南湖半岛的旁边剑南大道紧邻江安河,打着河道整治工程的幌子修另外一个污水处理厂。据说还要再修一个垃圾中转站。信访人向市长热线等部门反映,但是每次结果都是下放到华阳街道办,街道办的回复不一致。最近,晚上偷偷摸摸有不知道是社会人员还是街道办人员,来征求居民的意见,没有出具工作证,还向老年人说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染。诉求:要求环保督察组亲自调查。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天府新区、双流区: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1.据调查,被投诉点位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2.投诉人反映“南湖三号桥后面已经修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问题,实为成都天投实业有限公司设置的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非永久性,位于华阳街道南湖南路江安河右岸,主要解决华阳老城区滨河路—锦江路片区污水溢流问题,属于应急性质,反映不属实。3.投诉人反映的“臭味熏天”问题,经调查,该安放点位周边无臭味,反映不属实。4.投诉人反映“没有任何公示”问题,由于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穿江安河段病害排水不畅,部分污水进入江安河,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为加快解决该问题,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布设临时应急设备,确保污水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环评。反映属实。5.投诉人反映的“打着河道整治工程的幌子修另外一个污水处理厂”问题。实为江安河成都部分段整治工程二期一阶段工程,与该设备安放无关。反映不属实。6.投诉人反映的“修一个垃圾中转站”问题,据查,目前无意向无选址。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双流区副区长刘伟 责任单位:天府新区、双流区 责任人:吴华平 环保和统筹城乡局副局长、古利军 规划建设国土局副局长,黄玖辉 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副局长,万继军 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尹宏波 双流区水务局局长, (一)关于“臭味熏天”: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两处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二)关于“没有任何公示”:两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属临时应急设备,用于临时过渡处理片区污水,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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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D510000201811050039 | 成都市新都区菲力欧洁具厂,生产洁具的,近期安装了净化装置,但刺鼻的味道还是有。距离村民的家最近的不到3米,一到雨季,雨水就排不走,且影响村民采光。向区、镇两级反映多次,都没有解决。该厂房三面都是住家户,不知其修建是否合理。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原因为:按照“散乱污”企业动态监管机制,该企业因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已被列为整改规范类“散乱污”工业企业,目前正在停业整改。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7〕168号)要求,该企业需完善相关手续,经当地区(市)县政府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2016年7月编制环境影响备案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应以油漆车间为中心50米范围。因厂界东南侧50米外为农户居住区,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农户、无学校、医院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物分布,因此,外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2018年8月30日,该厂委托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排放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达标排放。但生产过程中仍会产生一定的刺鼻气味,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周边居民生活废水主要经厂房外侧的排水沟排入污水管网,该排水沟比村民房屋地势较低,若遇雨季,杂物冲入水沟易造成排水不畅。群众反映村民排水问题属实。 3.该厂周边居住居民共有26户,厂房与周边民房平均距离10米以上,且厂房地基低于周边民房平均约2米,不会影响采光,但会遮掩部分视线。 4.该厂原为合兴农贸市场使用,2005年,为解决合兴片区老百姓卖菜难和交通拥堵问题,合兴市场管理服务公司在新谊2社租用30亩土地,修建了蔬菜批发市场。2013年,因蔬菜批发行业下滑,合兴市场管理方将该厂房租给了菲力欧洁具厂,该厂租用厂房后,未进行过改扩建。 |
属实 | 责任领导:新都区副区长吴昊 责任单位:新都区政府 责任人:石板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明忠 (一)关于“安装了净化设备,仍存在刺激性味道问题” 责任领导:新都区副区长吴昊;责任单位:石板滩镇人民政府;责任人:石板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明忠。 一是责令该厂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并加强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废气扰民,污染环境;二是责成石板滩镇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大对该企业监管巡查力度,严禁其违法排污;三是责成新都区环保局在该厂恢复生产后进行废气执法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二)关于“影响村民排水问题” 责任领导:新都区副区长吴昊;责任单位:石板滩镇人民政府;责任人:石板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明忠。 针对雨季排水不畅问题,石板滩镇政府已责成新谊社区、市场管理方和菲力欧洁具厂立即进行清掏,并要求新谊社区定期对该排水沟巡查,发现堵塞及时处理,确保村民排水畅通,清掏工作已于2018年11月7日完成。 综上,下一步,新都区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7〕16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一刀切”的通知》(成办函〔2018〕18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责成职能部门配合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整治规范、组织生产。 |
无 |
56 | D510000201811050041 | 成都市天府新区美富特公司打着修河堤的名义,偷偷修建污水处理厂和意向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离最近南湖半岛小区仅仅有50m的距离,使用的化学用剂、产生噪音、气味都会对居民产生很大影响。这里是先有小区,入住率已经70-80%,房子已经卖完, 才修建的污水处理厂。南湖锦江社区、白马寺社区工作人员是知道要修污水处理厂,但是从来没告知居民,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公示。在修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按照要求裸土覆盖,及时清运垃圾,治理扬尘。咨询社区有没有环评等同意修建的文件,回复说没有。11月1日武警学院相关人员向居民解释这块地是租用了2亩地给双流区水务局,具体用途他们不清楚。今天某官微(具体是哪个不记得了)发布公告:说这块地是借用的。说辞不一样了。昨天晚上社区工作人员到小区内找居民填写“双流区剑南大道东侧临时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意见登记表”,信访人认为这个意见登记表的工作程序不对,然后内容也不符合要求。诉求:请求省级以上的相关人员亲自解决问题,不要交给天府新区、双流区地方政府处理。建议污水处理厂建立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合乎环评的位置。修建之前与周围的居民先进行充分沟通。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天府新区、双流区: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1.被投诉点位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2.投诉人反映“打着修河堤的名义”问题,实为江安河成都部分段整治工程二期一阶段工程,与该设备安放无关。反映不属实。3.投诉人反映的“意向垃圾中转站”问题,据查,目前无意向无选址。反映不属实。4.投诉人反映的“污水处理厂离最近南湖半岛小区仅仅有50m的距离”问题,经实测,该临时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反映不属实。5.投诉人反映的“使用的化学用剂、产生噪音、气味都会对居民产生很大影响”问题,经调查,该安放点位周边无臭味和噪音,反映不属实。6.投诉人反映“没有任何公示”问题,由于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穿江安河段病害排水不畅,部分污水进入江安河,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为加快解决该问题,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布设临时应急设备,确保污水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环评。反映属实。7.投诉人反映的“租用武警学院土地”问题,经核查,土地权属单位无偿借用给双流区政府安放设备。反映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双流区副区长刘伟 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 责任人:吴华平 环保和统筹城乡局副局长,古利军 规划建设国土局副局长,黄玖辉 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副局长,万继军 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尹宏波 双流区水务局局长,刘志勇 双流区环保局局长 (一)关于“距离近、噪音和气味”: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该三处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 (二)关于“没有任何公示”:双流区水务局于2018年7月1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依规进行了公示。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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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D510000201811050011 | 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油坊坳屠狗场无证经营,杀狗环境卫生非常恶劣,污水血水肆意横流,味道特别大,污染严重,而且这些狗来路不明,很多都是偷来的,有脖子上都有项圈的宠物狗,有很多还有病,现场有发现套狗偷狗的工具,有毒针,毒镖等,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堪忧,多次向地方政府举报过,政府都包庇保护,通过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每次检查的时候屠狗场就提前关门了,检查的走了又继续营业 | 成都市 | 水,大气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屠狗场无证经营问题属实。经当地有关部门查证,李福均开展犬只屠宰和狗肉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信息,无《营业执照》,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相关手续。(二)杀狗环境卫生恶劣,污水血水肆意横流,味道特别大,污染严重,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堪忧问题属实。11月4日,该屠狗场已被取缔,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有异味,地面有动物毛发等杂物,当地有关人员正在对冻库库存狗肉进行清点,但未发现杀狗行为,也未见杀狗所致的污水、血水。(三)多次举报,政府都包庇保护,通过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每次检查的时候屠狗场就提前关门了,检查的走了又继续营业问题不属实。经调查人员了解,简阳市11月4日之前未接到过奎星村有非法宰杀犬只及污染环境的相关举报。 11月4日收到举报后,赓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取缔了该屠狗场。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单位:市农委、简阳市政府 责 任 人:简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钟世斌 (一)关于“无证经营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蒋德阳;简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钟世斌; 责任单位: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简阳市政府; 责 任 人: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陈建根。 整改措施:1、取缔该屠狗场,已完成。2、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3、对该场所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已完成。 (二)关于“杀狗环境卫生恶劣,污水血水肆意横流,味道特别大,污染严重,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堪忧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蒋德阳;简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钟世斌; 责任单位: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简阳市政府; 责 任 人: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陈建根。 整改措施:1、对冻库犬产品封存,依法处理。2、在冻库犬产品处理完成前对该屠狗场定期消毒。3、对该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消除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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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D510000201811050026 | 成都市彭州市军乐镇银定村支书张乐付把他家的“小康陶瓷厂”的库房出租给李丽作生产厂房,生产陶瓷,乱排粉尘和污水,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很大。希望环保部门对此厂进行查处。 | 成都市 | 大气,水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现场调查时,该作坊内堆放有酒瓶陶瓷罐和生产设备,正在烧制模具,未进行其他生产工序,现场未发现有粉尘和污水外排现象,无环保治理设施。走访军乐镇银定村7组周边群众,均反映李莉租用的生产厂房有间断生产情况,未发现有粉尘和污水乱排现象。据李莉介绍,她于2018年10月接到订单后开始加工作业,经核查,该作坊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
属实 | 责任领导:彭州市政府副市长付光文 责任单位:彭州市政府 责任人:霞和忠 彭州市经科信局机关党委书记、王海龙 彭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2018年11月6日,彭州市对该作坊进行了取缔,11月8日,经再次现场核查,已实现“两断三清”,彭州市经科信局、军乐镇已将该作坊纳入“散乱污”台账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其死灰复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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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D510000201811050024 | 成都市崇州市工业区金鸡市场里有一家加工作坊(具体情况举报人说不清楚)每晚凌晨两点到五点半杀几百上千只鸡、鸭,有很多松香味,很臭。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关于有很多松香味、很臭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倍鲜禽业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有异味。经现场执法人员核实,该公司生产作业时间为每日凌晨两点到五点半,现场调查当日屠宰量为1319只鸡鸭;加工时,该公司在进行活禽宰杀时使用松香甘油酯(属食品添加剂)作为禽类脱毛剂,符合相关规定,但脱毛工序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
属实 | 责任领导:崇州市副市长叶志俊 责任单位:崇州市市场服务中心 责 任 人:崇州市市场服务中心主任杨强。 1、行政处罚情况。崇州市环保局责令倍鲜禽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因该公司现有环境无法满足环评要求,该公司已同意搬迁至其他场所生产,搬迁工作于2018年11月8日开始。市场服务中心约谈市场开办方力兴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加大市场内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 3、下一步,崇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督促力兴公司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内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和减少对群众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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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D510000201811050001 | 成都市简阳市河东新区江水湾3期居民楼下,2012年以来非法开设了一家大型KTV欢乐迪,属于无证经营,并且开在居民楼二楼,长期噪音扰民,小区业主多次向当地文体广新局、工商局、环保局,市长信箱反映无果,并且相互推诿,一直未取缔。2018年又在该居民楼一楼开设了一家空瓶子音乐酒吧,经常请驻唱歌手进行演出,噪声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希望督察组督促简阳市有关单位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 成都市 | 噪声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1.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其登记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3144189289,名称: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住所: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78号附1号19号楼(京龙江水湾),类别: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卡拉OK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周孟祥,成立时间:2014年12月23日;该场所办理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2.空瓶子音乐酒吧(实为简阳市音乐瓶子酒吧):其登记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5MA6C5CHJ,名称:简阳市音乐瓶子酒吧,经营场所: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74号19号楼BC幢1层7号,类别: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酒吧服务;酒水、饮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卿绍军,注册时间:2017年10月24日;该场所办理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营业性演出许可(内资文艺表演团体),但未取得表演场所相关资质。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简阳市欢乐迪量贩歌城问题一是投诉反映“开在居民楼二楼” 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场所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附1号19号楼2楼(京龙江水湾3期),该栋建筑属于商住楼 2.关于投诉反映“非法开设”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二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之规定,该场所设立于商住楼内,不符合设立条件。 3.关于投诉反映“该场所属于无证经营”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场所于2012年9月20日办理了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2014年12月23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4.关于投诉反映“长期噪音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9月27日,简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边界噪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51”(标准限值为“50”)。 5.关于投诉反映“小区业主多次向文体广新局、工商局、环保局,市长信箱反映无果,并且相互推诿” 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文化、工商、环保、城管得到群众举报、市长信箱反映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噪音扰民问题件后,均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置,并依照规定进行回复。 6.投诉反映“一直未取缔问题”。经核查,该反映情况属实。自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设立以来,工商、文化、城管、公安分别予以了行政处罚。2018年9月13日,文化部门向该场所送达了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彻底取缔,防止反弹,简阳市政府组织行动组于11月6日对其采取了断电措施。 7.关于音乐瓶子酒吧问题一是投诉反映“2018年又在该居民楼一楼开设了一家空瓶子音乐酒吧”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场所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74号19号楼BC幢1层7号。 8.关于投诉反映“经常请驻唱歌手进行演出” 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5月以来,简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两次发现该场所内有驻唱歌手演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执法人员均现场予以制止,并进行法规教育和警示谈话。 9.投诉反映“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11月7日简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人员对简阳市音乐瓶子酒吧周围27家居民进行入户调查,其中8户居民表示受到简阳市音乐瓶子酒吧噪音影响。 |
属实 | 责任领导:简阳市副市长,昌朝戎 责任单位:简阳市文广新局 责 任 人:简阳市文广新局执法大队队长邹磊 (一)关于“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非法开设、无证经营,长期噪音扰民问题”1、2018年9月13日,简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简阳市欢乐迪量贩歌城送达了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1月6日对该场所实施了断电措施。 2、简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简阳市欢乐迪量贩式歌城在2018年11月6日前停止营业。 (二)关于“音乐瓶子酒吧经常请驻唱歌手进行演出,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问题” 1、2018年11月6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对涉嫌非法演出的电贝司、电子琴、架子鼓等演出设备予以扣押,并已于11月7日立案调查。 2、简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简阳市音乐瓶子酒吧于2018年11月6日前停止非法演出活动,杜绝噪音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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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D510000201811050016 | 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有一个无证经营屠狗场,卫生环境恶劣、污水污染环境,居民之前向简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农林局等部门反映了问题,昨天部门去了现场,但是没有处理,屠狗场内现在有一千多条屠宰了未处理的狗,现场还有毒镖等工具,这些狗可能携带有病毒,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请督促简阳市政府尽快处理这些死狗,彻底关闭屠狗场,保障周边居民安全 | 成都市 | 水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简阳市工商质监局核查该屠狗场未有工商登记信息,未办理营业执照,11月4日现场核查,场内有刚宰杀犬只28只,冻库内有白条犬1769只,合计重量19291.8公斤,有活犬171只,其中宠物犬60只,中华田园犬111只,该宰杀点未能提供上述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11月6日,李福均等3名屠宰场负责人已于11月4日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其屠狗场已被公安部门查封,犬产品已由公安机关就地封存,活体犬只已送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屠宰场所除冻库外其余违建已拆除,场内铺有白色管道收集屠宰废水到化粪池,场所周边未见废水外排,现场没有发现屠宰和复养现象。 |
属实 | 责任领导:简阳副市长,罗胤;责任单位:简阳市农林局;责任人:简阳市农林局局长,吴良先。 (一)由射洪坝街道办负责对该宰杀点的违建进行拆除,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拆除工作已于11月6日完成。(二)由简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三)由简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犬产品被依法处理前每天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四)由公安机关对该宰杀点负责人员进行立案调查,11月5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福均等3名宰杀点负责人刑事拘留。 |
无 |
62 | D510000201811050008 | 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500号天空城小区6栋3单元1楼5号住户住改商经营麻将馆,每天上午九点过到晚上十二点左右一直营业,麻将和打牌的人的叫骂声音很大,严重影响生活,小孩无法学习,打牌的很多人抽烟,也影响周边居民健康,麻将馆10月1日开始营业,经营了一个多月了,居民多次反映,向万年场派出所报案多次,但是都没有处理下来,因为没有综合执法权无法取缔,向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街道办、物业、成华区综合执法局、成华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以及成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等也举报了,都没有综合执法权,导致到现在还没有处理。多次举报以后开麻将馆的人还骂人,警察去了也骂警察。 | 成都市 | 噪音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该麻将馆娱乐活动期间娱乐人员喧哗噪音、烟草异味扰民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6日9时,成华区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麻将馆系租赁户非法经营,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华区副区长,韩际舒 责任单位:成华区城管局 责 任 人:成华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温洁成 成华区相关职能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约谈该麻将馆经营者,要求其将麻将馆于11月7日前自行关停,不再营业。11月7日15时,万年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核实,6台麻将桌已搬离,该麻将馆已整改完毕,经营者已清退离开,房屋已交还原房东。 |
无 |
63 | D510000201811050017 | 成都市温江食品工业研究所”实际上是一个洗碗厂,该厂直接排污水到路边的水沟,气味很大。该厂遇到检查就关闭,检查一过就恢复经营。希望环保部门查处该厂 | 成都市 | 水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为温江耀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龙凤社区3组33号,2018年8月7日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5MA679T1Q1G),经营者为黄铭耀,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厨房餐具清洁服务。经现场调查,黄铭耀2016年11月以成都鸿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63951305038),租用成都温江食品工业研究所公平镇龙凤社区厂房800平方米,进行餐具清洗服务,未办理任何手续,总投资额为23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投入生产,生产工艺为餐具—清洗—包装,建设有一条餐具清洗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有污水、废气、餐厨垃圾产生,建有一座60立方米的废水沉淀池,废气主要为餐厨垃圾堆放异味。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2月27日,温江区环境保护局首次接到群众对温江耀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的投诉后,按照《成都市温江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府办函〔2016〕8号)的要求,向公平街办下达《温江区网格化环境监管通知书》(温环监通字〔2017〕103号),移交该投诉件,要求公平街办依法调查处理。2018年3月1日,温江区公平街办现场调查时发现该服务中心无环评手续也无在当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黄铭耀以成都鸿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此经营,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63951305038),应属“散乱污”企业,对其采取强制断电措施。2018年5月21日,温江区环保局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并现场调查该服务中心,发现其存在私自接电,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2018年5月29日,温江环保局向公平街办下达《环境监管通报》(温环监通字〔2018〕016号),要求街道办事处对该服务中心进行关闭。2018年6月7日,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工作人员按照“散乱污”整治要求再次对该服务中心进行了断电处理。2018年6月29日,温江区环保局又一次接到群众投诉该服务中心噪音和废气扰民的问题,经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现场调查,发现该服务中心虽处于断电停产状态,无生产废水外排,但把厂房作为仓储中转站使用,将收集的餐具外运委托成都市温江区晟洁科技有限公司清洗,中转过程产生的装卸噪声以及餐厨垃圾发出的气味被群众再次投诉。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再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整治要求关停。 (三)现场调查情况。 1.针对群众反映的“‘成都市温江食品工业研究所’实际上是一个洗碗厂,该厂直接排污水到路边的水沟,气味很大”的问题。2018年11月6日,经现场核查,温江耀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处于断电停产状态,厂区确有残存餐厨垃圾散发的气味,但现场未发现其污水排放到路边水沟的情况。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针对群众反映“该厂遇到检查就关闭,检查一过就恢复经营”问题。2018年以来,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多次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并及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2018年2月27日,温江区环保局首次接到投诉后,于2018年3月1日,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对该厂进行现场调查,当即对其餐具清洁生产线实施断电处理,要求其及时清运废弃物,并停产整顿。2018年5月21日,温江区环保局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并现场调查该服务中心,发现其存在私自接电,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2018年5月29日,温江区环保局向公平街办下达《环境监管通报》(温环监通字〔2018〕016号),要求街道办事处对该服务中心进行关闭。2018年6月7日,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工作人员按照“散乱污”整治要求再次对该服务中心进行了断电处理。2018年6月29日,温江区环保局又一次接到群众投诉该服务中心噪音和废气扰民的问题,经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现场调查,发现该服务中心虽处于断电停产状态,无生产废水外排,但把厂房作为仓储中转站使用,将收集的餐具外运委托成都市温江区晟洁科技有限公司清洗,中转过程产生的装卸噪声以及餐厨垃圾发出的气味导致群众再次投诉。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再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整治要求关停。群众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温江区政府副区长鄢光忠 责任单位:温江区环保局 责任人:温江区环保局副局长,李文强 (一)关于“群众反映的‘成都市温江食品工业研究所’实际上是一个洗碗厂,该厂直接排污水到路边的水沟,气味很大”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鄢光忠;责任单位:温江区公平街办;责任人:公平街办副主任赵纪东 1.公平街办立即采取措施对温江耀浩餐饮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拆除所有设备,按要求完成“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场地)。(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 2.公平街办于2018年11月10日前组织人员对周边沟渠进行清理,并按照“河长制”要求,加强对厂区周边水系巡查力度。(长期坚持) (二)关于“该厂遇到检查就关闭,检查一过就恢复经营”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鄢光忠;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责任人:区环保局副局长李文强。 经调查核实,温江区环保局及时办理并回复了群众投诉,并会同公平街办于2018年3月、6月分别对该厂餐具清洁生产线实施断电处理至今,目前未生产。温江区环保局、公平街办加强对成都温江食品工业研究所场所的日常巡查监管,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长期坚持) |
无 |
64 | D510000201811050027 | 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油房坳有个非法屠宰场,偷狗屠杀、用病狗肉冒充羊肉销售,污染环境,卫生不合格 | 成都市 | 水,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所反映情况属实。 经简阳市工商质监局核查该屠狗场未有工商登记信息,未办理营业执照,11月4日现场核查,场内有刚宰杀犬只28只,冻库内有白条犬1769只,合计重量19291.8公斤,有活犬171只,其中宠物犬60只,中华田园犬111只,该宰杀点未能提供上述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11月6日,李福均等3名屠宰场负责人已于11月4日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其屠狗场已被公安部门查封,犬产品已由公安机关就地封存,活体犬只已送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屠宰场所除冻库外其余违建已拆除,场内铺有白色管道收集屠宰废水到化粪池,场所周边未见废水外排,现场没有发现屠宰和复养现象。11月6日下午4:00-8:00,简阳市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47家羊肉汤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所经营的生熟肉品和内脏都是羊肉、羊内脏,未发现用狗肉冒充羊肉销售的行为。 |
属实 | 责任领导:简阳市副市长,罗胤 责任单位:简阳市农林局 责 任 人:简阳市农林局局长吴良先 (一)由射洪坝街道办负责对该宰杀点的违建进行拆除,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拆除工作已于11月6日完成。(二)由公安机关对该宰杀点负责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犬产品进行就地封存,11月5日公安机关已对李福均等3名宰杀点负责人依法刑事拘留,对犬产品进行了就地查封。 |
无 |
65 | D510000201811050036 | 成都市简阳市举报东溪镇油房坳的屠狗场,无证经营,杀了15吨狗肉在冻库场里,要求及时处理,有些狗肉有毒,避免流向市场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所反应情况属实。 经简阳市工商质监局核查该屠狗场未有工商登记信息,未办理营业执照,11月4日现场核查,场内有刚宰杀犬只28只,冻库内有白条犬1769只,合计重量19291.8公斤,有活犬171只,其中宠物犬60只,中华田园犬111只,该宰杀点未能提供上述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11月6,李福均等3名屠宰场负责人已于11月4日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其屠狗场已被公安部门查封,犬产品已由公安机关就地封存,活体犬只已送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屠宰场所除冻库外其余违建已拆除,场内铺有白色管道收集屠宰废水到化粪池,场所周边未见废水外排,现场没有发现屠宰和复养现象。 |
属实 | 责任领导:简阳市副市长,罗胤 责任单位:简阳市农林局 责任人:简阳市农林局局长吴良先。 (一)由射洪坝街道办负责对该宰杀点的违建进行拆除,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拆除工作已于11月6日完成。(二)由简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三)由简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犬产品被依法处理前每天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
无 |
66 | D510000201811050032 | 成都市武侯区私人将七道堰街街口公共厕所旁社区服务中心隔壁的公共绿地破坏,用于个人经营,违背了习主席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宗旨,请中央督察组调查。 | 成都市 | 其他污染 | 经现场核查,群众所反应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该地块为成都市政府于80年代安排给成都市园林局作为苗圃基地使用地块(称武侯基地),2009年,基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绿化工程三队负责至今。 随着城市发展,基地培育功能减弱,转为市政建设树木移植的假植基地。因多年假植苗木,场地内空间狭仄,植物长势差、杂乱无序,影响城市绿化景观。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初高压线迁改,高压走廊配套设施拆除,原有相邻封闭绿地逐步形成开敞空间,仅基地封闭与周边环境分隔。应社区群众反映,市绿化工程三队对基地进行了景观改造。因该单位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弥补单位职工基本支出和日常维护资金,计划改造完成后为市民提供有偿服务。2017年初搭建了部分临时建筑198㎡(未完全形成),至今未实施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全域推进天府绿道建设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中优”区域“两拆一增”工作,推进高品质宜居生活城市建设,市绿化工程三队停止基地经营活动建设计划。 2018年9月28日,市绿化工程三队配合武侯区社区级绿道建设,拆除基地围墙,与现有开敞空间融为一体成为公共服务空间。 (三)现场调查情况。 1. 基地内存在临时搭建198㎡,群众信访举报件中“公共绿地破坏”的情况属实。 2. 基地内无经营行为,群众信访举报件中“用于个人经营”的情况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武侯区区长,林丽 责任单位:成都市林园局 责任人:成都市林园局副局长,张燕。 (一)关于“武侯基地公共绿地破坏问题”。 1. 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围墙和临时搭建房屋198平方米拆除工作。 2.于2018年11月30日前配合武侯区社区级绿道建设对基地继续进行景观提升改造,完成后作为游园向市民开放。 (二)关于“用于经营的问题”。 1.现场无经营活动,开放后也不再用于任何经营活动。 |
无 |
67 | D510000201811050063 | 成都市郫都区:1、华邑阳光里小区一期里有七八家住改商的麻将馆噪音扰民,从早到晚,尤其是周末的非常吵,有些还摆在外面的花园平台里;2、小区周边的道路普遍存在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的情况,道路本来就很窄,造成道路拥堵;3、环卫车辆无法方便进入,垃圾清理不及时,晚上还有烧烤摊等流动商贩,周围有在建工程,导致整个街道脏乱差,扬尘问题也很严重,整体的市容市貌很差。这些情况都存在了很多年。信访人向市长热线反映过多次,但是都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诉求:取缔关闭麻将馆,解决整治占道停车的问题。 | 成都市 | 噪音,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噪音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18年11月6日11时,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华邑阳光里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小区一期内共存在麻将馆8家,其中8-2-105号冉隆义家已于2018年6月停止经营活动。8家麻将馆均为小区业主利用本人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产权性质均为住宅。通过走访华邑阳光里小区居民得知,此8家麻将馆确实存在噪音扰民问题。 2.关于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18年11月6日11时,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华邑阳光里周边道路进行现场查看。经查看,犀浦街道龙呤路、龙梓路等周边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完整,道路畅通,停车秩序良好,但小区车辆出入通道存在机动车乱停乱放情况。 3.关于垃圾清理不及时,街道脏乱差,扬尘严重,流动商贩占道经营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18年6月至9月由于龙泉洛带垃圾处理场末端出现问题,导致小区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存在垃圾积存、爆桶现象。2018年9月25日龙泉洛带垃圾处理场恢复正常运行。2018年11月6日,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华邑阳光里小区周边道路及垃圾中转房进行现场查看,该区域环卫车辆通行道路畅通,桶内有待转运的生活垃圾,未发现积存、爆桶现象,小区生活垃圾清运已实现日产日清。 2018年11月6日,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华邑阳光里小区周边在建工地进行调查。经调查,周边共有3处在建工地。经查看,工地现场冲洗降尘设施齐备、喷淋系统全面开启配合降尘、打围较为规范,龙吟路、龙梓路面干净、整洁,未发现扬尘污染问题。 2018年11月6日,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周边区域市容市貌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有流动商贩、临街商铺越门占道经营情况。2018年11月6日18时,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华邑阳光里周边区域进行复查,发现2处流动商贩、4家临街商铺乱搭棚架占道经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郫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静(问题1);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静(问题2);副区长张涛(问题3) 责任单位:郫都区公安分局(问题1);郫都区公安分局(问题2);郫都区人民政府(问题3) 责任人:郫都区公安分局犀浦派出所所长李江(问题1);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贺涛(问题2);犀浦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涛、区人大犀浦街工委副主任阳华刚(问题3) (一)关于噪音扰民问题。1.行政处罚情况:郫都区公安分局依法将经营人员传唤至犀浦派出所接受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分别对华邑阳光里小区一期1-2-105号何小林、22-1-102李玉香、2-2-101号李玉华给予行政警告处罚。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18年11月6日14时33分,郫都区公安分局对华邑阳光里小区8家麻将馆经营者进行集中约谈,再次进行法律告诫。2018年11月6日11时,郫都区房管局对华邑阳光里小区一期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拍照取证,对成都华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2018年11月7日22时,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华邑阳光里一期8家麻将馆进行检查,未发现存在经营行为。2018年11月8日15时,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再次对华邑阳光里一期8家麻将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5家未营业,有3家麻将馆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存在较大的噪音,干扰了周边邻居正常生活。郫都区公安分局依法对3家经营人员传唤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同时,该小区8家麻将馆经营人员均认识到了开设麻将馆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主动承诺立即自行关闭麻将馆。(2018年11月8日已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的问题。1. 无行政处罚情况。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18年11月6日,龙吟路、龙梓路市政道路交通秩序良好,未发现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但华邑阳光里小区出入通道口有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因车辆停放区域属小区道路,不属于市政道路,为此,公安分局与乱停放车辆车主进行电话联系,对车主进行劝离,并与小区物业进行沟通联系,要求物业引导小区业主规范停放车辆。(2018年11月6日已完成整改工作)。 (三)关于流动商贩占道经营问题。1. 无行政处罚情况。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18年11月6日,郫都区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2处流动商贩进行了劝导和教育、要求乱搭棚架占道经营的4处商家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自行拆除占道棚架。2018年11月7日,4处商家已自行拆除占道棚架。(2018年11月7日已完成整改)。 同时犀浦街道安排专人逐一对商家店铺进行宣传,要求其归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如发现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制止。 |
无 |
68 | D510000201811050035 | 每天凌晨2-3点左右,双流机场的深夜航班航行路线从富华北路357号保利百合花园居民区飞过,小区居民深受其噪音的干扰,希望改变航线 | 成都市 | 噪声 | 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保利百合花园居民区位于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成都市区位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东侧,两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使得成都市区上空成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大部分进、离港航班的必经之地。保利百合花园楼盘大约位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161°真方位、27公里处,同时也处于西安、重庆、兰州及远方向至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落地航班所使用的进场程序的侧方约3公里处,进场航班飞越该小区上空侧方时,高度约为1200至1800米,每天凌晨2-3点左右,使用该进场程序的航班约为10个架次左右。经现场核实了解,保利百合花园每天凌晨2-3点左右有航班从上空侧方飞过,受影响较大的为5、6、8栋住宅居民。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总工程师聂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赵钢 责任单位: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运输处处长周亚军,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建设局副局长郭盛良 (一)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区、街道办、社区“三级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飞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二)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加大飞机噪音污染防治宣传解释力度,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民航飞行知识小卡片等媒介宣传飞机航线航班优化设置原则,并通过定期入户走访、交流座谈等方式,做好小区居民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获得小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抓紧推进天府机场建设工作,预计2020年底建成投用后,成都将实现“两场”同场化运行,届时将对航线和航班时刻进行优化。 |
无 |
69 | D510000201811050033 | 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油房坳有个非法屠宰场,偷狗屠杀、用病狗肉冒充羊肉销售,污染环境,卫生非常脏乱现场还发现偷狗的毒针。希望取缔该屠宰场 | 成都市 | 水,大气 |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 关于“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油房坳有个非法屠宰场”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李福均经营犬只屠宰生意未办理工商登记信息,无《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相关手续。 2. 关于“现场还发现有偷狗的毒针”、“偷狗屠杀”情况,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时发现一枚针管,未发现套狗偷狗工具。群众反映“现场还发现有偷狗的毒针”、“偷狗屠杀”情况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确定。 3. 关于“污染环境”、“卫生非常脏乱”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宰杀区域可见少量动物内脏,执法人员现场能闻到异味。经现场及周边查看,该宰杀点宰杀废水通过白色管道收集到化粪池,化粪池内设有一抽水泵,处理后的废水用软管抽至山上一蓄水池内用于农灌;宰杀点周边未见废水外排。 4. 关于“用病狗肉冒充羊肉销售”的问题,经现场核实,该问题不属实。11月6日下午4:00-8:00,简阳市农林局、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杨柳街道办、简城街道办、射洪坝街道办辖区内的47家羊肉汤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47家羊肉汤店经营的生熟肉品和内脏都是羊肉、羊内脏,未发现用狗肉冒充羊肉销售的行为。 |
属实 | 责任领导:简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钟世斌(问题一、二),简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胤(问题一); 责任单位:简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主任胡中明,简阳市农林局局长吴良先;(问题一) 简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涛(问题二) (一)关于“东溪镇油房坳有个非法屠宰场,希望取缔该屠宰场”的问题。一是由射洪坝街道办拆除违章搭建,11月6日,对除冻库外其余功能进行了全部拆除,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二是由简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三是由简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犬产品被依法处理前每天对宰杀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四是由公安机关对该宰杀点负责人员进行立案调查,11月5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福均等3名宰杀点负责人刑事拘留。 (二)关于“偷狗屠杀,现场还发现毒针”的问题。由公安机关对李福均等3名宰杀点负责人拘留审查,12月6日前提请简阳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
无 |
70 | D510000201811050023 | 成都市都江堰市联盟南路的联盟农贸市场存在环保不达标并且属于临时搭建的市场离杀鸡杀鸭的商贩直接将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在下水道里,安全卫生都不达标,环境脏乱差,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曾经有关部门就勒令关停,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至今都还存在。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 成都市 | 水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联盟农贸市场属于临时搭建的市场”的问题,经核实,该问题属实。该市场系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由于该区域住户较多,且周边无菜市场,当地老百姓为生产自救,沿街为市销售农产品,造成秩序较混乱,为了规范该区域的市容秩序管理,有效维护市容环境,联盟四组村民自主集资修建了该临时市场,面积约8亩,有固定商家180余家。 2.关于“联盟农贸市场存在环保不达标并且市场里杀鸡杀鸭的商贩直接将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在下水道里”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都江堰市相关职能部门2018年11月6-7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周边居民了解情况,同时,都江堰市水务局现场对市场内管网进行了勘查,该市场四家活禽宰杀商铺和一家水产商铺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了市场内雨水管网。 3.关于“安全卫生都不达标,环境脏乱差,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通过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明显垃圾污染等问题,但市场内管网存在淤污堵塞问题。 4.关于“曾经有关部门就勒令关停,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至今都还存在”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对有关市级部门和市场管理方核实了解,从该市场形成以来,未有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勒令关停该市场。 |
属实 | 责任领导:董健,都江堰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单位:都江堰市商务局 责任人:曾岷,都江堰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一)关于“联盟农贸市场属于临时搭建的市场”问题。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由于该区域住户较多,且周边无菜市场,当地老白姓为生产自救,沿街为市销售农产品,造成秩序较混乱。为了规范该区域的市容秩序管理,有效维护市容环境,联盟四组村民自主集资修建了该临时市场。都江堰市承接该临时市场服务功能的市场尚未施工建设,目前规划新市场已纳入禹通宝誉府项目内,该项目已于2018年7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江堰市将督促该项目业主加快建设进度,引导联盟农贸市场逐步进行调迁。(2020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存在环保不达标,市场里杀鸡杀鸭的商贩直接将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在下水道里”问题。 1.责成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办事处加强市场管理,市场管理方已落实专人定期清理、冲淘排污管网,在整改措施未到位前,暂停市场内进行活禽宰杀,商家统一售卖白条鸡、鸭。目前已于11月7日暂停活禽宰杀。(2018年11月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由永丰街道办事处筹措资金,都江堰市水务局给予技术指导,及时开展污水管网改造,预计完工时间三个月。目前已启动管网改造前期工作。(2019年2月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关于“安全卫生都不达标,环境脏乱差,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问题。 责成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办事处加强市场管理,市场管理方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加强市场内的卫生保洁,要求临时市场增加专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和及时进行卫生保洁;二是定期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进行药物消杀,降低四害密度;三是加大卫生保洁宣传和监督力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定期向周边居民反馈市场整改情况,设立投诉电话及信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目前反映管理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将长期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2018年11月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无 |
71 | D510000201811050019 |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文化街金丰苑6号小区有好几栋的楼顶都在私自圈养鸡,大概十七只左右,对小区环境污染严重,臭气刺鼻,并且鸡叫声严重扰民,小区业主多次向市长公开电话以及社区有关部门反映,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 成都市 | 大气噪声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赵镇文化街金丰苑6号小区楼顶现场发现养鸡业主圈养19只,临近周边南滨路75号小区发现1单元和2单元楼顶圈养18只鸡。 |
属实 | 责任领导:金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左光磊 责任单位:金堂县人民政府赵镇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金堂县人民政府赵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万如富。 金丰苑6号小区养鸡业主将17只运到乡下,其余2只宰杀;南滨路75号小区1单元和2单元18只鸡,截止11月6日14点已全部处置完毕。 |
无 |
72 | D510000201811050030 | 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世纪小区旁边直线距离不到400米的位置,正在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并且该厂没有通过环评、也没有相关的手续,周边小区业主担心该厂投入运营后会产生一些有毒气体以及臭味,并且小区周围已经有两个污水处理厂了,现在又修建一个,非常担心以后的生活环境受到影响。希望督查组实地调查并将该污水处理厂搬迁。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天府新区、双流区: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1.据调查,被投诉南湖国际附近片区的三个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为:一处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另外两处为成都天投实业有限公司设置的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非永久性,位于华阳街道南湖南路江安河右岸、南湖东路截污堰,分别主要解决华阳老城区滨河路-锦江路片区、府河路片区污水溢流问题,属于应急性质,分别已于2018年5月、2018年4月投入使用。 2.投诉人反映“正在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并且该厂没有通过环评、也没有相关的手续”问题,由于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穿江安河段病害排水不畅,部分污水进入江安河,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为加快解决该问题,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布设临时应急设备,确保污水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进行环评。反映属实。 3.投诉人反映的“投入运营后会产生一些有毒气体以及臭味”问题,经调查,该安放点位周边无有毒气体、无臭味,反映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 责任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责任人:环境保护和统筹城乡局局长王宏,规划建设国土局局长林强,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局长雷霆,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局长吴远飞,华阳街道办事处主任徐惠民,成都天投集团总经理蓝唯。 (一)关于“有毒气体以及臭味”: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该三处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 (二)关于“无环评和相关的手续”:三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属临时应急设备,用于临时过渡处理片区污水,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
无 |
73 | D510000201811050007 | 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半岛附近正在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南湖半岛居民有如下意见:1.该污水处理厂的修建没有对居民进行公示,没有征求意见,就擅自动工进行修建;2.污水处理厂离居民区太近,选址有问题。希望污水处理厂另外选址修建。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1.被投诉点位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为双流区水务局采取租赁方式设置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非永久性。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 2.投诉人反映的“没有对居民进行公示”问题,由于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穿江安河段病害排水不畅,部分污水进入江安河,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为加快解决该问题,确保污水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布设临时应急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环评。反映属实。 3.投诉人反映“离居民区太近”问题,经实测,该临时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反映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 责任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责任人:环境保护和统筹城乡局局长王宏,规划建设国土局局长林强,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局长雷霆,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局长吴远飞,华阳街道办事处主任徐惠民,成都天投集团总经理蓝唯 (一)关于“距离太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为50-100米,该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二)关于“没有对居民进行公示”:剑南大道东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属临时应急设备,用于临时过渡处理片区污水,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拆除。双流区水务局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程序等开展相关工作,于2018年7月1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依规进行了公示。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
无 |
74 | D510000201811050037 | 成都市青羊区在二环路西一段99号天邑花园的位置,开了一家瓜子二手车大型卖场,有车辆售后及维修等业务。诉求:1.该卖场没有环评报告2.装修一直发出刺鼻的油漆味和灰尘3.小区业主坚决反对该卖场在此地的经营行为。 | 成都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 关于“瓜子车商场没有环评报告”问题。经查,瓜子车商场未在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备案。该投诉情况属实。 2. 关于“瓜子车商场油漆味刺鼻的问题”。经查,瓜子车商场因内部装修,产生了一定装修异味。瓜子车商场针对粉刷墙壁和铺设地坪所使用的乳胶漆和环氧面漆,分别提供了《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检测报告》和《SP-1232流展型环氧面漆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乳胶漆送检样品中游离甲醛、苯、甲苯及二甲苯等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 9756—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8〕);环氧面漆送检样品的苯、甲苯及二甲苯的质量符合达标要求(《流展型环氧地坪漆》〔Q/SPHG 18—2018〕表3 C类)。 2018年11月5日,青羊区环保局委托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瓜子车商场毗邻小区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按照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5),2018年11月5日瓜子车商场毗邻小区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均达标。经现场勘察,虽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达标,但装修异味确实存在。该投诉情况属实。 3. 关于“瓜子车商场存在灰尘的问题”。2018年11月4日,经青羊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光华街道中队现场调查,发现二环路西一段99号正门外存在裸露建筑垃圾和灰带,共计88平方米,未采取防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青羊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光华街道中队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涉嫌扬尘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5日,瓜子车商场已暂停施工并对场内建筑垃圾进行清理。2018年11月7日,青羊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光华街道中队对施工单位涉嫌扬尘问题发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青羊罚字〔2018〕791号),处罚金额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2018年11月7日,光华街办再次开展现场查勘,未发现扬尘情形。该投诉情况不属实。 4. 关于“撤离瓜子车商场的诉求”。经查,瓜子车商场于2018年7月31日经市工商局批准设立,营业期限为2018年7月31日至2047年6月22日,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6QLNP3E,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瓜子汽车成都分公司向天邑房产承租商业楼开展经营活动,系正常市场行为,无违规经营情况,要求其撤离的理由不充分。该投诉情况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朝伦;责任单位: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责任人: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邓毅。 1.瓜子车商场为汽车卖场,没有机动车维修和清洗业务,应归为批发、零售市场类,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故在投入营运前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即可,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瓜子车商场已于2018 年11 月6 日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851010500000331),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租用现有的商业用房,用于经营旧机动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租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带操作员的汽车租赁除外)。该备案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关于“喷漆作业产生刺鼻味道且造成小区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情况。 光华街办要求瓜子车商场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打围等有效屏蔽措施减少对毗邻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无 |
75 | D510000201811050050 | 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片区,不久前才知道南湖半岛后面一百米左右正在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在南湖国际三号桥下面也修了一个污水处理厂已经在运行了,据说南湖半岛这个污水处理厂旁边还有一个垃圾中转站的意向选址,加上以前华阳大市场这里也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就有三个污水处理厂环绕南湖片区,运行起来后臭气和噪声会污染环境、影响生活,据了解污水处理厂和垃圾中转站应该是不可以修建在居民聚居区,而且有两个污水处理厂修在江安河旁边,污水排进江安河,江安河冬季还有断流的情况,担心是否可以容纳这种污染,南湖片区是一个大型的居住区,有诸多小区,会对很多居民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2015年此地规划的是公园、绿地,但是现在没有规划手续就悄悄修建了污水处理厂,违反了环保法律,也不符合天府新区公园城市的定位,要求拆除迁移污水处理厂,取消垃圾中转站的意向选址,合理规划,就算是临时选址也不可以,临时的也不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污水处理厂不属于抢险救灾的性质,是不可以改变用地性质的,江安河上游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几年都没处理,也不能作为临时抢险的类别来定义和处理。污水处理厂是民生工程,更加应该建设在远离大型居民聚居区的地方,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行,尽快落实周围的公园绿地规划。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据调查,被投诉南湖国际附近片区的三个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为:一处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另外两处为成都天投实业有限公司设置的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非永久性,位于华阳街道南湖南路江安河右岸、南湖东路截污堰,分别主要解决华阳老城区滨河路-锦江路片区、府河路片区污水溢流问题,属于应急性质,分别已于2018年5月、2018年4月投入使用。 2.投诉人反映的“正在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加上以前华阳大市场这里也有一个污水处理厂”问题。为加快解决该问题,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剑南大道东侧江安河旁)安放临时应急设备,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反映不属实。 3.投诉人反映的“垃圾中转站的意向选址”问题,据查,目前无意向无选址。反映不属实。 4.投诉人反映的“臭气和噪声”问题,经调查,该安放点位周边无臭味和噪声。反映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双流区副区长刘伟;责任单位:天府新区,双流区;责任人:成都市水务局机关党委书记田文志,双流区水务局局长尹宏波。 (一)关于“臭气和噪声”: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该三处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 (二)关于“规划及环评问题”:三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属临时应急设备,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三)关于“拆除迁移污水处理厂”:该设备是由双流区水务局采用租赁的方式实施安放工作,租赁时限为2年,最迟2020年12月底前拆除,设备的安放投运将对河道水质、人居环境改善起到积极作用。目前,成都天府新区、双流区正在加快管网整治和污水处理厂等永久设施建设。 |
无 |
76 | D510000201811050015 | 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玉柳社区6组书记代伟,在村里私设屠宰点,专营杀猪,弄得村里血水到处流,影响村里环境卫生;烧炭到处是烟灰,整个村子都弥漫;晚上猪叫声太大,严重扰民. | 成都市 | 水,大气,噪声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经核查,都江堰市柳街镇御柳社区书记是刘文俊,社区主任是代伟。私设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蔡伟系该社区党支部支部委员。故投诉人举报“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玉柳社区6组书记代伟”中被投诉人姓名、职务及地址情况不属实。 2.经核查,投诉人举报的柳街镇玉柳社区6组有人私设屠宰点实际地址位于柳街镇御柳社区6组代家碾(本土地名),经营业主是蔡伟。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生猪屠宰点未按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和通过环评验收,属于未经定点设立的生猪屠宰场所。故投诉人举报“玉柳社区6组有人私设屠宰点,专营杀猪”情况属实。 3.经核查,专班组到达现场时为白天,柳街镇御柳社区6组蔡伟生猪屠宰点当时未屠宰生猪,现场未见血水到处流的情况,该屠宰点建有6个简易沉淀池和1个蓄粪池,屠宰废水及血污经管道统一排放至沉淀池中沉淀之后直排至乡村沟渠中,粪污暂存于蓄粪池中;周边沟渠、空地有部分枯枝败叶、杂草和未及时清运的生活垃圾,环境卫生较差。故投诉人举报“弄得村里血水到处流,影响村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 4.经核查,该屠宰点场地内有一台小蒸汽锅炉(燃料为煤炭),为屠宰场私设,专班人员到达现场时锅炉未燃烧,未见烟灰弥漫整个村子的情况,经询问当地周边村民,锅炉燃烧时会产生烟雾。故投诉人举报“烧炭到处是烟灰,整个村子都弥漫”情况属实。 5.经核查,该屠宰点白天未进行生猪屠宰,无猪叫声。通过询问周边居民,晚上屠宰生猪时,确有猪叫声,对居民休息造成影响。故投诉人举报“晚上猪叫声太大,严重扰民”情况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丽娜;责任单位:都江堰市政府;责任人:都江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刚。 1.专班组对蔡伟经营的非法生猪屠宰点依法予以取缔,蔡伟本人自行拆除了相关设施设备,责成柳街镇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该名同志处理。 2.责成柳街镇政府及御柳社区整治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周边污物杂物,要求于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整改。 3.都江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每月对该点位巡查一次以上,柳街镇政府每半月巡查一次以上,御柳社区每周对该点位巡查一次以上,防止该点位再次复宰。 |
无 |
77 | D510000201811050040 | 青羊区成都市天邑花园附近的瓜子二手车,没有环评报告,对周边的交通也产生了影响。 | 成都市 | 其他污染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瓜子车商场没有环评报告”问题。经查,瓜子车商场确未在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登记表备案。该投诉情况属实。 2。关于“瓜子车商场对周边交通产生影响”问题。经查,该商场现处于装修阶段,并未正式运营。商场周边道路主要涉及二环路和毗邻小区共用区间道路,商场客户车辆及展示车辆进出商场需经过区间道路,高峰时段易与小区进出车辆汇集,根据现有交通条件,商场车流会对周边交通产生一定影响。该投诉情况属实。 |
属实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朝伦;责任单位: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责任人: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邓毅。 1.瓜子车商场为汽车卖场,没有机动车维修和清洗业务,应归为批发、零售市场类,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故在投入营运前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即可,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瓜子车商场已于2018 年11 月6 日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851010500000331),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租用现有的商业用房,用于经营旧机动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租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带操作员的汽车租赁除外)。该备案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责任领导: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杜朝伦;责任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光华街道办事处;责任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光华街道办事主任,师柯。 光华街办责成瓜子车商场提供交通组织方案,一是对展示车辆进出采取错峰进出商场,科学组织车辆进场数量,“按批次、分时段”有序进出;二是加强通道和停放区域的管控力度,商场车辆不占用小区共用区间道路停放;三是商场内部预留客户停车位,客户车辆停放不占用小区共用区间道路停放(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无 |
78 | D510000201811050052 | 成都市温江区宏瑞世纪滨江小区1栋1单元203号破墙开门,经营麻将馆和超市,噪声扰民。没有烟草专卖证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还卖香烟及食品。 | 成都市 | 噪音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群众反映的“破墙开门”情况不属实。经现场踏勘和查阅楼盘竣工图(户型图),群众反映情况实为世纪滨江小区1栋1单元203号房景观阳台改造,其房屋业主将原景观阳台2处玻璃窗分别改造为1处玻璃推拉门和1处玻璃平开门,未存在破坏建筑墙体的现象。 2.群众反映的“经营麻将馆和超市,噪声扰民”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承租人单碧琼租用部分房屋用于经营麻将馆,麻将馆面积30余平方米,共摆放4张麻将机,经营时间为每日10:00-24:00,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群众反映的“没有烟草专卖证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还卖香烟和食品”的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承租人方建租用部分房屋用于经营“好邻舍”超市,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
属实 | (一)关于“破墙开门”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鄢光忠;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人:区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潘志勇。 1.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11月6日,温江区城管局对当事人方建擅自改变外立面(将窗改为门)的情形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整改,恢复原状。(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温江区城管局立即对当事人在窗台外私自搭建的梯步予以拆除。(2018年11月7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经营麻将馆和超市,噪声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陶旭东;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强。 1.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11月6日,温江区公安分局云溪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单碧琼经营家庭麻将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018年11月6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18年11月7日,该麻将馆已停止营业。温江区公安分局云溪派出所加强对小区物业的督促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问题反弹。(长期坚持) (三)关于“没有烟草专卖证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还卖香烟和食品”问题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刘宇彤; 责任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责任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局长赵勇登。 1.行政处罚情况。该经营场所产权性质为住宅,不符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18年11月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行为。(2018年11月7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18年11月7日,该超市已停止营业。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加强对世纪滨江小区1栋1单元203号的日常监管,坚决防止问题反弹。(长期坚持) |
无 |
79 | D510000201811050038 | 成都市青白江区信访人开设的养殖场,宏玉养殖场占地170亩,有250左右头猪,信访人认为现在环保有关部门一刀切,信访人的公司所有的经营执照有关手续都齐全,2018年10月15日之后就经常被环保有关单位勒令停养,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 | 成都市 | 其他污染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1.关于“环保一刀切的问题”。按照《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发布<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公告》,方案要求禁养区养殖场(户)进行停养关闭,限养区养殖场(户)提档升级或停养关闭。宏玉养殖场位于限养区,具备提档升级的基础条件,养殖业主可按要求进行提档升级;如养殖业主无条件、无意愿进行提档升级,也可主动停养关闭。该信访人反映“环保一刀切的问题”不属实。 2. 关于“宏玉养殖场投诉被勒令停养,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的问题”。因宏玉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大多数时间不在青白江区,姚渡镇进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政策宣传后,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谢燕华在未详细向经营者张才智汇报、沟通的前提下,擅作主张签署了《停养承诺书》,张才智看到谢燕华代签的《停养承诺书》后也未向镇政府核实,就自认为镇政府将强制对其养殖场进行关闭,随即进行了信访投诉。养殖场管理人员谢燕华签署《承诺书》、《停养承诺书》等均为自愿行为,不存在勒令停养的现象,目前该养殖场经营正常。该信访人反映“宏玉养殖场投诉被勒令停养,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的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责任领导:成都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单位: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责 任 人: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蒋德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健 (一)关于“环保一刀切的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蒋德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健。责任单位: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青白江区人民政府;责任人:青白江区姚渡镇党委书记 鲁涛。 整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实、做细相关工作。一是由青白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牵头,召开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政策宣传贯彻会议,详细解读有关政策,防范政策宣传不细、不实,避免出现在落实过程中出现“误解”和执行“偏差”。 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二是由姚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学习,深刻领会政策精神,着力强化基层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工作方式、服务意识等方面的业务素能,坚决杜绝政策把握不准确、宣传不到位、解释有偏差等问题。 在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 (二)关于“宏玉养殖场投诉被勒令停养,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的问题”。 责任领导: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蒋德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健。责任单位: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青白江区姚渡镇党委书记,鲁涛。 整改措施:加强与宏玉养殖场主要负责沟通,开展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已完成。 2018年11月6日、7日,姚渡镇有关负责人与宏玉养殖场经营者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宣传解释畜禽养殖过程中的污染治理、提档升级、停养关闭等政策要求和具体事项,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 |
无 |
80 | D510000201811050047 | 成都市双流区水务局在这里修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据了解日排放量至少是三万吨以上,但现场公布的牌子上说是一万吨,之前也有公示信息说是两万吨,这个污水处理厂周边有幼儿园、许多小区都离的很近,而且是悄悄修建起来的,之前没有做民意调查,这几天才开始做民意调查,有的小区还强制居民写意见,在居民的强烈反对下五天前停业了,社区领导是公开承诺要暂时停止这个污水厂项目,但是夜间还是在悄悄的施工。应该合理选址,远离居民聚居区。刚刚天府新区环保部门在微博上发了信息说是依据什么文件的37条,临时的污水处理厂不需要环评,但居民查阅这个依据,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本不相关。居民还接到自称是华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夜间两三点钟打电话又不说话。这个污水处理厂的管道材料说是租用成都武警学院的用地两年,这个地是军事用地是不能用于盈利的,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政府现在又改说是借用。希望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心声,周围聚居了约十万居民,选址应该合理,希望工作组亲自前往调查。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1.据调查,被投诉点位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2.投诉人反映的“修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据了解日排放量至少是三万吨以上”问题,该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非永久性,设计处理能力为1万吨/日,临时过渡处理片区污水。反映不属实。3. 投诉人反映的“周边有幼儿园、许多小区都离的很近”问题,经实测,该临时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反映不属实。4.投诉人反映“临时的污水处理厂不需要环评”问题,由于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穿江安河段病害排水不畅,部分污水进入江安河,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为加快解决该问题,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布设临时应急设备,确保污水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环评。反映属实。5.投诉人反映的“租用武警学院土地”问题,经核查,土地权属单位无偿借用给双流区政府安放设备。反映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双流区副区长刘伟;责任单位:天府新区,双流区;责任人:成都市水务局机关党委书记田文志,双流区水务局局长尹宏波。 (一)关于“距离很近”: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该处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二)关于“不需要环评”: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并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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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D510000201811050053 | 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半岛小区附近最近修了污水处理厂,就在信访人家里开窗户就可以看到,距离小区门口不足一百米,空气污染,气味大得很,很臭,噪声也特别大,尤其是晚上有卡车运淤泥的声音,还有水污染,旁边有江安河,江安河有一个江安河河道治理项目,本来治理已经有效果了,但是这个污水处理厂不断有黑色的污水排入江安河,又污染了江安河。向成都市12345反映多次,没有效果,希望重视一定帮忙处理。 | 成都市 | 其他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天府新区、双流区: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由陈先龙同志、刘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1.被投诉点位位于剑南大道东侧成都天府新区境内,具体位于武警警官学院校内,由双流区水务局2018年8月启动设备安放工作,主要解决剑南大道污水管道病害排水不畅、协和和华阳片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属于应急性质。2.投诉人反映的“南湖半岛小区附近修建的污水处理厂”实为移动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备,由双流区水务局采用租赁的方式实施安放工作,租赁时限为2年(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该设备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拆除。目前,成都天府新区、双流区正在加快管网整治和污水处理厂等永久设施建设。反映不属实。3.投诉人反映的“距离小区门口不足一百米”问题,经实测,该临时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反映不属实。4.投诉人反映的“气味大得很,很臭,噪声也特别大”问题,经调查,该安放点位目前尚未完成安放,未运行,反映不属实。 |
属实 |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先龙,双流区副区长刘伟;责任单位:天府新区,双流区;责任人:成都市水务局机关党委书记田文志,双流区水务局局长尹宏波。 (一)关于“修建污水处理厂”:因剑南大道污水管道过江安河段已出现部分污水下河现象,污染河道水质,影响人居环境,故选择在污水下河附近临时借用地块进行设备安放,应急收集处理下河污水,达标排放,避免污染河道。不存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问题。 (二)关于“距离小区门口不足一百米”: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中源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居民点离污水处理厂恶臭构筑物的距离为50-100米,该设备距离最近居民小区约180米,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该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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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D510000201811040068 | 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鸭子河畔一二水源保护区。鸭子河畔一二水源保护区内有两所学校(四川法官学院、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一直往河里排污水,据了解一级保护区内是不可以有学校等建筑,二级保护区也是有限制,不确定学校建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合理;河堤中间之前有排污口(近一个月没去看,排污是否还存在不确定)一直在向河里排放污水,这个排污口非常靠近着两所学校,不能确定污水源头是否是这两所学校,排出来的污水很多很臭,这个排污口在河边的步行道上靠近两所学校的地方就可以看见。 | 德阳市 | 水 | 2018年11月6日,德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曾雯、广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聂忠顺率德阳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德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广汉市环保局、广汉市新平镇、西高镇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鸭子河畔一二水源保护区内有两所学校(四川法官学院、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一直往河里排污水,据了解一级保护区内是不可以有学校等建筑,二级保护区也是有限制,不确定学校建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合理”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和四川法官学院均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不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而且,两所学校的污水均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至三星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未直接排入河道。 2.关于“河堤中间之前有排污口(近一个月没去看,排污是否还存在不确定)”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位于河堤中间的排污口实际为杨柳分干渠3号附渠的一条排灌沟,该沟渠长约 260 米,兼具农业灌溉和排洪排涝功能。经调查,该附渠分两处进入鸭子河,入河口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3.关于“排污口非常靠近着两所学校,不能确定污水源头是否是这两所学校,排出来的污水很多很臭,这个排污口在河边的步道上靠近两所学校的地方就可以看见”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现场调查,该入河口为排洪口而不是排污口,该处无污水排入,上游追溯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上界范围内3号附渠沿线也无集中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口。2018年11月7日,广汉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排灌沟渠及3号附渠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分别在早、中、晚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该处排灌沟及3号附渠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要求。 |
属实 | 1.关于群众投诉反映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两所学校排污”问题的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德阳市副市长徐光勇;责任单位:广汉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广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聂忠顺。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加强两所学校污水纳管的管理,做好市政污水管网维护工作,并长期坚持。 2.关于群众投诉反映的“河堤中间排污口问题” 的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德阳市副市长徐光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广汉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曾雯、广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聂忠顺。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做好入河口日常监管巡查,加强该处排灌沟及3号附渠日常管理,及时开展对沟渠的清理清掏;加强3号附渠上游2家企业(欧甲门业、精艺达家具:生活污水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无生产废水外排)污水排放监管,整治1户畜禽散养户,确保无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入该处沟渠,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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