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 5月 7日
平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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