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07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7号
平昌县鑫源种猪扩繁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511923000009235
投资人:陈琴华
地址:平昌县响滩镇冠岭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养殖污水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入下方河流,所排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2.4倍,总磷超标10.1倍,氨氮超标1.4倍,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150000.00元罚款(大写:拾伍万元整)。
2.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