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多年来全县天然水域禁渔成果,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春季禁捕渔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平昌县境内河段及干、支流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限: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三、禁渔规定:在禁渔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水禽放养、扎巢采卵和挖砂采石及其它水下工程作业等影响鱼类春繁活动;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在指定地点停靠、所有网具一律封存;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野生鱼,从严打击电、毒、炸鱼行为,做到“河内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
四、行为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五、严格处罚:违反禁渔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渔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渔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
六、举报电话:平昌县水产渔政局 0827—6222792 13568496366
特此通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