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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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2019-03-07 10:45 单位:县税务局 作者: 县税务局 阅读: 548次 【字体: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超过 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 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 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 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 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 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 12个月(以 1个月为 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个季度(以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在 2019 年 12 月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 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 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 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 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3号) 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53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5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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