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35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2号
平昌县镇龙镇宏发砖厂(经营人:蒲金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2G50M0E
经营人身份证号码:513028196809227637
地址:平昌县镇龙镇卧龙村1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平昌县镇龙镇卧龙村1社建设的砖厂项目原址重建并改变生产工艺且已动工建设,但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投资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