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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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昌府办函〔2018〕171号

2018-11-21 11:50 作者: 县政府办 阅读: 2869次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平昌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平昌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全县生态建设与贫困群众精准脱贫互促双赢,加快推进全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组建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川办发〔2018〕11号)精神,现就我县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通过组建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接造林项目,创新贫困户利益联结与激励机制,促进贫困群众深度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推进我县生态治理与脱贫攻坚两场战役的实施,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大局。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从今年秋季造林起,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除招投标严格限制的外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

(二)目标任务。按照“择优配强领办人、组建和确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每个乡镇(办事处)扶持发展1个造林专业合作社。平昌县巴山天香花椒有限公司、平昌县林业综合开发公司、平昌县林贸有限公司、五峰林场等林业企业各牵头组建1个。

二、组建程序和工作重点

(一)合作社组建

1.合作社条件。新成立的造林专业合作社除符合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外,还要求社员达到50人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80%以上,每个贫困人员只能加入一个造林合作社。

2.组建方式。可以新成立,也可以是现有专业合作社通过改制符合条件后成立。组建程序为,经领办人申请,县扶贫部门出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审核意见后,按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依法注册登记;现有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改制达到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后,由扶贫部门出具审核确认意见,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3.合作社名称。新组建合作社名称统一为“平昌县**(字号)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二)工作重点

1.配强领办人。发动有较强经济能力、有造林绿化技术、有团队管理能力的现代经营主体和自然人作为合作社领办人,并加强政策宣传。

2.执行项目评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造林项目评议办法,并将造林任务科学合理分解到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议工作,优先选择本乡镇的造林合作社或吸纳贫困户多、社会信誉度好、造林质量有保障的造林合作社承接造林任务。

3.合理布局合作社。根据发展需求和造林任务,按照就近就地参与造林的原则确认组建数量和区域布局。

4.落实共同联系制度。每个合作社落实1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干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帮助指导造林绿化、项目质量管理,联系人员不兼职、不兼薪。

5.明确利益分配及工资支付。优先保障社员的劳务收入,项目劳务费用占其承揽项目政府投资的45%以上,且劳务费用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鼓励和支持农户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量化入股造林合作社,造林合作社应保障贫困社员以租金收入形式获得稳定保底收益。全体社员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所有劳务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社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项目支持范围。造林补贴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造林类项目、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林业防沙治沙项目、退化林分修复项目、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项目,乡镇通过评议方式直接将下达到乡镇的造林任务交给造林合作社承建;支持合作社发展林下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

(四)时间要求。10月1日-10月10日,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职能职责和目标任务;10月11日-10月20日,制定出台项目评议办法,各乡镇选定合作社领办人,县林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确定合作社联系人;10月21日-10月31日,完成合作社组建和确认;11月10日前,完成合作社第一次业务培训。

三、明确责任

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研究完善造林合作社扶持政策、分解落实造林任务,开展技术指导和造林质量监督等。并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班子,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并协助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做好规划、试点示范、宣传培训、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审核贫困人员身份、负责对被评议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跟踪统计贫困社员获取劳务收入情况;发改部门负责配合林业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造林项目评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和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工商部门负责合作社注册登记和变更、发放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负责协助指导造林合作社规范运行,积极申报省级示范社;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遵照时间节点迅速启动,指导培育造林专业合作社,并按县上统一安排组织好造林绿化项目评议、对合作社进行监。

本意见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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