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16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8〕16号
四川建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8H94G
地址:平昌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西段10号B栋2-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金宝新区黄滩坝市政广场旁建设的同昌名邸项目,在建设中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于8月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经我局案审会再次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