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畜禽产业更加科学、持续、生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现将我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如下。
一、调整目的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适度规模养殖,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品种、规模、总量、用地,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调整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宜原则、种养结合、种养平衡、以种定养、适度规模原则、畜禽养殖与人居环境相适应原则和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原则。
三、调整依据
《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区域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禁止任何(猪牛羊鸡鸭兔等主要畜禽)畜禽养殖的区域(宠物散养除外)。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设立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户(生猪年出栏50头—500头,其他畜禽根据相应猪当量换算)。
(二)限制养殖区:指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畜禽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量控制,总量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三)适宜养殖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畜禽适宜养殖区域内,可按照全县畜禽养殖规划和畜牧产业区域布局,在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发展畜禽养殖业,具体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污染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城集中式饮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4.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
5.主要河流。巴河、通河陆域100米范围内。
6.城镇居民区。县城建成区,乡镇城镇建成区。
乡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限制养殖区
1.县城规划区,乡镇城镇规划区,村人口聚居区外延200米内区域;
2.县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延200米范围内;村(聚居点)生活取水点保护区外延100米范围内;
3.牛角坑水库、双桥水库、友谊水库等大中型水库水域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通河、巴河、驷马河、坦溪河、蒙溪河、喜神河、响滩河等县内主要河流外延500米范围内;
4.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和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内;
(三)适宜养殖区
除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范围外的区域。
六、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在限养区内,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保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养殖“零排放”。
3.在适养区内,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合理优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4.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水务、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遵守畜禽养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程序。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要敦促辖区内畜禽养殖科学选址、完备手续和规范发展,推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