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平昌县城下龙潭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西段447号张崇禧房屋(下龙潭溪加油站边排)至新平街西段275号温平江房屋(二丝厂下面三叉路)处;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安家坝文明房屋至袁贵军房屋处;以上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纳入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目的:完善道路、河道和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三、征收主体:平昌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昌县城下龙潭溪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