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2006年8月,原卫生部以规章形式发布《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8年5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以文件形式印发《人口计生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这2个规定有力推动了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委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一是机构改革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需要依据新的职责开展工作,原规定已不能满足内部审计需求。二是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实施审计全覆盖等系列配套文件,对建立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引导和规范医药卫生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查自纠”,对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卫生计生系统作为重要的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和业务收支规模逐年加大,经济活动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内部审计实践和内部审计理念的新发展,也需要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完善治理功能也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审计工作规定》共8章41条。第一章,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管理责任和工作原则。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健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机构与人员设置。第四章至第六章,主要规范了内部审计业务,明确审计实施、整改及结果运用。第七章明确了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奖励和处理规定。第八章,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规定或者实施办法。除本规定适用范围外的其他卫生计生单位,如军队、企业等管理的卫生计生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审计工作规定》与原规定相比,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提出实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调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二是强调审计计划管理,推进全面覆盖,做到应审尽审。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有计划组织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级和所属重点单位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审计周期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规划、管理需要和审计力量合理确定。没有能力自行开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三是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不设立独立内审机构的,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人落实职责;鼓励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和审计委派等制度。四是强调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提出被审计单位是整改主体,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