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街社区居民陈青松家庭,2017年4月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三审三公示”后取得配租资格,2017年9月23日通过电子摇号配租到“江阳苑”A-2-1304号(迄今为止未办理承租入住手续)。经我办后期巡查发现,该家庭2017年11月购买了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121号106.49㎡住宅,经研究,取消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特此公告
平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平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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