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7〕第1号
平昌县2016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6〕711号)批准,我县将同州街道办事处光辉社区、金宝社区、小桥街社区和太平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共31.8246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711号
3、批准时间:2016年10月10日
4、批准用途:城市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光辉社区4、5、6组;金宝社区3、4组;小桥街社区1组和太平社区7组农用地22.6513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7.5168公顷,园地9.3739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0公顷),林地1.8789公顷,其他农用地3.8817公顷),建设用地5.0526公顷,未利用地4.1207,共计征收集体土地31.824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文件规定,被征收土地位于同州街道办事处,属于四川省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5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 按照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应转为城市居民人口237人,全部登记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及社保方案的审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同州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报批及落实等工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同州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同州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抢搭、抢建和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也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