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2016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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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2016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05-31 16:40 信息来源: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 国土局 阅读: 8848次 【字体: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平昌县2016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国土征补〔2017〕第3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16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15号)批准,县人民政府将同州街道办事处、坦溪镇、元山镇、土兴镇、西兴镇、青凤镇、邱家镇、澌岸镇、镇龙镇、驷马镇、岩口乡部分集体土地24.1636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进行了登记复核,制定了平昌县2016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被征地单位名称

面积总计

(公顷)

农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安置农业人口数(人)

小计

耕地

同州街道办事处黄滩坝社区9

8.6606

7.8958

5.1372

0.7648

85

同州街道办事处黄滩坝社区10

2.4773

1.7997

1.1862

0.6776

20

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2

0.9401

0.9281

0.7278

0.012

27

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9

1.9266

1.0871

0.4418

0.8229

0.0166

9

坦溪镇民兴村10

0.5049

0.4043

0.1447

0.1006

6

元山镇张公社区4

0.7221

0.3678

0.3053

0.3543

7

土兴镇铁城村2

0.1559

0.1559

0

西兴镇皇山村2

0.1224

0.045

0

0.0774

青凤镇凤山村1

0.0914

0.0914

0.0768

2

青凤镇凤山村2

0.4523

0.4523

0.3799

7

邱家镇邱家社区2

0.8067

0.8067

0.0613

3

澌岸乡澌岸沱村2

0.7391

0.1493

0.1254

0.5898

3

镇龙镇烟灯村4

0.4085

0.4085

0.3331

7

驷马镇当先村2

1.7178

1.6761

0.9721

0.0417

19

驷马镇天生村4

3.7773

3.2302

2.4396

0.4001

0.147

92

岩口乡土坝村4

0.6606

0.0393

0.033

0.6213

1

24.1636

19.5375

12.3642

4.1082

0.5179

288

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被征地单位

面积总计(公顷)

耕地(公顷)

非耕地(公顷)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同州街道办事处黄滩坝社区9

8.6606

5.1372

3.5234

3.36

231.80304

152.83717

同州街道办事处黄滩坝社区10

2.4773

1.1862

1.2911

3.36

61.5468

41.492225

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2

0.9401

0.7278

0.2123

3.36

28.02072

41.005932

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9

1.9266

0.4418

1.4848

3.36

39.78912

29.473422

坦溪镇民兴村10

0.5049

0.1447

0.3602

3.06

9.93888

15.692968

元山镇张公社区4

0.7221

0.3053

0.4168

3.06

15.71922

13.473617

土兴镇铁城村2

0.1559

0

0.1559

3.06

2.38527

2.7522346

西兴镇皇山村2

0.1224

0

0.1224

3.06

1.87272

1.498176

青凤镇凤山村1

0.0914

0.0768

0.0146

3.06

2.57346

1.5596727

青凤镇凤山村2

0.4523

0.3799

0.0724

3.06

12.73266

8.3951604

邱家镇邱家社区2

0.8067

0.0613

0.7454

3.06

13.2804

24.146182

澌岸乡澌岸沱村2

0.7391

0.1254

0.6137

3.06

13.22685

12.2094

镇龙镇烟灯村4

0.4085

0.3331

0.0754

3.06

11.34648

8.841413

驷马镇当先村2

1.7178

0.9721

0.7457

3.06

41.15547

31.658054

驷马镇天生村4

3.7773

2.4396

1.3377

3.06

95.11857

142.67786

岩口乡土坝村4

0.6606

0.033

0.6276

3.06

10.61208

10.61208

合计

24.1636

12.3642

11.7994

591.12174

538.32556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执行,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四、农业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此次征地应转为城镇居民人口288人,其中劳动力146人。对应安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养老、医疗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对涉及住房拆迁的农民,严格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受理电话: 0827-6335898

联 系 人:冯莉莉   张  彬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18号

特此公告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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