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促进我省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和减少弃水,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价格改革及电能替代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丰水期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水期(6月至10月)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代居民用户采购丰水期富余电量,用于实施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并抄表到户的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同价的“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电能替代。
二、丰水期城乡“一户一表”居民月用电量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并在次月通过退费方式落实。现行居民阶梯电价低谷时段优惠电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等政策保持不变。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应本着“方便居民、简单明了、促进用电”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并于丰水期结束后,将居民生活电能替代实施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的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合表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