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总站: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十八届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50元/吨调整至0.85元/吨,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1.26元/吨执行。
(二)除城区外,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1.20元/吨的标准执行。
(三)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已批准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乡镇和社区,在未建成投入运行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居民生活用水0.4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0.60元/吨执行,在建期间所收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投入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收费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接受财政、发改、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检查。建成投入运行时,经环保、水务、财政、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范围
(一)对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总站供水范围的,由自来水公司、供水总站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
(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水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征收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征收单位做好相关征收工作。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涉及面广,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单位、各污水处理公司(站、厂)要加强协作,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征收单位做好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执行时间
智能表用户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追收。机械表用户从2017年1月底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水务局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