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6号,以下简称《记分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记分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原则及主要内容做如下简要解读。
一、《记分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
一是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需要。道路运输行业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生产行业,安全运输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影响和制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由于一线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够,造成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仍偶有发生。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营运驾驶员安全和责任意识,提前做到警示和教育,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我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需要。
二是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的需要。当前,我省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期盼的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如旅客运输途中宰客、不按规定站点下客、途中随意甩客、服务态度冷硬横、公交客车不顾乘客安全抢道运行、出租汽车拒载或绕行等问题仍然存在。针对群众关注的这些运输服务热点、焦点问题制定出台该办法,以增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我省道路运输整体服务品质。
二、《记分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警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警示教育为主。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规定其参加学习考试,给予记分清除机会。
二是坚持运输安全与服务相统一。以安全为主,坚持两手抓。
三是坚持主观与客观区别对待。按照行为的主客观程度和过失分别设定不同的分值,对一些故意违法违规且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实行严查严处。
四是以事故为导向。在事故责任划分基础上,对各种违法行为依照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记分。
三、《记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记分管理办法》分总则、记分、记分管理、执法监督和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行政相对人
《记分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相对人,即道路营运驾驶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持有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二是驾驶客货车辆;三是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具体包括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对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凡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同样纳入适用范围。
(二)关于记分
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设定记分分值,记分共设6档,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和1分。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营运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自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记分管理
1.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准入退出制度规定。《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黑名单)制度。即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该名单,由核发地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列入该名单的,3年内不得继续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驾驶。
2.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制度,并突出体现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即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以上(未达到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将被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
3.记分清除与转入的规定。道路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经学习考试合格并依法已履行行政处罚的,记分予以清除;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被录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信息管理系统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之前不得到其他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4.记分管理与信誉考核挂钩制度,强化营运驾驶员从业行为与企业管理考核挂钩,以此推动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营运驾驶员的记分台账和记分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5.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制度。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驾驶员记分及处理情况抄告至所在道路运输企业,便于企业对其进行管理;二是对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车辆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外省籍营运驾驶员的监控力度。
6.记分管理与行政处罚互不替代的规定。即对道路营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既不会削弱行政处罚力度与严肃性,也充分保证记分管理的督促警示作用得到发挥。
(四)关于执法监督
1.如果道路营运驾驶员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2.记分管理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旅游主管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