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随后,人社部、财政部、省政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相继出台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具体规定。四川省从2016年9月全面启动,目前已正式运行。为让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相关政策和业务经办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规定告之如下。
一、改革政策之一(在职人员部份)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参保人员
以编制为唯一参保确认标准:
1严格按照编制实名制信息确定的在职人员及已退休(职)人员(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2编内参保人员纳入机保制度(含机关合同制工人)。
3编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保制度,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三)纳入缴费工资的统筹项目(川人社发〔2016〕25号)
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9项: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的工龄补贴、93年工改保留的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第13个月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项: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军队服务津贴、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应为人社部门核定的职工本人按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绩效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8%,职业年金4%;
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20%,职业年金8%。
总的设计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
(五)缴费时间
按月缴费,每月20日为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相应提前)。
(六)个人账户(分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形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本金和利息,本金和利息共同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
(2)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本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机保制度采用国家利率)按月计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参保人员养老关系终止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2)实账积累:职工个人缴纳和除财政补助外的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3)记账方式:采取记账方式管理,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利率计息,在职职工退休、流动到企业或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调动到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及升学、参军、失业或其他原因失去编制内身份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4)职业年金可采取两种方式领取:一是按月领取,领完为止。二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保险。职业年金可以继承,除出国(境)、死亡外不得提前支取。
(七)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
缴费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1)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2)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3)缴费年限按月记载,按年计算。不满一年,换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4)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不得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5)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分为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工人5个指数表。
二、改革政策之二(退休及退职人员部份)
(一)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2.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未满15年的按人社部第13号令执行: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保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
(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从批准退休次月领取养老金。
(三)待遇计算办法
1.新人待遇计发办法(2014年10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2.中人待遇计发办法(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
新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这段时间内退休的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核定问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等改革相关政策明确后按省上统一安排,以“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中人”改革过渡期具体政策
对2014年9月30日及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中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老待遇计发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标准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过渡期退休年份对应的比例予以发放,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4.老人待遇计发办法(指在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关于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1.调整政策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办法。
①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本次暂未调整,待按政策重新核定养老金时进行调整和清算)。
②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3)适度倾斜办法。
高龄退休人员:
①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②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③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三、关于试点问题的处理
(一)2014年9月及之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编外人员一律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加原我县2014年9月及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已经于2016年11月一次性清退(已领满120个月的无余额,无个人账户清退资金),未退休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清退。
四、业务经办规定
四川省实行“七个统一”管理模式(川府发〔2015〕56号)。
(一)统一制度和政策:改革政策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市、县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三)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
(四)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基金预算由省统一编制,经省政府审定报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
(六)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数据资源由省统一集中管理。
(七)统一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
各位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已全面启动,但仍有部分政策和细则尚未出台,个别业务暂时无法办理。改革运行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我们一定会严格执行中央、省上相关政策,竭诚为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