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昌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648号)批准,县人民政府将同州街道办事处佛头社区、龙潭村、汉王庙社区部分集体土地3.0289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进行了登记复核,制定了平昌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执行,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四、农业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此次征地应转为城镇居民人口33,其中劳动力17人。对应安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养老、医疗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对涉及住房拆迁的农民,严格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昌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受理电话: 0827-6335898
联 系 人:冯莉莉 张 彬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18号
特此公告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