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生事项决策听证的含义
县政府民生事项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县政府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二、民生事项决策听证的事项
纳入县政府决策听证的事项主要包括: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②政府投资的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事项;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④社会保障、救济救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⑤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事项;⑥事关国计民生的价格调整事项;⑦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民生事项决策听证的程序
民生事项决策听证按前期调查→提出听证方案→县政府审定→公告→组织听证→拟定听证报告→县政府审定→公布→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拟对纳入政府决策听证事项举行听证的单位应提前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出听证方案。
(二)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的听证方案由相关单位组织听证。①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②听证机关:由该事项主管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县政府承担或指定;③参加人员:听证主持人1名,由组织听证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听证记录1人、听证人3—5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公众陈述人10—20人,由听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比例确定,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听证监察1人,由监察机关委派;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④听证程序: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名单;通报拟定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情况;公众陈述人提出意见,进行陈述;听证人回答公众陈述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制作听证笔录,参加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听证机关拟定听证报告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四、民生事项决策听证的相关要求
(一)50%以上的公众陈述人不同意听证方案或对方案有较大分歧的,县政府不予批准;提出听证方案的单位应调整方案内容,必要时再次组织听证。
(二)对重大民生事项决策应当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其决策事项无效,并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因此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