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不动产登记中心全体人员学习并讨论了如何厘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整理出相应证明材料范围。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首次登记不动产需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该范围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不同类型的资料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权源资料、宅基地使用权权源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权源资料。明确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有效的权源资料,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体土地证明材料,1982年以前宅基地证明材料,1982—1987年期间宅基地使用证明、1987年以后宅基地的政府批准文件、1982年以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源资料1982—1985年期间国有建设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及1995至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的权源资料。
此次学习讨论会的开展将对登记人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