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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财政所、管委会:
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组织完善好2015年度以前所有应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包括所有扶贫资金、省级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和省级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项目资金)报账资料,迅速到财政局农业股报账。如在截止日前未完善的,农业股将停拨所有专项资金。
财政局农业股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