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省、市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结合平昌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统筹安排、风险管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文明执法。
依法监管、统筹安排、风险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检查事项,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实施综合检查,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依据本局行政权力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底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更新。
第六条 根据本局持执法证人员情况,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职务等内容,每年底依人事变动进行更新。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按照合理搭配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再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所属类别条件选择被抽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所属类别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经抽查,且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该年度该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进行该事项抽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录入三项制度执法公示平台。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有明确要求的,依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