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新修订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要求,为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50487413@qq.com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28-85580384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5号四川省种子站市场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
附 件:《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6月15日
四川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与意义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参照农业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保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四条 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每年种子储备计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国家或我省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适宜四川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储备种子主要包括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蔬菜、马铃薯、大豆、杂粮杂豆等短生育期品种种子。备荒储备种子主要包括生产需求量大的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杂交品种和玉米、水稻亲本种子。
第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不含已承担国家储备种的企业);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在四川省境内,自有仓库、晒场和检验条件能力满足储备需求,有专业储备、检验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未发生过种子质量事故,并自愿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和风险。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农业厅每年年初下达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类型、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企业数量。
(二)省种子站根据农业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网上征集承储申报单位,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
(三)专家评审结果审核后,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储备种子在入库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种子质量和储存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承储期间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农业厅批准。
第八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为1年,从当年10月1日至下年9月30日(马铃薯储备期为8个月,从当年10月1日起至下年5月31日止)。在确保数量不减、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储备种每年出新换陈。储备期满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储备费用
第九条 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储备补贴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第十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农业厅对种子质量检验合格、数量验收达合同要求后,将储备费用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四章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第十二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农业厅。未经农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救灾备荒种子的,由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第十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调用当时的出厂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调出企业和调入地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农业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种子站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储备种质量进行抽检,农业厅计财处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农业厅。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的,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至5年承储资格,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