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
您当前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开始日期:2018-03-14 09:15:00   征集结束日期:2018-04-22 09:15:00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对现行《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2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86115370@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18年3月14日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和定期注册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第五条 教师资格种类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申请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核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可组织本校新进人员进行测试,不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由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实施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六)、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概论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不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概论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取得教育学专业的硕士(学科教学论专业除外)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指定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专门网站、办公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能受理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在高等学校长期聘用的人员,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接受社会人员和本校以外教师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7.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应届毕业学生由学校出具)一式一份;

  8.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三)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除外)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认定结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出认定记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并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编号,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证书盖钢印后方为有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使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教师资格信息系统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或原《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和时间,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者,由持证人提供《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收回和集中销毁,《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的原因和时间,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补发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第三十二条 空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管理。

  空白《教师资格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领,发放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每年春秋二季认定现场确认结束后,按实际通过人数、当季补发换发数2项合计加3%的损耗数发放。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区(市、县)的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各类学校代为收缴,交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销毁。


第七章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十六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符合《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简称《衔接办法》)的人员,在2019年底以前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按《衔接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前两年内的在校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九条 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查。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四十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四十一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四十三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实施。

  (一)教师资格考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2018年开展一次,2018年11月举行笔试,次年1月举行面试。从2019年开始定为一年二次。第一次考试:3月举行笔试,5月举行面试;第二次考试:11月举行笔试,次年1月举行面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时间为准。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三)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四)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五)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六)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5.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四十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

  (一)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教师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省教育考试院的厅领导、省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二)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实施笔试、面试考务工作;

  3.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4.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5.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6.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7.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三)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负责指导考区的宣传工作。

  (四)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八章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四十六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我省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和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市(州)、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定期注册对象。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聘用的教师,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四十九条 定期注册的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注册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新进学校的人员首次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二)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一)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影响到当年度教育教学考核的,但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情形除外。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重新首次注册。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360个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含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未完成360个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达到规定学时或学分后的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合格等次的。

  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从考核合格起重新计算注册周期,注册周期内考核合格,再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不合格,影响恶劣的。

  (二)在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无故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第五十二条 定期注册程序。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五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或首次注册人员,按如下程序提交材料:

  (一)申请定期或首次注册的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提出定期或首次注册申请并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材料;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证明复印件。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学校领导签字并盖学校公章。

  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申请人只需提供1、2、3、4项材料和首次注册前一年度考核表。

  第五十四条 所在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定期注册材料集中受理并出据申请人“师德表现证明”或“师德考核评价合格证明”和五年的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证明。材料汇总、签字盖章后,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县(区、市)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五十五条 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上报申请人的注册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并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建议结论。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初审建议进行复审,复审结论通知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网上和申请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全国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终审,并在系统中填报注册合格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复核的,经复核后,再给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第五十七条 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其中一份归档保存,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暂缓注册或定期注册不合格的,应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签署相应意见,并通知学校,告知本人。

  第五十八条 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的人员,学校可视其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暂缓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六十一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其当年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的学校。

  第六十四条 原《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征集留言
征集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