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全省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文化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征求公众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月26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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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承着世居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分布广泛、内容丰富、特色鲜明,是巴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历史见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传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化价值、景观价值、旅游价值的挖掘和文化惠民、乡村旅游等工程的实施,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各族群众增收,实现精准扶贫,为文化强省建设增添新的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适度利用、活态传承、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好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的关系,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与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生态宜居村庄建设的深度融合。加强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适度利用,避免因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消耗文化遗产,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变调、不失色”。注重保护传承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保持历史与传统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推动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尤其是当地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形成“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格局,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成果,实现安居兴业乐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得到基本保护,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保护利用综合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得到妥善维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显着提高,逐步形成一批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产城相融、城田相融新业态,使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和民生改善有机结合。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管理,摸清家底。
加强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资源普查,进一步摸清家底,建立健全文物“四有”档案,完善传统村落“一村一档”工作,探索建立权属明确但所有人无力承担维护责任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有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名录保护体系建设以及传承人认定等工作,利用文化设施和公共设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和传承研究基地。对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要做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和资料收集,并逐步申报列入各级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编制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据其分布格局、建筑特点、遗产类型分别编制消防建设、土地利用、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编制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项目保护利用方案,加大项目储备力度,适时组织专业评估,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二)加大保护,完善措施。
加强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依法严格控制核心保护区内各类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房屋的层高、体量和色彩,禁止拆旧建新、拆真建假。合理建筑规划布局,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四级。建筑之间保留足够的防火间距,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在适当位置增设防火墙等措施。防止建设性破坏,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对已建设的违规建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受威胁的传统村落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大力保护生态环境,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沙化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村寨绿化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风景林和水源涵养地的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修复。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文化惠民扶贫示范村”创建等工作,以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规划设计、文物保护利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风貌整治提升、产业发展培育等方面为重点,打造一批示范城镇和村落。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建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运营,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探索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制。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确保2020年前,结合民生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和城镇化建设,优先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完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基础安全设施。力争到2025年,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垃圾污水和水口、水系治理达到优良,硬化道路通达率、饮水安全达标率、电网改造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公共文化设施和宽带实现全覆盖。
(三)合理利用,科学发展。
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计划,深化文化与农业、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园区、民间文化产业集聚区、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打造一批集休闲农业、生态观光、文化娱乐、特色美食、旅游商品与购物等为一体的综合体。提供科技服务,加大科技支撑,结合地域特色开发当地资源,生产有高技术含量的农产品,加强“互联网+”特色产品和工艺品的生产营销,打造一城一特色、一乡一产业、一村一品牌的城镇村发展理念,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营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示范城镇与村落。结合精准扶贫发展红色旅游,以藏羌彝文化产业长廊地区为重点,依托民俗风情歌舞音乐表演、民族竞技活动、特色民族饮食,吸引社会资金和社会人才向乡村流动,开发高品质的特色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包装推出一批特色鲜明、风格各异的精品文化遗产旅游景区景点和线路。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建立由文化厅(省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单位组成的协调小组,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负责政策制定、试点示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做好产业对接、资本对接、机制对接,打造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加大扶持力度,将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照规划目标集中调配资源,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同时吸收社会力量捐助资金参与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
(三)人才保障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负责指导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方案编制及文化产业实施,确保各项保护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政策宣传、信息统计等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各项工作政令畅通、高效运行。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加大与国际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文物保护、非遗技艺、文化产业、旅游开发等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监督管理
建立全省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警示问责和退出制度,对传统建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空心化极其严重、未按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未及时启动保护工作的,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直至问责,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启动退出机制,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