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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公开征求《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集开始日期:2017-08-09 00:00:00   征集结束日期:2017-08-30 00:00:00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拟订了《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卫生计生委。



邮箱:scwjxs@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 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9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更加优良的政务环境,切实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行业活力,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建立 “综合审批、多证合一”许可制度,促使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一次申请、多项许可”,大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实现“多证合一、一证一号”,深入推进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制度改革;实现“一张指南、全省通用”,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切实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

以医疗机构许可为主线,探索开展新建医疗机构许可事项“综合审批”。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申请医疗机构首次执业许可时,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承诺时限内办结“综合审批”事项。申请单位若没有提出“综合审批”要求的,仍按照相关办事指南要求单独申请专项许可。

(二)建立“综合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机制。

建立“综合审批”事项“省、市、县”并联审批机制。新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审批机关为“并联审批”受理机关,新建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综合审批”,统一向“并联审批”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联审批”受理机关对于审批权限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托全省行政审批业务软件系统,于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递交纸质版或电子版申请材料,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并联审批”受理机关,做到申请单位“一窗交件,一窗领件”。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原则执行。

(三)制定完善医疗机构“综合审批”审查细则。

按照医疗机构许可以及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相关要求,制定医疗机构“综合审批”受理审查细则,明确受理环节的审查标准和责任(见附件一),实现“一窗进出”的审批办理流程。

(四)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证照“多证合一”。

1、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延续期。推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同步校验经验,将医疗机构人类精子库校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延续期统一到3年,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按照“就前不就后”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人类精子库校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延续、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2、整合医疗机构相关证照。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线,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批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批件、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十证合一”。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按照“谁审批、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3、整合医师相关证照。以医师执业证书为主线,实行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等“五证合一”,全部在《医师执业证书》和“全国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许可信息。

4、统一“多证合一”登记信息。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只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其他许可证照正本一律取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根据专项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诊疗科目”栏打印“其他许可信息详见副本”。

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仅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证照副本一律取消。我委制定颁布统一的新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模板(见附件二),实现“一证一号,一证通用”。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原有证照仍然有效,相关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机关统一更换新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取消其他副本后相关许可信息均在新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登记。

实施医师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医师专项资格均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医师专项资格“并联审批”受理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递交纸质版或电子版申请材料,具备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并联审批”受理机关,由“并联审批”受理机关将相关专项资格许可信息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登记。如:产前诊断-临床/遗传咨询,产前诊断-超声,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产前筛查-临床、实验室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检测等,人体器官移植-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职业病诊断医师,助产技术服务。

(五)清理规范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定完善“综合审批”申请单(见附件三),细化各类许可子项申请材料清单,实行“一次登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时只需填写“一次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颁布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查标准、服务流程等,细化落实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措施,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服务水平。

(六)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

依托“三个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打通地区信息孤岛。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录填报涉及医疗机构相关许可事项信息;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登录填报涉及医师护士相关许可事项信息;依托各地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登录填报涉及企业相关许可事项信息,实现不同地区相关许可和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对照“综合审批”和“多证合一”改革,修订完善相关行政管理规范、标准,强化许可申请单位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四、工作要求

推进“综合审批、多证合一”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我委将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综合审批、多证合一”改革的意义和事中事后监管各机构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和投资热情,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开展督导考核。我委将建立“综合审批、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推进考核机制,对各地工作部署、制度建设、方案措施、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进行督导考核,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调研。监督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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