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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集开始日期:2017-07-26 00:00:00   征集结束日期:2017-08-20 00:00:00


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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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由省级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综合咨询服务、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全省各类项目(含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平台功能】在线平台由网上办事大厅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网上办事大厅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咨询、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综合咨询服务、容缺预审、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五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一部分,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虚拟化平台组成。

按照中央的统一建设要求,中央重大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和调度等模块是在线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在在线平台上进行赋码、审批、调度和监管。

由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登陆中央平台申报。由省、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登陆在线平台申报,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登陆在线平台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六条【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指导协调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服务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组成。

第七条【指导协调部门】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在线平台的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组织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协调解决在线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是在线平台整体的综合管理总部门。负责在线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协助指导协调部门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标准及监管、考核规则并及时更新、调整和完善在线平台,开展绩效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县本级在线平台的综合管理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各审批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序开展在线审批监管工作,搜集并及时向综合管理总部门反映在线平台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指导协调部门和综合管理总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和监管要求。

第九条【综合服务部门】省、市(州)、县(市、区)及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是在线平台的综合服务部门。各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依托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各个阶段的牵头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综合咨询组织、服务创新协调、现场申报登记、项目咨询批分、项目咨询转报、项目确认赋码、审批督办催办等工作,实现“一窗进出”、“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第十条【应用管理部门】各级项目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是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业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运维部门】省经济信息中心是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二条【代码作用】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均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三条【赋码规则】项目赋码遵从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按照隶属关系,中央项目由中央平台赋码;四川省内项目由省级平台在接收各级综合服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发起的获取项目代码申请后统一赋码。

第十四条【代码管理】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首次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由在线平台赋码。此后在办理该项目审批的全部审批事项均使用同一代码。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予以撤销;已经获得项目代码的项目依法被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应予以公告作废取消,被撤销、作废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于原编码进行对应。

第十五条【代码应用】应用管理部门应严格应用项目代码,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六条【项目咨询】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咨询,综合服务部门组织相关应用管理部门联合告知项目应办理的审批事项及办理层级,指导项目单位了解掌握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办理】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各级应用管理部门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项目申报后,在线平台生成该项目的“应办事项告知单”。

(二)事项申报。在线平台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通过“应办事项告知单”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在线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在线平台支持原件预审、原件核验、全程网办等多种申报模式。

(三)事项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四)事项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五)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应用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的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查勘、听证、公示等程序。实施特别程序的时限不计入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用管理部门应在实施特别程序承诺时限内完成,其承诺时限不包括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时间。特别程序终止后,在线平台重新启动对审批事项办理的计时。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别程序的办理信息及时上传至在线平台。

(六)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七)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已办理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应用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开工建设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应通过在线平台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及项目年度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二)竣工投产监管。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应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通报,提醒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在线平台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信用监管】在线平台设立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一)在线平台对在项目审批监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确定异常信用记录级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及时向发生异常信息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发出提醒或警告。

(二)项目单位出现多次项目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在线平台应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电子监察】在线平台对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监管全过程留痕,受全省统一的效能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监督,采取临期黄灯预警、超期红灯警告方式对办理进度进行监察。

超时限红灯一经生成后不予更改,系统自动记录并作为该部门联合审批绩效考核依据。同时,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构或指定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办法,通过查看相关地方和部门审批在审批监管系统办理的运行数据和查看、受理、处理网上办事大厅收到的服务对象评价、投诉等,实施在线监督,对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实施全程在线监督。

第二十三条【事项管理】在线平台审批监管事项及相关规则的调整、变更,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由省级应用管理部门向综合管理总部门申请。

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及相关信息事项的调整、变更,由应用管理部门向本级综合管理分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上下联动】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平台之间交换。涉及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在线平台之间交换。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信息共享】在线平台坚持开放原则,积极谋求与项目审批监管部门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平台对接和融合,共同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运行要求】建设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障】建设运维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会同应用管理部门实时监控在线平台数据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九条【数据接口规范】建设运维部门应按照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并保证数据质量。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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