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努力使广大教职工居有定所、安心从教,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平昌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共同制定《平昌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时段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8日,联系电话0827-6333586(县住建局),0827-6222548,联系邮箱306949308@qq.com,924381185@qq.com。
附:《平昌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昌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1月12日
平昌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努力使广大教职工居有定所、安心从教,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平昌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公共租赁房,是指县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或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教师公共租赁房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县教育体育局是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等多种渠道解决教师公共租赁房。新建住房原则在学校内空置土地上进行修建。考虑教师特殊工作和家庭不同情况,新建教师公共租赁房为成套住房,其规划设计需经县住保办按照保障性住房设计规范审定后实施,成套教师公共租赁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
第五条 教师公共租赁房项目建成后产权属政府所有,只租不售。
第六条 教师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教师公共租赁房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七条 教师公共租赁房的日常管理由项目所在学校负责。需要维修、维护的,由所在学校书面报告县教体局,县教体局、财政局和住房保障办共同派人对报告维修、维护的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定维修内容,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师公共租赁房申请租住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教育部门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已与教学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正式教职工,聘用期为2年以上;
2.在教学所在地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外来我县工作的教师符合以上条件的优先,夫妻均在同一学校的只能申请一套,单身教师可实行多人合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在教学所在地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2、申请前五年在教学所在地有住房交易记录的;
3、在教学所在地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安置还房的;
4、属于教学所在地房屋拆迁范围但已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或签订了房屋拆迁还房协议且安排了周转住房或领取了过渡费的;
5、家庭成员在教学所在地拥有门市、店铺、写字楼、厂房、仓储等经营性用房的;
6、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教师,向工作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具体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7天)——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公示(公示7天)并确定申请资格---学校凭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保障办确认的对象组织配租。教师公共租赁房所在学校与符合对象申请人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年度复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物业费,按月缴纳或从其工资或有关补助金中由发放学校代扣后转到县住房保障办在财政局设立的专户中。
租赁合同报县住房保障办、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十条教师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承诺书;
2、申请人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及录凭证明;
5、教学所在地政府或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6、多人合租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或协议;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教师公共租赁房仅供教职工租住,不得私自出售、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教职工调动、退休或死亡后,其配偶及其子女不得继续租住,须退出租赁房。如有空置的公租房由县住保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教师公租房由所在学校进行管理,房屋租金及物业费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接受所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对不接受管理的,所在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师公共租赁房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档案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由教师公共租赁房所在学校建立保管,其余交由县教育体育局及住房保障办。
第十五条 教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聘用期满或退休、死亡及调离任教学校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3、私下出售、转租、出借的;
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或累计拖欠6个月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违反学校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9、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五条 教师公共租赁房所在学校擅自改变教师公共租赁房用途或项目使用性质,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监察局、县教体局、县住保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办、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举报电话:县监察局6222563,住保办6333586,县教育体育局6222548。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各教师公共租赁房所在学校,应在本办法要求范围内,结合本校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教体局及住保办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