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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393/2019-0008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平昌县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19-04-17 |
文 号: |
关 键 词: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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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孤儿生活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
收 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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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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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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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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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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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单位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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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材料预审 |
0
个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实施主体 |
平昌县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平昌县中岭街酒乡宾馆旁(平昌县民政局)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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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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