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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289/2019-0002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平昌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9-01-15 |
文 号: |
关 键 词: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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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收养福利弃婴) |
收 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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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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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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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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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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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单位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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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材料预审 |
0
个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平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实施主体 |
收养人、被收养人 |
办理地点 |
平昌县信义大道中岭街4号(文体中心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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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程序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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