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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801/2018-0007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四川省巴中市平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8-03-21 文    号: 关 键 词:个体户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收    费 网上受理
事项属性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时限 即办件
审批方式 现场办结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材料预审 1 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主体 平昌县工商质监局
办理地点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73号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备    注

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类型 种类
许可依据
序号 文件标题 涉及条款 发布时间 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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