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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29822877/2019-00047 |
主题分类:服务\ |
发布机构: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19-02-26 |
文 号: |
关 键 词:抗癌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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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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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为让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享受本次国家药品谈判降价的利好新政,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全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这17个国家谈判抗癌药中,包括了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白血病等多个癌种。
患者使用这17个国家谈判抗癌药实行医保最高限价结算管理,纳入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乙类支付范围,不计起付线,实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不超过6万元,支付的总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并对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同时,要求各县(区)人社和卫计部门通过微信、报刊、电视、手机等媒介多渠道宣传17种抗癌药品认定标准及执行时间,不断扩大社会知晓率,切实将其宣传到千家万户,达到人尽皆知的效果,杜绝因政策不熟而影响个人待遇的享受,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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