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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7695/2019-00014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平昌县兰草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03-22 |
文 号: |
关 键 词: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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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草镇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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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草镇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意见为了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兰草镇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实施意见》,请各村(居)、镇级各单位严格执行。一、完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我镇范围内农村家庭或单位职工因婚丧、嫁娶、升迁等原因需在农村和场镇集中宴请亲朋好友在100人以上的,按规定必须接受镇人民政府领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备案。(一)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申报和现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实施意见》负责督促和落实,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镇政府、村(居)委会、协管员和信息员监管网络组织机构的建设及考核办法,确保镇域食品安全。(二)镇成立以书记和镇长的双组长、分管安全和食药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兰草镇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见附表)。村(居)要成立以村(居)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村(居)协管员、信息员、卫生员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各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对所在村(居)范围内的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现场指导监管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并按月汇总当月举办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材料报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查。(三)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负责卫生方面的现场指导和监管,做好食品安全事件中人员的抢救等相关工作;(四)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做好农村厨师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抓好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村(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五)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做好食品违法广告的查处,检查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三环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前置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参与镇人民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六)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肉、禽、蛋等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并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七)镇文广新站要做好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安全宣传工作;(八)镇水利站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其他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完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一)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1.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都应在宴席举办前2日,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2.村(居)委会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要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村协管员、村卫生员等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制作现场指导记录;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3.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村(居)委会接到举办报告2小时内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商请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指导,符合要求的,由村(居)委会备案。(二)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1.从事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加工服务的队伍、乡村厨师应当持备案资料到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要在全镇范围内予以公示,备案有限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的,应重新备案。2.举办者除自己加工制作群体性宴席外,应在镇政府公示的已备案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中选用。3.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加工服务时,应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举办者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加工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应在举办前2日向所在村(居)委会备案;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三)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宴席举办者要及时把患者送往中心卫生院救治并迅速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宴席举办人及所在地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及时封存相关证物,确保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一)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要切实履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举办或承办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二)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食品安全。(三)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和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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