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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 引 号:008846502/2019-00061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机构: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19-02-12 |
文 号: |
关 键 词:条例,办法,四川,管理,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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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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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 序号 | 项名称 | 收费性质 | 征收依据 | 执收单位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资金管理方式 | 1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施条例》第16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77号令。 |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 | 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2倍。 | 用地单位 | 缴入县财政专户 | 2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2条。 |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 平方米 | 10元--20元/㎡ | 用地单位 | 缴入县财政专户 | 3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9、13条,财综字[1999]74号。 |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 平方公里 | 1000元/年/1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按500元/年收取。 | 采矿单位 | 缴入县财政专户 | 4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8条、川价字非[1991]116号。 |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 平方米 |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10-30元/㎡缴纳;土地出让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总价款20%收取闲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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