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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 引 号:008846289/2019-00016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机构:平昌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9-01-15 |
文 号:平昌发改[2015]129号 |
关 键 词:殡葬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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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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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平昌县南台山陵园管理所:
按照国家对殡葬改革总体安排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为了使殡葬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改善殡葬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县发改局在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现状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厅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服务收费成本监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2〕775号)等文件及你所提出的《关于调整标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依据各项政策规定对殡葬收费成本进行了调查、测算,并将殡葬收费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殡葬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昌县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丧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三、根据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惠民政策规定,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凭本人或配偶有效证件,在遗体接运费(普通车)、吊唁厅租用费、休息室租用费、墓穴费、墓地管理费等五个项目上所收费用下浮10%执行。
四、安葬证工本费列入殡仪服务和公墓管理成本,不得向殡葬用户另收工本费。
五、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延伸服务和收费标准,必须由用户自行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公示上墙,严格实行明码价管理。
七、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或套用项目收费,否则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平昌发改〔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平昌县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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