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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860/2018-00277 主题分类:动态\ 发布机构:平昌县土兴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29 文    号: 关 键 词:药品
 
【以案释法】超过有效期药品被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9日,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存放合格药品货柜发现标示有效期至2017年01月的药品叶酸片2盒;有效期至2017/06/15的药品贞芪扶正颗粒4盒;有效期至2017年02月的药品盐酸倍他司汀口服液2盒。上述药品与有效期至2019年04月的双氯芬酸钾分散片相邻存放。

  处理结果: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店销售的“叶酸片”“贞芪扶正颗粒”“盐酸倍他司汀口服液”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对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按货值金额罚款三倍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有相当数量的药品包括抗生素,生物制品的稳定性不够理想,无论采用何种贮藏方法,若放置时间过久,都会产生变化,降低疗效,增加毒性或刺激性。因此,对不稳定的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以免失效或诱发不良反应。药品的有效期应以药品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药品有效期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同时禁止销售劣药,销售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贮藏条件加以保管,尽可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为了保证其质量,在有效期内使用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它们的性状,一旦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即使在有效期内,也要停止使用。本案中,该药店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有及时清理,出现仍摆在货架销售的现象,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药店陈列销售的过期药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以上案例警醒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药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以免积压或缺货,同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药品及时下架处理,避免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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