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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7820/2018-00058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平昌县邱家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0-23 文    号: 关 键 词:通知
 
邱家镇关于2018年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及猪瘟疫防制应急预案
  邱家镇关于2018年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及猪瘟疫防制应急预案

  平邱府〔2018〕62号

  邱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突发动物重大疫情防制应急预案

  各村民委员会,镇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全镇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巴中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邱家镇突发动物重大疫情防制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和办事机构

  加强防制动物重大疫病工作的领导,确保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邱家镇防制动物重大疫情指挥部,镇长为指挥长,分管镇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为副指挥长,财政、安办、卫生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各村(居委会)主任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政府负责强制免疫,强制扑灭,强制封锁的组织领导工作,监督支持业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疫情,监督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搞好检疫工作。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郭傲德负责全镇动物防疫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个村(居)委会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作战。实行动物防疫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工作落实,目标到位。

  1、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疫苗注射、冷藏、运输和扑灭动物的补偿费用。

  2、安办: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

  3、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畜与人、人与人之间的疫情监测工作。

  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免疫、扑杀。疫情报告、检疫、封锁等具体工作,并做好紧急防疫物资储备。

  (1)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风险评估。

  (2)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协助政府对疫区人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5)负责辖区内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6)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疫病的监测报告及协调、化解、宣传等工作。

  三、强化措施,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预防工作,实行强制免疫。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危害畜牧业严重的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措施。猪、牛、羊口蹄疫的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尤其要做好规模养殖场、边界地区、生猪集散地和外调牲畜的免疫工作。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常年应免密度应保持在100%,狂犬病免疫密度场镇100%、农村90%以上,鸡新城疫免疫养殖大户达100%、散养户80%以上。对发生上述动物重大疫病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动物实施高密度的紧急免疫。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要组织实施好免疫注射工作,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实施免疫标记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性消毒工作,定期对动物饲养圈舍、动物集散场所和动物产品市场进行消毒,确保消毒灭源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但必须严格遵守疫情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疫情。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村(居)委会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确认发现疫情后24小时内,按规定报告镇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报告内客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加惩处。

  3、加强检疫和监督,及时发现疫情,防止蔓延和外疫传入。

  (1)产地检疫。对出栏、出售的动物必须严格实施产地检疫,绝不允许漏检。饲养、经营者必须自觉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接受检疫,确保健康畜禽出境和上市销售。

  (2)屠宰检疫。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要派驻专人到屠宰场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达100%,并对屠宰场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检疫或出证不检疫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辖区内的防疫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法,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一旦发现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来自疫区、疫点、封锁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依法严处,严防周边动物疫情传入我镇。

  (4)加强进出境检疫工作。严禁从有疫地区引进有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对检疫出的病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源传播。

  4、强制封锁疫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及时对疫区实施封锁,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5、强制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强制扑杀。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畜禽门市迅速消灭疫源、控制疫情蔓延的有效手段,扑杀必须坚决、果断、彻底。对发生疫病的村、社和扑杀的畜禽,要全面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发现一个点。消灭一个点。不留后患。

  6、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防疫体系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是畜禽疫病免疫、消毒、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的主体力量,中心内职工要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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