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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7812/2018-00055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平昌县澌滩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10-22 |
文 号: |
关 键 词: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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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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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 平昌县行政区域。 二、禁烧时段 全年全天候24小时禁烧。 三、监管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乡镇、村(居)、村民组为网格单元的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务必做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范大气污染。 四、法律责任 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因秸秆焚烧及其他方式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督查督办 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班赴现场进行暗访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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