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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52329298/2018-00144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11 文    号: 关 键 词:分户相关规定
 
分户相关规定
  一、农村居民分户

(一)分户条件

农村居民因结婚、离婚或年满30岁未婚的,另灶起火,生活自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交验材料

1、本人申请并填制《申请入户审批表》(存档);

2、户主同意的《分户申请表》(存档);

3、《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存档);

4、村(社)证明(属分房居住的,需证明其经济独立、房屋使用划分明确且另灶起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6、原房产分割的协议(需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经法院裁决)或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颁发)或建房许可证(农村建房主管部门颁发)。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由户籍民警审核,派出所或治安大队(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本人单独自建房屋的,只要已成年,不论是否已结婚,经本人申请,提供房产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办理分户手续。

2、如果是结婚后分割原家庭住房居住的,派出所当场为其新编门牌号,同栋居住的一般在原号下编为附号,并办理分户手续。

3、户口在当地但未在本地实际居住的,不予分户。

4、禁止未成年人、空挂户人员分户。

5、原房产分割协议须村(或社区)签注意见并加盖村(或社区)公章。

6、县(区)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决定的户口冻结区域内人员分户按通告规定执行。

分户请严格按照平昌县公安局下发的“关于严格分户的通知”执行

二、 城镇居民分户

(一)分户条件

有单独房产且已成年的可以分户。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凭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允许分户。

(二)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申请入户审批表》(存档);

2、《分户审批表》(存档);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4、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使用证明)(存档)。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由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入“公共户口簿”的一户家庭成员间不能再申请分户。

2、禁止未成年人、空挂户人员分户。

3、申请人须具有产权的单独住房。

4、县(区)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决定的户口冻结区域内人员分户按通告规定执行。

三、不予分户的条件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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