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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5246296X/2018-00080 |
主题分类:服务\ |
发布机构:平昌县澌岸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9-07 |
文 号: |
关 键 词:一卡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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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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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汇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主管部门:县农业局2、享受范围:补贴对象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3、补助标准: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应享受补贴农户179261户,补贴面积总和为555001.93亩。2018年省财政厅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7463.4万元(川财农〔2017〕195号),加上上年结余资金0.54万元,共计7463.94万元。经县核算,全县统一补贴标准为每亩134.48元,补贴资金总额为7463.67万元,结余0.27万元。4、审核流程:①以村为基本单位,由村委会负责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的的实际耕地面积(以亩为单位,不得超过两位小数)、惠农补贴专用“一卡(折)通”户名和账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逐户登记、核实、汇总,确认无误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②公示无异议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由农户、核实人和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上报的补贴清册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的结果返回各村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④经再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软件生成农民补贴电子明细数据包报县农业局。⑤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补贴面积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核算补贴标准和到户补贴资金后,再分发到各乡镇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⑥公示结束后,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一式叁份(一份永久保存,两份报县农业局备案),村委会核实人和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核查人和主要领导须在清册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享受补贴农户须在清册上签名或按手印确认。5、发放时间:全县统一发放时间7月31日。6、兑现方式:县农业局负责制作农民补贴资金发放加密电子文档,报送县信用社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土地承包户。二、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资金1、主管部门:县林业局2、政策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3、享受范围:退耕还林农户。4、补助标准:每亩补助125元。5、审核流程:每年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自查并公示(不少于7天)结果,合格的由村社按照实际分户面积制作兑现花名册,经乡镇审定无误后上报县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核实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拨资金至信用社退耕还林专户,以“一卡通”的形式兑现至退耕农户。6、发放时间:年度检查合格后予以兑现,一般为年底前。7、兑现方式:通过信用联社“一卡通”兑现。三、.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资金1、主管部门:县林业局2、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3、享受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4、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5、审核流程:经乡镇组织自查、县林业局组织检查合格的面积,由村社分解落实到退耕农户,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统一制作有准确的退耕农户身份信息及信用联社一卡通账号的兑现花名册,经村、乡(镇)审定无误上报县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各乡镇财政所,以“一卡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兑现到退耕农户。6、发放时间:检查合格后予以兑现,一般为年底前(跨年度实施工程顺延)。7、兑现方式: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通过信用联社以“一卡通”兑现到退耕还林农户。四、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主管部门:县林业局2、政策依据:《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16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川财农[2014]372号)。3、享受范围:纳入补助范围的林权权益人。4、补助标准:2017年全省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均为15元/亩.年,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5、审核流程:每年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检查并公示(不少于7天)结果,合格的由村社按照界定落实情况上报分户兑现花名册,经乡镇组织审查,按照审定结果上报县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核实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拨资金至专户以“一卡通”的形式予以兑现。6、发放时间:每年检查合格后予以兑现,一般为年底。7、兑现方式:通过信用联社以“一卡通”兑现。五、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主管部门:县农业局2、享受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3、补助标准:定额补贴(按机型不同)。4、审核流程:购机者申请、录入、核实、待申请结算、财政审核、直补到卡。5、发放时间:按申报时间分批次当年兑现。6、兑现方式:直补到卡。六.贫困户增收项目资金1、主管部门:县扶贫移民局2、享受范围:2014-2015年已脱贫人口和2016-2018年当年拟脱贫人口。3、补助标准:人均1000元。4、审核流程:乡村验收后发放。5、发放时间:不定。6、兑现方式:原则通过一卡通。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政策依据:《平昌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平昌委办〔2017〕266号)。2、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享受对象:按照“全面覆盖、全面推进”的要求,危房改造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并兼顾其他困难户,所有实施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只有一套住房,并长期居住,且属于危房的条件。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等建房补助政策的对象和已有安全住房的农户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4、补助标准:①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8万元;②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其他户按照每户2万元作为补助资金测算标准。5、审核流程:①自主申请—②群众评议—③乡镇审核—④审批备案—⑤竣工验收。6、发放时间:验收合格后。7、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八、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1、政策依据:《平昌县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7〕130号)2、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3、享受范围: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农户为主。4、补助标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经费属防灾减灾专用资金,必须严格按一般农户25000元/户、低保户30000元/户的标准用于搬迁户搬迁安置补助,保证专款专用,严禁私占挪用。5、审核流程:①自愿申请—②群众评审并公示—③乡镇审核并公示—④报县地灾办核对并公示—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⑥竣工验收。6、发放时间:验收合格后。7、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主管部门:县扶贫移民局2、享受范围: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等文件精神, 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3、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4、审核流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式、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分解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省政府审批。5、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民政救助类政策(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平昌县内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3、保障线标准:城市低保保障线5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线3720元/人/年。4、审核流程: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孤儿生活补助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补助标准:散居810元/人/月,机构1300元/人/月。4、审核流程:⑴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⑵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①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②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③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④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三)五保供养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具有平昌县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3、补助标准:散居400元/人.月,集中供养500元/人.月。4、审核流程: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散居供养对象打卡直发,集中供养对象划拨乡镇。十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①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②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③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④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⑤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⑥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⑦救灾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各级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和管理救灾物资。3、补助标准:①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原则上分别按照15天和90天确定救助天数,救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②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8000元/人标准执行。③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永久性生活住房的农户,4人及以下按20000 元/户进行补助,5人以上按25000元/户进行补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补助标准为25000元;对维修加固的C级唯一住房,按5000元/户进行补助。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④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启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和时间根据取水困难程度、因旱灾农作物损失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等确定,救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救助期限由各县(区)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确定。⑤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其间在口粮、衣被、取暧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家庭类别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对象为受灾的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残人员,救助期限为4-6个月,二类对象为受灾的城乡低保户及其他受灾户,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二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高于600元和300元。⑥如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从其规定执行4、审核流程: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流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5、发放时间:适时发放。6、兑现方式: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资金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可直接由村(居)委会灾情审核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情况必须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十二、优抚补助资金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重点优抚对象3、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一致十级(因战、因公、因病)每人每年分别为72850元至693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231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1986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22790元/年;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550元;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30元;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兵役每月补助30元;烈士子女390元/月;在乡复员军人1155元/月。4、审核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局复核,上级审批。5、发放时间:按季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指持有本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贫困居民。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员。3、补助标准: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辅,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①资助参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适度资助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实行就医购药,其标准为: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00元/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00元/年.人。③住院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其他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以外,医疗救助以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合规费用为基准实施救助,同一对象当年多次发生的住院费用不累加。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单次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70%的比例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单次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实施救助,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按超额累进比例救助:2万元至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4、审核流程:由医保局负责。5、发放时间:适时发放。6、兑现方式:一站式”结算。十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1、主管部门:县残联2、享受范围:本县户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3、补助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省财政补助55%,县财政补助45%。4、审核流程:对象由县残联负责。①自愿申请。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②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5、发放时间:按季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1、主管部门:县民政局2、享受范围:2016年1月1日起,按精准扶贫要求,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承担。3、补助标准: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省财政按40%补助,其余县级补助。4、审核流程:①自愿申请。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②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主管部门: 县卫计局2、享受范围:四川省户籍,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①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②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3、补助标准:960元/人.年(每月80元)。4、审核流程:①需要提供的资料: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②停止奖励情形: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奖励扶助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数量规定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错误的; 6.2016年1月1号后发生生育行为的;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主管部门: 县卫计局2、享受范围:四川省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3、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每人每月520元,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每人每月650元。4、审核流程:(一)需要提供的资料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二)停止扶助情形特别扶助对象死亡; 扶助对象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4. 2016年1月1号后发生生育行为的。其他应退出特别扶助的情形。 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八、卫生精准扶贫基金:1、主管部门:县卫计局2、享受范围:①户籍在本县区域内。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③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用于扶贫开发中建卡因病因残致贫人员医疗诊治、医疗救助,区域医疗卫生发展。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3、补助标准:由省、市、县财政筹措基金,已达500万元。具体救助标准:本基金按个人实际自负费用分段进行救助。个人实际自负费用不足2000元的(不含2000元,下同)不予救助,2000-5000元,按30%进行救助,5000-10000元,按40%进行救助,10000元以上,按50%进行救助,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的报县政府审批。4、审核流程: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卫计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①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扶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村(社)领取申请表(附后),填写相关信息。②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或二类特殊门诊医疗扶助凭据复印件(一类特殊门诊提供医保报销凭据复印件、普通门诊提供复式处方及发票原件)、一卡(折)通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应由卫计、医保、医疗机构签章的除外),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县外就医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或务工、读书、探亲等特殊情形的村委会证明。③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申请人将前述资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应由卫计、医保、医疗机构签章的除外)。④县卫计局审定:救助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卫计局审定后救助;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的由县卫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⑤公示:县卫计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5、发放时间:实时报帐。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十九、中职助学金1、主管部门:县教科体局2、享受范围:中职助学金资助范围为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3、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4、审核流程: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初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示。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1、主管部门:县教科体局2、享受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3、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4、审核流程:学生在线申请→县级教育、人社、扶贫部门审核、公示。5、发放时间:春季学期在5月底前完成资助工作,秋季学期在12月底前完成资助工作。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一、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1、主管部门:县教科体局2、享受范围:2016年及以后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录取就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3、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0元。4、审核流程:学生在线申请→高校审核→县级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5、发放时间:每年12月底前。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二、普通高中助学金1、主管部门:县教科体局2、享受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以分为2-3档,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4、审核流程: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报教科体局。5、发放时间:按学期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三.“三儿”补助资金1、主管部门:县教科体局2、享受范围: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3、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4、审核流程:家长书面申请→幼儿园初审、公示→教育主管部门复核。5、发放时间:春季学期在5月底前完成资助工作,秋季学期在11月底前完成资助工作。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四、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1、主管部门: 县就业局2、享受范围:平昌籍大学生在毕业五年内可享受大学生创业补贴。3、补助标准:10000元4、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毕业大学生向县就业局提交申请,就业局受理后初审并公示,经人社局审核后,拨付资金。5、发放时间:随报随发。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五、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1、主管部门:县教科体局2、享受范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3、补助标准:①学前教育阶段子女救助标准:500-2000元/户.年;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救助标准:500-3000元/户.年;③普通高中(中职)阶段学生救助标准:500-4000元/户.年;④全日制大学生(含高职)阶段学生救助标准:500-5000元/户.年。4、审核流程: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核→乡镇复审→学校报送材料→教科体局审定、公示。5、发放时间:按月发放。6、兑现方式:打卡直发。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1、政策依据:《平昌县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昌府办函〔2018〕36 号)。2、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享受范围:县城建成区(即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金宝新区管委会、星光工业园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的城镇居民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⑴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主申请人为成年人且属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②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县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80%;③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④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⑤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三无人员和孤寡老人除外),必须由成年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⑥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⑵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且在县城建城区内就业;②.主申请人为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或由县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考试招录的人员;③.截止申请之日,主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备案的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处于在缴存状态;④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⑤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⑥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⑶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主申请人已与县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已备案;②主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③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④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⑤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4、补助标准:①1人户:低保家庭600元,非低保家庭420元;②2人户:低保家庭700元,非低保家庭490元;③3人户:低保家庭900元,非低保家庭630元;④4人户及以上:低保家庭1100元,非低保家庭770元。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若租赁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5、退出机制:①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决定不再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时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②在保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决定不再继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书面申请。③若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及时反映、如实上报,应退未主动退出的,经查证属实,除清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外,将计入个人和家庭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审核流程: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及公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复审及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确认。7、发放时间及方式:每季度第三个月底通过银行账户直发到户。注:以上26项政策按2018年6月现行政策整理汇总。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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