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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 引 号:008847900/2018-00032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机构:平昌县岩口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4-27 |
文 号: |
关 键 词: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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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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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17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8125元、10895元。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的规定,我县2018年度发生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分别为:城镇居民28125元,农村居民10895元,请及时对外公示。
本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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